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令的执行总则
Section § 4500
Section § 4501
如果存在家庭赡养令,你可以像强制执行子女抚养令一样强制执行它。这意味着确保赡养费支付的规则和方法是相同的。
Section § 4502
本条规定,子女抚养费、家庭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命令的执行期限和续期方式,由另一部法律,即第291条规定。
Section § 4503
Section § 4504
本法律规定了联邦政府项目(如社会保障、铁路退休或退伍军人事务部)因非监护父母退休或残疾而提供的福利如何与子女抚养义务相互作用。如果非监护父母收到这些福利,他们必须通知监护父母,监护父母随后应核实子女是否有资格获得福利。如果符合资格,监护父母必须在非监护父母的配合下申请这些福利。除非法院在判决时已将联邦支付款项考虑在内,否则任何收到的联邦款项都将计入子女抚养费金额。如果监护父母未申请这些福利,但子女符合资格,则非监护父母的子女抚养义务可能会获得子女本应收到金额的抵扣。
Section § 4505
如果父母声称他们未能支付子女或家庭抚养费是因为他们失业了,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每两周(或法院设定的其他频率)向子女抚养机构或指定实体提供一份至少五份工作申请的清单。
这项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4506
本节解释了如何准备一份关于配偶、子女或家庭抚养费法院命令的官方摘要(即判决摘要)。它需要包含具体信息,例如法院详情、判决日期、当事人姓名和地址,以及被判令支付抚养费一方的部分身份信息。本节还提到,强制执行机构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创建一份抚养费判决通知,该通知与法院的判决摘要具有同等效力,并且该机构不会因登记此类通知而承担责任。“判决”在此处包括抚养费支付命令。
Section § 4506.1
Section § 4506.2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政府机构根据第四-D篇(一项联邦计划)强制执行子女抚养义务时,它可以在无需事先获得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更改指定的收款人。如果判决书已经备案,这是可行的。如果机构应被欠抚养费的人的请求停止强制执行抚养义务,它也可以重新指定收款人。机构必须在此重新指定文件中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机构名称、应收款人的姓名、法院详情以及任何先前的文件参考信息。这种收款人的变更不会改变先前备案判决的优先顺序。
Section § 4506.3
Section § 450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法院命令支付子女抚养费或家庭抚养费,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按照《政府法典》第1151.5条中描述的方式进行支付。
Section § 4508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并且没有单独的命令直接从您的工资中扣款,那么您可能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通过电子方式支付这些款项。该账户应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您每月的子女抚养费,并且可以在特定类型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款项可以直接转入另一方父母的账户,或者转入当地子女抚养费机构的账户。此外,如果您更改了子女抚养费的来源账户,您必须告知另一方父母。只要您每月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子女抚养费,就不会产生额外的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