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5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与扶养义务相关的术语。“受扶养人”是指有权获得扶养的人,而“扶养义务人”是指必须提供扶养的人。如果您居住在加州或身处加州并对某人负有扶养义务,无论该人住在哪里,您都必须支付。

(a)CA 家庭法 Code § 3550(a) 就本条而言:
(1)CA 家庭法 Code § 3550(a)(1) “受扶养人”指应获得扶养义务的人。
(2)CA 家庭法 Code § 3550(a)(2) “扶养义务人”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b)CA 家庭法 Code § 3550(b) 在本州境内或居住在本州的扶养义务人,无论受扶养人是否在本州境内或居住在本州,均负有第3900、3901、3910、4300和4400条所定义的扶养义务。

Section § 35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本分部下的案件中,通常保护配偶之间私人对话保密的隐私规则不适用。这意味着配偶可以就婚姻或子女等重要话题作证。

规定配偶之间通信披露特权的法律在本分部下不适用。配偶是合格证人,可以就任何相关事项作证,包括婚姻和亲子关系。

Section § 3552

Explanation
在涉及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的案件中,所有相关方都必须向法院提交其州和联邦税务申报表的副本,无论他们是单独申报还是联合申报。双方都可以查看这些税务申报表并就其内容提问。如果法院认为税务申报表对案件很重要,它将被保密并密封保存。如果无关,申报表将退还给提交人。

Section § 3554

Explanation
你可以对本分部下的决定提出上诉,就像你在其他民事案件中那样。

Section § 3555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命令通过县级官员支付子女或家庭抚养费,且收款人未领取公共援助,那么该官员必须迅速将抚养费寄给收款人,并遵守联邦和州的规定时限。

Section § 35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非监护父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即使监护父母不允许他们探望子女或行使探视权,他们仍然必须支付。子女抚养费和探视权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非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义务的存在或执行,不受监护父母未能或拒绝落实法院授予非监护父母的任何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影响。

Section § 35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意味着,如果法律案件中双方的收入或获取资金的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并且其中一方有能力支付自己和对方的律师费,法院可以命令该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这适用于强制执行子女抚养令或配偶抚养令的情况。但是,政府实体不能被命令支付这些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双方都能获得法律帮助,并在法庭上获得公平的机会。

(a)CA 家庭法 Code § 3557(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有充分相反理由,法院为确保各方均能获得法律代理以维护其权利,在确定 (1) 根据本条规定判给律师费和诉讼费是适当的,(2) 双方在获取聘请律师资金方面存在差异,以及 (3) 一方有能力支付双方的法律代理费用后,应判给以下任何人员合理的律师费:
(1)CA 家庭法 Code § 3557(a)(1) 在任何强制执行以下任何事项的诉讼中,应向其支付款项的抚养父母或其他人员:
(A)CA 家庭法 Code § 3557(a)(1)(A) 现有的子女抚养令。
(B)CA 家庭法 Code § 3557(a)(1)(B) 根据第9部第5章(自第4720条起)产生的罚款。
(2)CA 家庭法 Code § 3557(a)(2) 在强制执行现有配偶抚养令的诉讼中,受抚养配偶。
(b)CA 家庭法 Code § 3557(b)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允许判给政府实体或针对政府实体的律师费。

Section § 35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命令涉及子女或家庭抚养费案件的父母参加各种与工作相关的项目,例如就业培训或安置。父母必须按照法院安排的时间参加这些项目,并提供参与证明。这有助于法院判断父母是否正在真诚地努力改善他们的就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