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500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有子女抚养费、家庭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的法院命令,那么无论该命令是通过何种具体的法律程序设立的,它都可以根据加州法律强制执行。

Section § 4501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家庭赡养令,你可以像强制执行子女抚养令一样强制执行它。这意味着确保赡养费支付的规则和方法是相同的。

家庭赡养令的强制执行方式和程度与子女抚养令相同。

Section § 4502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子女抚养费、家庭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命令的执行期限和续期方式,由另一部法律,即第291条规定。

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判决或命令的执行期限和续期程序受第291条管辖。

Section § 45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如果父母一方本应支付子女抚养费但拖欠了,即使孩子现在已经成年(超过18岁),你仍然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追讨这些未支付的款项。追讨的期限遵循执行法院判决的常规规定。

Section § 4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项目(如社会保障、铁路退休或退伍军人事务部)因非监护父母退休或残疾而提供的福利如何与子女抚养义务相互作用。如果非监护父母收到这些福利,他们必须通知监护父母,监护父母随后应核实子女是否有资格获得福利。如果符合资格,监护父母必须在非监护父母的配合下申请这些福利。除非法院在判决时已将联邦支付款项考虑在内,否则任何收到的联邦款项都将计入子女抚养费金额。如果监护父母未申请这些福利,但子女符合资格,则非监护父母的子女抚养义务可能会获得子女本应收到金额的抵扣。

(a)CA 家庭法 Code § 4504(a) 如果非监护父母因其退休或残疾而正在根据《社会保障法》或《铁路退休法》从联邦政府领取款项,或从退伍军人事务部领取款项,并且非监护父母通知了监护人,或在由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部分D项强制执行的案件中通知了该机构,则监护父母或其他儿童抚养费受领人应在收到非监护父母正在领取这些款项的通知后30天内联系相应的联邦机构,以核实每个子女因非监护父母的残疾而从联邦政府领取款项的资格。如果子女可能符合领取这些款项的资格,监护父母或其他儿童抚养费受领人应代表每个子女向相应的联邦机构申请并配合领取这些福利。非监护父母应配合监护父母或其他儿童抚养费受领人进行该申请,并应提供完成申请所需的任何信息。
(b)CA 家庭法 Code § 4504(b) 如果法院已命令非监护父母支付子女抚养费,则联邦政府根据《社会保障法》或《铁路退休法》支付的,或退伍军人事务部因非监护父母的退休或残疾而支付并由监护父母或其他儿童抚养费受领人收到的子女抚养费,应计入法院命令非监护父母支付的子女抚养费金额,除非法院在确定应支付的抚养费金额时已将联邦政府支付的款项考虑在内。任何款项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695.221条规定的顺序计入。
(c)CA 家庭法 Code § 4504(c) 如果监护父母或其他儿童抚养费受领人拒绝申请这些福利或未能配合相应的联邦机构完成申请,但子女仍有资格领取这些福利,则非监护父母应获得抵扣,抵扣金额为子女本应在当月收到的款项,计入法院命令非监护父母当月支付的子女抚养费金额,前提是非监护父母向地方儿童抚养机构提供了表明子女本应收到金额的证据。这些款项的抵扣应持续到子女不再符合领取这些福利的资格,或子女的儿童抚养令不再有效,以先发生者为准。

Section § 4505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声称他们未能支付子女或家庭抚养费是因为他们失业了,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每两周(或法院设定的其他频率)向子女抚养机构或指定实体提供一份至少五份工作申请的清单。

这项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家庭法 Code § 4505(a) 法院可以要求声称其在子女或家庭抚养令中的违约是由于其失业造成的父母,每两周或以法院认为适当的频率,向适当的子女抚养执行机构或法院指定的任何其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本身)提交一份该父母已申请就业的至少五个不同地点的清单。
(b)CA 家庭法 Code § 4505(b) 本节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50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准备一份关于配偶、子女或家庭抚养费法院命令的官方摘要(即判决摘要)。它需要包含具体信息,例如法院详情、判决日期、当事人姓名和地址,以及被判令支付抚养费一方的部分身份信息。本节还提到,强制执行机构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创建一份抚养费判决通知,该通知与法院的判决摘要具有同等效力,并且该机构不会因登记此类通知而承担责任。“判决”在此处包括抚养费支付命令。

(a)CA 家庭法 Code § 4506(a) 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配偶、子女或家庭抚养费的判决摘要,应由判决录入法院的书记员认证,并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4506(a)(1) 判决录入法院的名称以及诉讼的案由和案号。
(2)CA 家庭法 Code § 4506(a)(2) 判决录入日期以及判决的任何续期日期。
(3)CA 家庭法 Code § 4506(a)(3) 判决及任何续期在法院记录中的录入位置。
(4)CA 家庭法 Code § 4506(a)(4) 被判令支付抚养费一方当事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
(5)CA 家庭法 Code § 4506(a)(5) 被判令收取抚养费一方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
(6)CA 家庭法 Code § 4506(a)(6) 被判令支付抚养费一方当事人的社会安全号码、出生日期和驾驶执照号码的最后四位数字。如果收取抚养费一方当事人不知道其中任何号码,则应在法院判决摘要中注明该事实。本款不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之前创建的文件。
(7)CA 家庭法 Code § 4506(a)(7) 法院是否已命令中止强制执行,如果是,则中止结束的日期。
(8)CA 家庭法 Code § 4506(a)(8) 摘要的签发日期。
(9)CA 家庭法 Code § 4506(a)(9) 司法委员会认为合理和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
(b)CA 家庭法 Code § 4506(b) 司法委员会可以制定一份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的判决摘要表格,其中包含(a)款要求的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4506(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篇D部强制执行抚养义务时,强制执行该义务的机构可以登记抚养费判决通知。抚养费判决通知应包含与司法委员会根据(b)款和第4506.1节通过的表格相同的信息。抚养费判决通知应与判决录入法院的书记员认证的判决摘要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地方子女抚养机构或其他第四篇D部机构不应因促使抚养费判决通知被登记而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d)CA 家庭法 Code § 4506(d) 在本节中,“判决”包括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的命令。

Section § 450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收取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的机构,在记录判决时,使用其自己的办公地址,而不是收款人的地址。这适用于该机构根据一项特定的联邦计划强制执行抚养协议的情况。

Section § 450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政府机构根据第四-D篇(一项联邦计划)强制执行子女抚养义务时,它可以在无需事先获得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更改指定的收款人。如果判决书已经备案,这是可行的。如果机构应被欠抚养费的人的请求停止强制执行抚养义务,它也可以重新指定收款人。机构必须在此重新指定文件中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机构名称、应收款人的姓名、法院详情以及任何先前的文件参考信息。这种收款人的变更不会改变先前备案判决的优先顺序。

(a)CA 家庭法 Code § 4506.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D篇强制执行抚养义务时,如果判决书或判决摘要已由抚养义务受领人或不同的政府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97.320条事先记录,则强制执行该义务的机构可以备案并记录收款人变更。
(b)CA 家庭法 Code § 4506.2(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第四-D篇机构应抚养义务受领人的请求停止强制执行抚养义务时,如果判决书或判决摘要已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697.320条事先记录,则该机构可以备案并记录收款人变更。
(c)CA 家庭法 Code § 4506.2(c) 收款人变更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4506.2(c)(1) 提交变更的政府机构或被替代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一份通知,说明在可能或必须向留置权人发出通知时,应联系被替代收款人。
(2)CA 家庭法 Code § 4506.2(c)(2) 法院名称、案由以及被替代收款人已登记判决的诉讼程序编号。
(3)CA 家庭法 Code § 4506.2(c)(3) 被命令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
(4)CA 家庭法 Code § 4506.2(c)(4) 收款人变更所适用的已记录文件的记录员识别号或卷宗和页码。
(5)CA 家庭法 Code § 4506.2(c)(5) 司法委员会认为合理和适当的任何其他信息。
(d)CA 家庭法 Code § 4506.2(d) 已记录的收款人变更不应影响先前记录的抚养判决书或抚养判决摘要所产生的优先权。
(e)CA 家庭法 Code § 4506.2(e) 根据《社会保障法》第四-D篇强制执行抚养义务的机构,在本条下备案并记录收款人变更时,无需获得事先的法院批准或书记员的证明。

Section § 45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一份统一的表格,用于处理各种儿童抚养费支付流程。该表格由司法委员会在多个方的参与下制定,并且必须在 (1998) 年 (7) 月 (1) 日前准备就绪。它将涵盖更改收款人、指示将抚养费支付给当地机构,以及通知抚养费何时已指定给该机构。

Section § 4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法院命令支付子女抚养费或家庭抚养费,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按照《政府法典》第1151.5条中描述的方式进行支付。

当法院命令某人支付子女抚养费或家庭抚养费时,法院可以命令该个人按照《政府法典》第1151.5条的规定进行支付。

Section § 45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并且没有单独的命令直接从您的工资中扣款,那么您可能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通过电子方式支付这些款项。该账户应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您每月的子女抚养费,并且可以在特定类型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款项可以直接转入另一方父母的账户,或者转入当地子女抚养费机构的账户。此外,如果您更改了子女抚养费的来源账户,您必须告知另一方父母。只要您每月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子女抚养费,就不会产生额外的利息费用。

(a)CA 家庭法 Code § 4508(a)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8章(自第5200节起)受收入扣划令约束的任何子女抚养费义务人。
(b)CA 家庭法 Code § 4508(b) 除(a)款另有规定外,每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命令或判决,均可要求子女抚养费义务人指定一个账户,用于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支付子女抚养费义务,电子资金转账的定义见《税收和税法典》第6479.5节(a)款。该命令或判决可要求义务人将资金存入在本州经营的由州或联邦特许的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联邦保险信用合作社的股份中,并应要求义务人在该账户中保持足以支付每月子女抚养费义务的资金。法院可命令将每笔款项电子转账至受款人账户或地方子女抚养费机构账户。如果存款机构或账户号码发生变更,义务人应通知受款人。只要账户中保持足以支付每月子女抚养费义务的资金,则任何受电子资金转账约束的金额均不产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