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00.7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根据一项名为《公约》的国际协议,与国际子女和配偶扶养案件相关的重要术语。它阐明“申请”是国家之间寻求协助的正式请求。“中央主管机关”是指美国或其他国家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定机构。“公约扶养令”是指外国法庭发出的扶养令。“直接请求”是指在加州提交的、涉及居住在美国境外的当事人的申请,而“外国中央主管机关”是其他国家的同等机构。“外国扶养协议”是指在其原籍国可执行的协议,可能包括《公约》承认的安排或文书。最后,“美国中央主管机关”是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

在本章中: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1) “申请”指根据《公约》由受扶养人或扶养义务人提出,或代表子女提出,通过一个中央主管机关向另一个中央主管机关寻求协助的请求。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2) “中央主管机关”指由美国或第5700.102(5)(D)条所述的外国指定,以履行《公约》中规定的职能的实体。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3) “公约扶养令”指第5700.102(5)(D)条所述的外国法庭的扶养令。
(4)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4) “直接请求”指个人在本州法庭提起的诉讼,涉及居住在美国境外的受扶养人、扶养义务人或子女。
(5)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5) “外国中央主管机关”指由第5700.102(5)(D)条所述的外国指定,以履行《公约》中规定的职能的实体。
(6)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6) “外国扶养协议”: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6)(A) 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扶养协议,该协议:
(i)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6)(A)(i) 在其原籍国可作为扶养令执行;
(ii)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6)(A)(ii) 已:
(I)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6)(A)(ii)(I) 由外国法庭正式起草或登记为真实文书;或
(II) 经外国法庭认证,或由外国法庭订立、登记或备案;并且
(iii)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6)(A)(iii) 可由外国法庭审查和修改;并且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6)(B) 包括根据《公约》的赡养安排或真实文书。
(7)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1(7) “美国中央主管机关”指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

Section § 5700.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凡是根据国际条约《公约》处理的抚养费案件,本章的规则将优先于之前章节中任何有冲突的规则。

本章仅适用于根据《公约》进行的抚养费程序。在此类程序中,如果本章的规定与第1章至第6章的规定不一致,则本章的规定优先适用。

Section § 5700.7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儿童抚养服务部被正式指定,负责根据一项全球性条约,履行与国际儿童抚养协议相关的特定职责。

Section § 5700.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儿童抚养服务部在国际儿童抚养案件中的职责。他们负责处理申请,并协助在加州启动与这些申请相关的法律程序。对于被拖欠抚养费的人(受抚养权人),他们可以提起多种类型的案件,例如承认或执行外国的抚养令、设立新的抚养令,或者修改现有的抚养令。如果有人需要支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义务人),他们也可以采取行动,比如修改现有的抚养令。加州法院在这些国际案件中,不能要求当事人提供费用担保。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a) 在本章规定的抚养程序中,儿童抚养服务部应: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a)(1) 传输和接收申请;以及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a)(2) 启动或协助在本州法庭提起与申请相关的程序。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b) 根据公约,受抚养权人可进行以下抚养程序: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b)(1) 承认或承认并执行外国抚养令;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b)(2) 执行本州签发或承认的抚养令;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b)(3) 在没有现有命令的情况下确立抚养令,包括必要时确定子女的亲子关系;
(4)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b)(4) 如果根据第5700.708(b)(2)、(4)或(9)条拒绝承认外国抚养令,则确立抚养令;
(5)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b)(5) 修改本州法庭的抚养令;以及
(6)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b)(6) 修改另一州或外国法庭的抚养令。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c) 根据公约,对存在现有抚养令的支付抚养费义务人,可进行以下抚养程序: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c)(1) 承认中止或限制执行本州法庭现有抚养令的命令;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c)(2) 修改本州法庭的抚养令;以及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c)(3) 修改另一州或外国法庭的抚养令。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4(d) 本州法庭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保证金或押金,无论其如何描述,以保证支付根据公约进行的程序中的费用和开支。

Section § 5700.705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确立或修改子女抚养令,或者确定孩子的亲子关系,你可以直接提出请求,加州法律将适用。如果你试图让一项抚养令或协议得到承认和执行,你需要遵循第5700.706条至第5700.713条的特别规定。如果你寻求执行一项国际抚养令,你不需要支付保证金,而且如果你在其他国家获得过免费法律援助,在这里你也可以获得。然而,对于这些直接请求,你无法获得州儿童抚养服务部的协助,尽管更快捷、简化的规则可能仍然适用。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5(a) 申请人可提交直接请求,以寻求确立或修改抚养令或确定子女的亲子关系。在此程序中,适用本州法律。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5(b) 申请人可提交直接请求,以寻求承认和执行抚养令或抚养协议。在此程序中,适用第5700.706条至第5700.713条。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5(c) 在直接请求承认和执行公约抚养令或外国抚养协议时: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5(c)(1) 无需提供担保、保证金或押金以保证支付费用和开支;以及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5(c)(2) 在发出国已受益于免费法律援助的受益人或义务人,有权在相同情况下,至少在同等程度上受益于本州法律规定的任何免费法律援助。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5(d) 提交直接请求的申请人无权获得儿童抚养服务部的协助。
(e)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5(e) 本章不阻止适用本州法律中关于直接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抚养令或外国抚养协议的简化、更快捷的规则。

Section § 5700.706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承认一项外国抚养令,除非有其他规定,您需要在此处进行登记。您必须提供几份重要文件,例如抚养令的完整文本或摘要,证明该抚养令在原国家可执行的证据,以及任何拖欠款项的证据。如果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未出席原听证会,您需要证明他们已收到通知并有机会作出回应。如果登记违反公共政策,州政府可以取消登记,所有当事人将收到关于登记状态的通知。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6(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寻求承认《公约》抚养令的个人当事人或抚养执行机构,应按照第6章的规定,在本州登记该抚养令。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6(b) 尽管有第5700.311条和第5700.602(a)条的规定,但《公约》抚养令的登记请求必须附有: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6(b)(1) 抚养令的完整文本,或由发出抚养令的外国法庭起草的抚养令摘要或摘录,该文本可以采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推荐的格式;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6(b)(2) 一份证明该抚养令在发出国可执行的记录;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6(b)(3) 如果被申请人未在发出国的诉讼程序中出庭且未获得代理,则一份酌情证明被申请人已获得适当的诉讼通知并有机会陈述意见,或被申请人已获得适当的抚养令通知并有机会在法庭上就事实或法律提出异议或上诉的记录;
(4)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6(b)(4) 一份显示拖欠金额(如有)以及该金额计算日期的记录;
(5)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6(b)(5) 一份显示抚养金额自动调整要求(如有)以及进行适当计算所需信息的记录;以及
(6)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6(b)(6) 如有必要,一份显示申请人在发出国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程度的记录。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6(c) 《公约》抚养令的登记请求可以寻求对该抚养令的承认和部分执行。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6(d) 本州法庭可以在不根据第5700.707条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撤销《公约》抚养令的登记,但前提是,法庭自行认定承认和执行该抚养令将明显与公共政策不符。
(e)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6(e) 法庭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公约》抚养令的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命令。

Section § 5700.7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对已登记的国际子女或配偶扶养令提出异议的规则。如果你想质疑此类命令,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提出,如果你住在美国境外,则为60天。如果你错过了截止日期,该命令将被强制执行。质疑只能基于另一法律条款中列出的特定理由。提出异议的人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加州法院不能质疑外国法院的裁决,也不会重新审理命令的细节。如果你质疑该命令,它不会中止执行,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会迅速通知各方其决定。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7(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第5700.605条至第5700.608条适用于对已登记的公约扶养令提出异议。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7(b) 对已登记的公约扶养令提出异议的一方,应当在收到登记通知后不迟于30天内提出异议;但如果提出异议的一方不住在美国,则必须在收到登记通知后不迟于60天内提出异议。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7(c) 如果未登记方未能在(b)款规定的时间内对已登记的公约扶养令提出异议,则该命令可强制执行。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7(d) 对已登记的公约扶养令提出异议,只能基于第5700.708条规定的理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7(e) 在对已登记的公约扶养令提出异议时,本州的一个法庭: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7(e)(1) 受外国法庭据以确立其管辖权的事实认定的约束;并且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7(e)(2) 不得审查该命令的实质内容。
(f)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7(f) 本州的一个法庭在裁决对已登记的公约扶养令的异议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方其裁决。
(g)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7(g) 任何质疑或上诉(如果有的话)不会中止公约扶养令的执行,除非存在特殊情况。

Section § 5700.70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除非存在特定例外情况,加州法院通常必须承认并执行国际扶养令。例如,如果该命令违反公共政策、发出命令的法院没有适当管辖权,或者命令是通过欺诈获得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此类命令。其他原因包括文件真实性问题、与较新命令存在冲突,或者被申请人未获得适当通知。如果因某些原因拒绝承认,加州仍必须给予当事人设立新扶养令的机会。此外,如果需要,州儿童扶养服务部应协助确保获得新的命令。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a) 除非(b)款另有规定,本州法院应当承认并执行已登记的公约扶养令。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 本州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已登记的公约扶养令的唯一理由如下: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1) 承认和执行该命令明显与公共政策不符,包括发出命令的法院未能遵守最低限度的正当程序标准,其中包括通知和听证机会;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2) 发出命令的法院缺乏符合第5700.201条规定的属人管辖权;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3) 该命令在发出命令的国家不可执行;
(4)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4) 该命令是通过与程序事项有关的欺诈获得的;
(5)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5) 根据第5700.706条传输的记录缺乏真实性或完整性;
(6)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6) 相同当事人之间且具有相同目的的诉讼正在本州法院审理中,且该诉讼是首先提起的;
(7)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7) 该命令与涉及相同当事人且具有相同目的的较新扶养令不符,如果该较新扶养令根据本部分在本州有权获得承认和执行;
(8)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8) 已支付,就所称拖欠款项已全部或部分支付而言;
(9)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9) 在被申请人既未出庭也未被代理的发出命令的外国的诉讼中: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9)(A) 如果该国法律规定了诉讼的事先通知,被申请人未获得诉讼的适当通知和听证机会;或者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9)(B) 如果该国法律未规定诉讼的事先通知,被申请人未获得命令的适当通知,并且未能在法院就事实或法律提出异议或上诉时获得听证机会;或者
(10)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b)(10) 该命令是违反第5700.711条作出的。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c) 如果本州法院根据(b)款第(2)、(4)或(9)项不承认公约扶养令: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c)(1) 法院不得驳回诉讼,而应给予当事人合理时间请求设立新的公约扶养令;并且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708(c)(2) 如果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是根据第5700.704条收到的,儿童扶养服务部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为受扶养人请求儿童扶养令。

Section § 5700.709

Explanation
如果本州法院无法完全执行一项国际抚养令,它仍然应该执行其中可以分离并适用的部分。你可以请求法院仅承认并执行该命令中可以独立生效的部分。

Section § 5700.7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法院何时以及如何承认和执行外国赡养协议,这些协议是在其他国家达成的关于经济赡养的法律协议。通常,这些协议可以在加州执行,但需要登记并附上某些文件,证明它们在原籍国是合法且可执行的。如果这些协议违反公共政策、通过欺诈获得、与现有其他赡养令冲突,或者提交的文件不可信,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这些协议。如果在其他地方有正在进行的法律挑战,执行也可能会暂停。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0(a) 除(c)和(d)款另有规定外,本州法庭应当承认并执行在本州登记的外国赡养协议。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0(b) 承认和执行外国赡养协议的申请或直接请求必须附有: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0(b)(1) 外国赡养协议的完整文本;和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0(b)(2) 一份记录,说明该外国赡养协议在签发国可作为赡养令执行。
(c)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0(c) 本州法庭仅当自行裁定承认和执行将明显与公共政策不符时,方可撤销外国赡养协议的登记。
(d)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0(d) 在对外国赡养协议提出异议时,本州法庭若发现以下情况,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协议: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0(d)(1) 承认和执行该协议明显与公共政策不符;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0(d)(2) 该协议系通过欺诈或伪造获得;
(3)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0(d)(3) 该协议与涉及相同当事人且具有相同目的的赡养令不符,无论该赡养令是在本州、另一州或外国签发,如果该赡养令根据本法案在本州有权获得承认和执行;或
(4)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0(d)(4) 根据(b)款提交的记录缺乏真实性或完整性。
(e)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0(e) 在另一州或外国法庭对外国赡养协议提出异议或上诉期间,承认和执行该协议的程序必须中止。

Section § 5700.7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接受抚养费的人仍然居住在签发抚养令的外国,加州法院通常不能修改该抚养令。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接受抚养费的人同意加州法院的管辖权;二是外国法院没有权力修改该抚养令或签发新的抚养令。如果加州法院因为该抚养令在加州不被承认而无法修改,则将适用另一条规定,即第5700.708(c)条。

(a)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1(a) 如果受抚养人仍居住在签发抚养令的外国,本州法庭不得修改公约儿童抚养令,除非:
(1)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1(a)(1) 受抚养人明示地或通过对案件实体进行抗辩且在首次可行的机会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而服从本州法庭的管辖权;或
(2)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1(a)(2) 外国法庭缺乏或拒绝行使管辖权以修改其抚养令或签发新的抚养令。
(b)CA 家庭法 Code § 5700.711(b) 如果本州法庭因公约儿童抚养令在本州不被承认而未予修改,则适用第5700.708(c)条。

Section § 5700.7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根据本章收集或共享的任何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其最初收集或共享的原因。换句话说,此信息的使用仅限于其原始目的。

根据本章收集或传输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其被收集或传输的目的。

Section § 5700.713

Explanation

如果您向加州法院提交文件,该文件必须是其原始语言版本;如果原始语言不是英文,您需要附带一份英文译本。

根据本章向本州审裁机构提交的记录必须采用原始语言,如果不是英文,则必须附带英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