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婚姻解除诉讼、当事人法定分居诉讼、或根据第 8 部分(自第 3000 条起)(子女监护权)的诉讼、或任何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或根据第 3901 条或第 3910 条授权抚养的子女的诉讼待决期间,法院可以命令 (a) 任何一方配偶支付供养另一方配偶所需的任何金额,但须符合第 4320 条第 (i) 款和第 (m) 款以及第 4325 条的要求,或 (b) 任何一方或双方父母支付供养子女所需的任何金额,视情况而定。
定义与一般规定诉讼期间的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Section § 3600
当夫妻正在办理离婚或法定分居手续,或处理子女监护权或抚养费问题时,法院可以要求一方配偶在经济上支持另一方。此外,法院可以命令一方或双方父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这些命令应符合其他法律条款中的具体财务要求。
配偶赡养费 子女抚养费 离婚诉讼
Section § 3601
本条规定,一旦子女抚养令发出,它将持续有效,直到法院决定终止它,或者直到它根据某些法律自动终止。即使审判未在特定时限内进行,这条规则也适用。
(a)CA 家庭法 Code § 3601(a) 根据本章发出的子女抚养令持续有效,直至该命令 (1) 被法院终止或 (2) 根据第3900、3901、4007和4013条依法终止。
(b)CA 家庭法 Code § 3601(b) 受第3602条约束,(a)款适用,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尽管诉讼未在《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1.5章(自第583.110条起)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审理。
子女抚养令 法院终止 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