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3664(a) 在婚姻解除判决、当事人法定分居判决或亲子关系认定判决(规定支付抚养费)后的任何时间,被判令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或被判令收取抚养费的一方或该方的受让人,无需法院许可,可向另一方送达请求,要求其提交一份完整的当前收入和支出声明,该声明应采用司法委员会规定的格式。
(b)CA 家庭法 Code § 3664(b) 如果在请求送达后35天内没有回应,或者回应的收入和支出声明在任何工资信息方面不完整,包括未附带工资单和所得税申报表,请求方可向另一方的雇主送达请求,要求其提供仅限于向该方提供的收入和福利信息,该信息应采用司法委员会规定的格式。雇主可要求请求方支付复制此信息给请求方的合理费用。向雇主送达的关于提供收入和福利信息的请求中指定的日期,不得少于该请求发出之日起15天。
(c)CA 家庭法 Code § 3664(c) 请求方应在向雇主送达的关于提供收入和福利信息的请求中指定的日期之前,向本节所述的雇员或雇员的律师送达或促使送达一份向雇主送达的请求副本。该副本应附带一份通知,该通知采用旨在引起对其条款注意的字体,并表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3664(c)(1) 正在从生产请求中指明的雇主处获取仅限于雇主向雇员提供的收入和福利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3664(c)(2) 该信息可能受隐私权保护。
(3)CA 家庭法 Code § 3664(c)(3) 如果雇员反对雇主向请求方提供此信息,雇员应在向雇主送达的关于提供收入和福利信息的请求中指定的日期之前,书面通知法院此异议。
(4)CA 家庭法 Code § 3664(c)(4) 如果请求方未书面同意取消或缩小雇主提供此信息的请求范围,雇员应就其隐私权以及如何保护此权利咨询律师。
(d)CA 家庭法 Code § 3664(d) 本节所述的雇员可在向雇主送达的关于提供收入和福利信息的请求中指定的日期之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7.1条提出动议,以传票(subpoena duces tecum)相同的方式撤销或修改此请求。此动议的通知应在向雇主送达的关于提供收入和福利信息的请求中指定的日期之前送达雇主。雇主无义务提供仅限于雇员收入和福利的信息,除非有法院命令或经当事人、雇主和受影响雇员同意。
(e)CA 家庭法 Code § 3664(e) 根据本节送达收入和支出声明或收入和福利信息的请求或其副本,应通过预付邮资的挂号信(要求回执)寄送至被送达方的最后已知地址,或通过专人送达。
(f)CA 家庭法 Code § 3664(f) 司法委员会为分节 (b) 中所述的向雇主提出的请求所采用的表格,应声明遵守该请求是自愿的,除非有法院命令或经当事人、雇主和受影响雇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