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3802(a) 如果法院根据第3801条确定考虑下令延迟出售家庭住宅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则如果法院认定该命令对于最大程度地减少婚姻解除或当事人合法分居对子女的不利影响是必要的,法院可以向拥有监护权的父母授予延迟出售住宅令。
(b)CA 家庭法 Code § 3802(b) 在行使其酌情权以批准或拒绝延迟出售住宅令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家庭法 Code § 3802(b)(1) 子女在该住宅居住的时间长度。
(2)CA 家庭法 Code § 3802(b)(2) 子女在学校的就读情况或年级。
(3)CA 家庭法 Code § 3802(b)(3) 该住宅到子女学校以及子女使用和可获得的其他服务或设施(包括儿童看护)的可达性和便利性。
(4)CA 家庭法 Code § 3802(b)(4) 该住宅是否已为适应子女或居住父母的任何身体残疾而进行改造或修改,以至于居住地的改变可能会不利地影响居住父母满足子女需求的能力。
(5)CA 家庭法 Code § 3802(b)(5) 与居住地改变相关的对子女的情感损害。
(6)CA 家庭法 Code § 3802(b)(6) 住宅位置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居住父母继续就业。
(7)CA 家庭法 Code § 3802(b)(7) 每位父母获得合适住房的经济能力。
(8)CA 家庭法 Code § 3802(b)(8) 对父母的税务影响。
(9)CA 家庭法 Code § 3802(b)(9) 在延迟出售住宅令的情况下,对非居住父母的经济损害。
(10)CA 家庭法 Code § 3802(b)(10) 法院认为公正和衡平的任何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