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8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离婚或分居期间与子女监护和家庭住宅安排相关的特定术语。“监护父母”是指拥有子女实际监护权的一方。“房屋延期出售令”允许监护父母暂时居住在家庭住宅中,以减轻离婚或分居对子女的影响。“居住父母”是指寻求或已被授予此命令的一方。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家庭法 Code § 3800(a) “监护父母”指被授予子女实际监护权的一方。
(b)CA 家庭法 Code § 3800(b) “房屋延期出售令”指一项暂时延迟出售并授予未成年子女或根据第3900条和第3901条或第3910条授权获得抚养费的子女的监护父母临时独占使用和占有家庭住宅的命令,无论该监护父母拥有单独监护权还是共同监护权,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婚姻解除或当事人合法分居对子女福祉的不利影响。
(c)CA 家庭法 Code § 3800(c) “居住父母”指已请求或已被授予房屋延期出售令的一方。

Section § 3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在离婚或分居时,如何决定是否延迟出售家庭住房。首先,法院会审查在经济上是否能够继续支付房屋的抵押贷款、税费和保险。法院会考虑居住方父母的收入,以及任何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还有其他资金来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拖欠付款、房屋被止赎、保险不足或房屋失修的风险。这有助于保护父母双方在房屋中的经济利益。

(a)CA 家庭法 Code § 3801(a) 如果一方当事人根据本章请求房屋延期出售令,法院应首先确定在房屋延期出售期间,维持由信托契据担保的任何票据的付款、房产税、房屋保险以及房屋状况与审判时相当是否经济上可行。
(b)CA 家庭法 Code § 3801(b) 在作出此项裁定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家庭法 Code § 3801(b)(1) 居住父母的收入。
(2)CA 家庭法 Code § 3801(b)(2) 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或配偶和子女抚养费的可用性。
(3)CA 家庭法 Code § 3801(b)(3) 可用于支付这些款项的任何其他资金来源。
(c)CA 家庭法 Code § 3801(c) 立法机关通过要求根据本条作出裁定,旨在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家庭法 Code § 3801(c)(1) 避免票据付款可能违约以及由此导致的止赎的可能性。
(2)CA 家庭法 Code § 3801(c)(2) 避免保险覆盖不足。
(3)CA 家庭法 Code § 3801(c)(3) 防止家庭房屋状况恶化。
(4)CA 家庭法 Code § 3801(c)(4) 防止任何其他会危及父母双方在房屋中产权净值的情况。

Section § 38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允许拥有监护权的父母在离婚或分居后延迟出售家庭住宅。法院将根据这是否能帮助最大程度地减轻对子女的负面影响来决定是否合适。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子女在该住宅居住的时间、学校的远近、为残疾所做的房屋改造、子女的情感健康,以及税务和获得新住房的能力等财务方面。

(a)CA 家庭法 Code § 3802(a) 如果法院根据第3801条确定考虑下令延迟出售家庭住宅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则如果法院认定该命令对于最大程度地减少婚姻解除或当事人合法分居对子女的不利影响是必要的,法院可以向拥有监护权的父母授予延迟出售住宅令。
(b)CA 家庭法 Code § 3802(b) 在行使其酌情权以批准或拒绝延迟出售住宅令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家庭法 Code § 3802(b)(1) 子女在该住宅居住的时间长度。
(2)CA 家庭法 Code § 3802(b)(2) 子女在学校的就读情况或年级。
(3)CA 家庭法 Code § 3802(b)(3) 该住宅到子女学校以及子女使用和可获得的其他服务或设施(包括儿童看护)的可达性和便利性。
(4)CA 家庭法 Code § 3802(b)(4) 该住宅是否已为适应子女或居住父母的任何身体残疾而进行改造或修改,以至于居住地的改变可能会不利地影响居住父母满足子女需求的能力。
(5)CA 家庭法 Code § 3802(b)(5) 与居住地改变相关的对子女的情感损害。
(6)CA 家庭法 Code § 3802(b)(6) 住宅位置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居住父母继续就业。
(7)CA 家庭法 Code § 3802(b)(7) 每位父母获得合适住房的经济能力。
(8)CA 家庭法 Code § 3802(b)(8) 对父母的税务影响。
(9)CA 家庭法 Code § 3802(b)(9) 在延迟出售住宅令的情况下,对非居住父母的经济损害。
(10)CA 家庭法 Code § 3802(b)(10) 法院认为公正和衡平的任何其他因素。

Section § 3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推迟房屋出售时,该命令必须明确延迟将持续多长时间。它还可以包括诸如房屋的法律描述和地块编号等详细信息。

房屋延期出售令应当说明该命令的期限,并可包括受该命令约束的不动产的法律描述和估价师地块编号。

Section § 3804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命令延迟出售房屋,该命令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办公室正式备案。

延迟出售房屋令可在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登记。

Section § 3806

Explanation
法院可以决定哪一方负责支付日常维护费用以及重大维修或升级的费用。

Section § 3807

Explanation
法院可以随时更改或终止房屋延期出售令,除非双方有书面协议另有规定。

Section § 3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获得房屋延期出售令的一方再婚,或者其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则推定继续延期出售可能不再公平。这种推定可以被推翻,但希望继续延期出售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仍然是离婚或分居后,为减少对子女的任何负面影响的最佳选择。

Section § 38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当法院在法律事务中决定推迟出售房屋时,它保留了处理与该决定相关的任何未来问题的权力。这些问题可能包括谁负责房屋的维护,或者税收将如何影响每个相关方。

Section § 381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离婚后出售房屋的规定,无论相关决定是在1989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作出的,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