Section § 5700.101

Explanation
加利福尼亚州的这项法律被称为《统一州际家庭抚养法》。这是联邦政府要求制定的,用于处理跨州家庭抚养问题。加利福尼亚州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包括一个全国性组织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所做的任何修改。

Section § 5700.1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子女和配偶抚养法律相关的各种术语。“子女”可以是任何由其父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而“子女抚养令”指的是法律规定的抚养要求,即使子女已成年。所提及的“公约”是一项旨在帮助跨境追讨子女抚养费的国际协议。“抚养义务”是提供经济援助的法律责任。本节还解释了为抚养目的何为“外国”,以及何为“外国抚养令”和“外国法庭”。“居住州”是指子女在抚养案件提起前至少连续居住六个月的州。“收入”包括可被扣押用于抚养的款项。“权利人”、“义务人”、“配偶抚养令”和“抚养执行机构”等多个术语也得到了定义,重点在于抚养责任和执行机制。

在本部分中: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 “子女”指个人,无论是否已达法定成年年龄,其父母负有或被指称负有抚养义务,或其父母被要求履行抚养令的受益人,或被指称是该受益人。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 “子女抚养令”指针对子女的抚养令,包括根据发出州或外国法律已达法定成年年龄的子女。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3) “公约”指于2007年11月23日在海牙缔结的《关于子女抚养费和其他家庭扶养形式国际追偿的公约》。
(4)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4) “抚养义务”指法律规定或可规定的为子女、配偶或前配偶提供抚养的义务,包括未履行的抚养义务。
(5)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5) “外国”指除美国以外,授权发出抚养令的国家,包括其政治分区,并且: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5)(A) 根据美国法律已被宣布为外国互惠国;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5)(B) 已根据第5700.308条的规定与本州建立了子女抚养互惠安排;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5)(C) 已颁布法律或建立了与本部分程序基本相似的抚养令发出和执行程序;或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5)(D) 《公约》对美国而言在该国有效。
(6)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6) “外国抚养令”指外国法庭的抚养令。
(7)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7) “外国法庭”指被授权设立、执行或修改抚养令或确定子女亲子关系的外国的法院、行政机构或准司法实体。该术语包括《公约》下的主管机关。
(8)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8) “居住州”指子女在提交抚养申请或类似诉状之前,与父母或代行父母职责的人连续居住至少六个月的州或外国;如果子女不满六个月,则指子女自出生起与其中任何一方居住的州或外国。其中任何一方的临时缺席期计入六个月或其他期限。
(9)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9) “收入”包括来自任何来源的收入或其他定期金钱权利,以及根据本州法律可被扣押用于抚养的任何其他财产。
(10)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0) “收入扣押令”指指向义务人的雇主或根据第5208条定义的其他债务人的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以从义务人收入中扣押抚养费。
(11)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1) “启动法庭”指州或外国的法庭,从中转发申请或类似诉状,或在该法庭提交申请或类似诉状以转发至另一州或外国。
(12)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2) “发出外国”指法庭发出抚养令或确定子女亲子关系判决的外国。
(13)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3) “发出州”指法庭发出抚养令或确定子女亲子关系判决的州。
(14)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4) “发出法庭”指发出抚养令或确定子女亲子关系判决的州或外国的法庭。
(15)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5) “法律”包括判例法和成文法,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和规章。
(16)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6) “权利人”指: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6)(A) 负有或被指称负有抚养义务的个人,或已为其发出抚养令或确定子女亲子关系判决的个人;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6)(B) 抚养义务或抚养令下的权利已被转让给该方,或该方基于向个人权利人提供的代替子女抚养费的财政援助而拥有独立索赔权的外国家、州或州的政治分区;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6)(C) 寻求确定其子女亲子关系判决的个人;或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6)(D) 在第七章程序中作为债权人的个人。
(17)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7) “义务人”指个人,或已故者的遗产,其: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7)(A) 负有或被指称负有抚养义务;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7)(B) 被指称但尚未被裁定为子女的父母;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7)(C) 根据抚养令负有责任;或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7)(D) 在第七章程序中作为债务人。
(18)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8) “本州以外”指位于另一州或美国以外的国家,无论该国家是否为外国。
(19)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19) “人”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公共公司、政府或政府下属部门、机构或机关,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20)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0) “记录”指记录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并可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21)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1) “登记”指在本州法庭备案由另一州或外国签发的抚养令或确定子女亲子关系的判决。
(22)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2) “登记法庭”指备案了抚养令或确定子女亲子关系的判决的法庭。
(23)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3) “应诉州”指提交要求抚养或确定子女亲子关系的申请书或类似诉状的州,或从另一州或外国转交申请书或类似诉状以供提交的州。
(24)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4) “应诉法庭”指应诉州或外国的授权法庭。
(25)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5) “配偶抚养令”指为义务人的配偶或前配偶签发的抚养令。
(26)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6)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美国管辖下的任何领土或岛屿属地。该术语包括印第安民族或部落。
(27)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7) “抚养执行机构”指被授权的公职人员、政府实体或私人机构,其职责是: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7)(A) 寻求执行抚养令或与抚养义务相关的法律;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7)(B) 寻求确立或修改子女抚养费;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7)(C) 请求确定子女亲子关系;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7)(D) 尝试查找义务人或其资产;或
(E)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7)(E) 请求确定具有管辖权的子女抚养令。
(28)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8) “抚养令”指由一州或外国签发,为子女、配偶或前配偶的利益,无论是临时、最终或可修改的判决、法令、命令、决定或指示,其规定了金钱抚养、医疗保健、拖欠款、追溯抚养费,或报销代替子女抚养费提供给个人受领人的经济援助。该术语可包括相关费用和收费、利息、收入扣发、自动调整、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救济。
(29)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2(29) “法庭”指被授权确立、执行或修改抚养令或确定子女亲子关系的法院、行政机构或准司法实体。

Section § 5700.103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与家庭案件相关的法律事务由高等法院处理。此外,州的儿童抚养服务部负责执行儿童抚养费法律。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3(a) 高等法院是本州的法庭。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3(b) 儿童抚养服务部是本州的抚养费执行机构。

Section § 5700.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它为处理抚养令提供的补救措施是对其他法律选择的补充,这意味着人们仍然可以使用其他法律来执行抚养或承认来自其他国家的命令。它还指出,这项法律并非确立或执行抚养令的唯一途径,并且它不赋予法院在这些案件中就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作出决定的权力。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4(a) 本部分规定的补救措施是累积的,且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补救措施的可获得性,也不影响基于国际礼让原则对外国抚养令的承认。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4(b) 本部分不: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4(b)(1) 提供根据本州法律确立或执行抚养令的唯一方法;或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4(b)(2) 授予本州法庭在本部分规定的程序中,对涉及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判决或命令拥有管辖权。

Section § 5700.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应如何处理涉及外国因素的抚养案件,例如来自其他国家的命令或当事人。对于大多数案件,适用第1章至第6章的规定;但如果涉及特定的国际协议(即公约),则应适用第7章的规定。本质上,这是关于在遵循加州法律某些章节的同时,承认和执行来自其他国家的抚养令。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5(a) 本州法庭应将第1章至第6章以及(如适用)第7章适用于涉及以下情况的抚养程序: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5(a)(1) 外国抚养令;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5(a)(2) 外国法庭;或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5(a)(3) 居住在外国的受扶养人、扶养义务人或子女。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5(b) 本州法庭在被请求基于国际礼让原则承认和执行抚养令时,可以适用第1章至第6章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105(c) 第7章仅适用于根据公约进行的抚养程序。在此类程序中,如果第7章的规定与第1章至第6章不一致,则以第7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