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所称“抚养费受领人”是指被判令支付抚养费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个人,或经法院指定接收付款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对于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篇D部分(42 U.S.C. Sec. 651 et seq.)提交服务申请的所有案件,地方儿童抚养机构为本章之目的的“抚养费受领人”。
款项存入以担保未来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一般规定
Section § 4550
本节定义了“抚养费受领人”是谁。它包括应获得抚养费的父母、监护人或其他人,以及经法院指定的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如果有人根据某项特定的联邦法案申请了服务,那么该地方机构将自动被视为抚养费受领人。
抚养费受领人 地方儿童抚养机构 法院指定
Section § 4551
这项法律解释了关于修改子女抚养费的某些规定何时适用。它不适用于临时子女抚养令。如果有人想在1992年1月1日之后修改子女抚养费,这些规定就适用,尽管这项法律本身并非修改的理由。如果某人曾决定不设立子女抚养费信托账户,但现在又想设立,这项法律也适用。最后,它涵盖了从1993年1月1日开始的案件,即有人被命令支付他们未支付的逾期子女抚养费,包括1992年1月1日之前的逾期款项。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章:
(a)CA 家庭法 Code § 4551(a) 不适用于临时子女抚养令。
(b)CA 家庭法 Code § 4551(b) 适用于在1992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子女抚养费修改申请,但本章不构成修改的依据。
(c)CA 家庭法 Code § 4551(c) 适用于子女抚养费修改申请,如果子女抚养费受领人此前已根据第4560条(b)款放弃设立子女抚养费信托账户,而现在又寻求设立该子女抚养费信托账户。
(d)CA 家庭法 Code § 4551(d) 适用于法院在1993年1月1日或之后作出的命令或判决,该命令或判决要求子女抚养费支付人支付截至该命令或判决日期非法未支付的当时存在的子女抚养费拖欠款,包括在1992年1月1日之前产生的拖欠款。
临时子女抚养令 子女抚养费修改 子女抚养费信托账户
Section § 4552
本法律条款规定,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将本章付诸实施所需的规则和表格。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规则在全州范围内以相同方式适用,并且它们遵守与子女抚养费执行相关的特定联邦法规。
司法委员会 法院规则 司法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