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6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暂停(中止)直接从工资中扣款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命令。法院只有在发现正当理由时才能这样做,例如,如果支付方一直可靠且财务稳定,或者有特殊的书面协议规定无需工资扣除即可支付。然而,即使有正当理由,对于来自加州以外的子女抚养令,工资扣除也不能暂停。如果存在中止,法院必须详细说明为何这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设定一个未来的日期来结束暂停。

(a)CA 家庭法 Code § 5260(a) 法院可以命令中止送达扣押令,但前提是法院认定存在正当理由,或者存在根据 (b) 款第 (2) 项规定支付款项的替代安排。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为外国抚养令发出的工资扣押令的送达,以及根据第 6 部分第 6 章(自第 5700.601 条起)登记的外国工资扣押令的送达,均不得中止。
(b)CA 家庭法 Code § 5260(b) 就本条而言,中止扣押令的正当理由或替代安排如下:
(1)CA 家庭法 Code § 5260(b)(1) 中止工资扣押令的正当理由仅在以下所有条件均存在时成立:
(A)CA 家庭法 Code § 5260(b)(1)(A) 法院提供书面解释,说明中止工资扣押令为何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B)CA 家庭法 Code § 5260(b)(1)(B) 义务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除通过工资扣押或其他强制程序支付先前判令的抚养费外,有不间断、全额、及时支付的记录。
(C)CA 家庭法 Code § 5260(b)(1)(C) 义务人没有拖欠先前的抚养费。
(D)CA 家庭法 Code § 5260(b)(1)(D) 义务人证明,且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送达工资扣押令将给义务人造成极度困难。在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应指定本条下任何中止令自动终止的日期。
(2)CA 家庭法 Code § 5260(b)(2) 中止工资扣押令的替代安排应要求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规定以除立即送达工资扣押令以外的方式支付判令的抚养义务。当事人之间任何包含中止送达工资扣押令的协议,在抚养费被判令通过为此目的指定的县级官员支付的任何案件中,均应包括当地儿童抚养机构的同意。根据本款签订协议,不应妨碍当事人在协议被违反后,根据第 5261 条规定的程序寻求工资扣押。

Section § 5261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暂停了直接从某人薪水中扣除子女抚养费的命令,那么如果该人未能按时支付,或者法院决定提前终止,这个暂停就可以结束。如果儿童抚养机构、支付方或任何其他应获得抚养费的人证明暂停的有效理由已不复存在,法院可以解除暂停。当应获得抚养费的人声称支付方拖欠款项,并签署一份宣誓声明时,暂停将自动终止,无需通知支付方。在该声明中撒谎可被视为藐视法庭罪,这是一项严重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