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4610(a) 根据第4613、4614和4615条的规定,在任何法院已命令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中,经由宣誓作证的个人或县官员签署的说明理由令或动议通知、申请和声明,声明被命令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拖欠的款项等于60天的支付金额,法院应在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向被命令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发出命令,要求该父母一方或双方将资产存入法院指定的存款保管人处,以担保未来的抚养费支付。
(b)CA 家庭法 Code § 4610(b) 在本条规定下的诉讼中,经任何一方请求,法院还可以发出第4620条中规定的单方限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