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20

Explanation

离婚时,法院在决定配偶赡养费时会考虑许多因素,以确保公平。这些因素包括夫妻双方的赚钱能力、受赡养方对另一方事业的贡献,以及是否有配偶为了照顾家庭而待在家中。法院还会考虑婚姻的持续时间、双方的需求、他们的资产和债务,以及任何家庭暴力史。它会评估工作可能如何影响子女的照护,并考虑每个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财务前景,包括税务影响。最终目标是让受赡养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实现自给自足,通常在婚姻持续时间的一半时间内。然而,对于长期婚姻,赡养费支付期限可能会延长。法院还会考虑虐待配偶的刑事定罪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的相关问题。

根据本部分判令配偶赡养费时,法院应考虑以下所有情况:
(a)CA 家庭法 Code § 4320(a) 考虑到以下所有因素,各方当事人的谋生能力在何种程度上足以维持婚姻期间确立的生活水平:
(1)CA 家庭法 Code § 4320(a)(1) 受赡养方的市场技能;这些技能的就业市场;受赡养方为发展这些技能而获得适当教育或培训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以及为获得其他更有市场价值的技能或就业可能需要的再培训或教育。
(2)CA 家庭法 Code § 4320(a)(2) 受赡养方在婚姻期间为履行家庭职责而产生的失业期,在何种程度上损害了其当前或未来的谋生能力。
(b)CA 家庭法 Code § 4320(b) 受赡养方在何种程度上为赡养方获得教育、培训、职业职位或执照做出了贡献。
(c)CA 家庭法 Code § 4320(c) 赡养方支付配偶赡养费的能力,同时考虑到赡养方的谋生能力、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资产以及生活水平。
(d)CA 家庭法 Code § 4320(d) 基于婚姻期间确立的生活水平,各方当事人的需求。
(e)CA 家庭法 Code § 4320(e) 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和资产,包括个人财产。
(f)CA 家庭法 Code § 4320(f) 婚姻的持续时间。
(g)CA 家庭法 Code § 4320(g) 受赡养方从事有偿就业的能力,且不致过度干涉其监护的受抚养子女的利益。
(h)CA 家庭法 Code § 4320(h) 各方当事人的年龄和健康状况。
(i)CA 家庭法 Code § 4320(i) 任何家庭暴力史的所有书面证据,如第6211节所定义,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或由任何一方对任何一方子女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考虑:
(1)CA 家庭法 Code § 4320(i)(1) 不抗辩答辩。
(2)CA 家庭法 Code § 4320(i)(2) 因赡养方对受赡养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精神痛苦。
(3)CA 家庭法 Code § 4320(i)(3) 受赡养方对赡养方实施的任何暴力史。
(4)CA 家庭法 Code § 4320(i)(4) 根据第6340节举行听证后签发的保护令。
(5)CA 家庭法 Code § 4320(i)(5) 法院在离婚、分居或子女监护程序进行期间,或根据第10分部(自第6200节开始)进行的其他程序中,裁定配偶实施了家庭暴力。
(j)CA 家庭法 Code § 4320(j) 对各方当事人的直接和具体的税务后果。
(k)CA 家庭法 Code § 4320(k) 各方当事人所承受困难的平衡。
(l)CA 家庭法 Code § 4320(l) 目标是受赡养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自给自足。除第4336节所述的长期婚姻情况外,就本节而言,“合理时间”通常应为婚姻持续时间的一半。然而,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限制法院根据本节、第4336节中列出的任何其他因素以及当事人的情况,判令更长或更短赡养期的自由裁量权。
(m)CA 家庭法 Code § 4320(m) 在根据第4324.5节或第4325节减少或取消配偶赡养费裁决时,应考虑虐待配偶的刑事定罪。
(n)CA 家庭法 Code § 4320(n) 法院认为公正和公平的任何其他因素。

Section § 4321

Explanation

如果一对夫妇正在离婚或法定分居,法院可能会决定不让一方支付配偶赡养费给另一方。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请求赡养费的一方已经拥有自己的财产、能够经济自给自足,或者有足够的共同财产来满足其需求。如果另一方配偶正在抚养子女,也可能发生这种情况。

在解除婚姻关系或当事人法定分居的判决中,法院可以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拒绝从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中向一方当事人提供赡养费:
(a)CA 家庭法 Code § 4321(a) 该方当事人拥有个人财产,或正在自食其力,或有足够的共同财产或准共同财产足以给予该方当事人适当的赡养费。
(b)CA 家庭法 Code § 4321(b) 子女的监护权已判给另一方当事人,且该方当事人正在抚养子女。

Section § 4322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办理离婚或修改现有的抚养令,且没有涉及子女,那么如果一方能够用自己的收入或资产养活自己,法院就不会要求一方前配偶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Section § 432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正在领取配偶赡养费,并开始与新伴侣同居,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否则会推定他们需要的经济支持减少了。这并不要求他们假装与新伴侣已婚。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法院可以调整赡养费金额。此外,支付赡养费一方的新配偶的收入在计算或更改赡养费金额时不会被考虑。最后,情况的变化总是可能导致配偶赡养费被修改或停止。

Section § 4324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配偶被判试图杀害或雇人杀害另一方配偶,受害方无需向被定罪的配偶支付任何配偶赡养费或提供任何保险福利。“受害配偶”指的是被作为目标的人,无论他们是否受伤。

除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外,当一方配偶被判犯有依照《刑法典》第664条(a)款规定应予处罚的企图谋杀另一方配偶罪,或依照《刑法典》第653f条(b)款规定应予处罚的教唆谋杀另一方配偶罪时,受害配偶有权禁止向另一方配偶支付任何临时或永久性的配偶赡养费裁定,或医疗、人寿或其他保险福利或款项。
本条所称“受害配偶”是指成为另一方配偶被判犯有企图谋杀或教唆谋杀罪的对象,无论是否实际发生人身伤害的配偶。

Section § 4324.5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配偶因对另一方配偶实施暴力性或家庭暴力重罪而被定罪,并且在定罪后五年内提出离婚申请,则适用以下规定:受害配偶无需向被定罪配偶支付配偶赡养费。如果经济状况允许,任何法律费用应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支付,而不是从受害配偶的个人财产中支付。受害配偶可以将分居日期定为暴力事件发生之日,并有权获得其退休金账户的全部权益。但是,如果被定罪配偶能证明他们也曾是受害配偶实施类似暴力的受害者,法院可能不会适用这些规定。这些修改仅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定罪。

(a)CA 家庭法 Code § 4324.5(a) 在任何婚姻解除程序中,如果一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实施了暴力性重罪或家庭暴力重罪并被刑事定罪,且解除婚姻的申请在定罪以及任何监禁、缓刑或假释期满五年内提出,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家庭法 Code § 4324.5(a)(1) 禁止判令受害配偶向被定罪配偶支付配偶赡养费。
(2)CA 家庭法 Code § 4324.5(a)(2) 如果经济状况允许,法院应命令从共有财产中支付双方当事人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受害配偶无需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被定罪配偶的任何律师费。
(3)CA 家庭法 Code § 4324.5(a)(3) 应受害配偶的请求,第70条所定义的分居日期应为导致定罪的事件发生之日,或更早,如果法院发现有正当理由支持更早的日期。
(4)CA 家庭法 Code § 4324.5(a)(4) 受害配偶有权获得其退休金和养老金福利中100%的共有财产权益。
(b)CA 家庭法 Code § 4324.5(b) 本条中使用的以下定义适用:
(1)CA 家庭法 Code § 4324.5(b)(1) “家庭暴力重罪”指一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实施的、构成第6203条所述虐待行为的重罪。
(2)CA 家庭法 Code § 4324.5(b)(2) “受害配偶”指因另一方配偶被定罪的暴力性重罪或家庭暴力重罪而成为受害者的配偶。
(3)CA 家庭法 Code § 4324.5(b)(3) “暴力性重罪”指《刑法典》第667.5条(c)款第(3)、(4)、(5)、(11)和(18)项所述的罪行。
(c)CA 家庭法 Code § 4324.5(c) 如果被定罪配偶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曾是另一方配偶实施的、构成《刑法典》第667.5条(c)款第(3)、(4)、(5)、(11)和(18)项所述的暴力性犯罪或第6211条所定义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法院可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裁定(a)款第(1)至(4)项中的一项或多项不适用。
(d)CA 家庭法 Code § 4324.5(d) 本款所作的修改仅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定罪。

Section § 43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配偶在过去五年内或在离婚程序期间被刑事定罪为对另一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将会发生什么。主要地,被定罪的配偶通常不允许从受害配偶那里获得配偶赡养费。法院可以命令从共同财产中支付律师费,但不能从受害配偶的个人财产中支付。如果提出请求,离居日期可以设定为暴力事件发生之日,或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更早。这些规则适用的推定可以通过充分的证据来反驳。法院可以判给受害配偶高达其退休金福利中全部的共同财产权益,同时会考虑婚姻持续时间、家庭暴力历史等多种因素。本法律定义了何为家庭暴力轻罪,并规定其更新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定罪。

(a)CA 家庭法 Code § 4325(a) 在离婚诉讼程序中,如果法院在离婚诉讼提起前五年内或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判决一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实施了家庭暴力轻罪的刑事定罪,或根据《刑法典》第1203.097条规定导致缓刑期的轻罪的刑事定罪,则应存在以下规定适用的可反驳推定:
(1)CA 家庭法 Code § 4325(a)(1) 禁止判给被定罪配偶从受害配偶处获得配偶赡养费。
(2)CA 家庭法 Code § 4325(a)(2) 如果经济状况允许,法院应命令从共同财产中支付双方当事人产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受害配偶不应被要求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被定罪配偶的任何律师费。
(3)CA 家庭法 Code § 4325(a)(3) 应受害配偶的请求,第70条所定义的离居日期应为导致定罪的事件发生日期,或更早,如果法院发现有理由支持更早的日期。
(b)CA 家庭法 Code § 4325(b) 法院可以将被定罪配偶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书面证据(该家庭暴力由另一方配偶实施,并符合第6211条的定义),或法院认为公正和公平的任何其他因素,作为反驳此推定的条件。
(c)CA 家庭法 Code § 4325(c) 本节中设立的可反驳推定可以通过优势证据来反驳。
(d)CA 家庭法 Code § 4325(d) 法院可以根据特定案件的事实,裁定受害配偶有权获得其退休金和养老金福利中高达100%的共同财产权益。在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分配受害配偶退休金和养老金福利中的共同财产权益时,法院应考虑所有以下因素:
(1)CA 家庭法 Code § 4325(d)(1) 家庭暴力轻罪定罪,以及双方之间或由任何一方对任何一方子女实施的其他家庭暴力事件的书面证据(符合第6211条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考虑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痛苦。法院还应考虑被定罪配偶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书面证据,该家庭暴力由另一方配偶实施,并符合第6211条的定义。
(2)CA 家庭法 Code § 4325(d)(2) 婚姻的持续时间,以及根据书面证据,符合第6211条定义的家庭暴力事件何时发生。
(3)CA 家庭法 Code § 4325(d)(3) 被定罪配偶当前或未来的赚取能力因婚姻期间为允许其投入时间履行家庭职责而产生的失业期受损的程度。
(4)CA 家庭法 Code § 4325(d)(4) 被定罪配偶对受害配偶获得教育、培训、职业职位或执照所做贡献的程度。
(5)CA 家庭法 Code § 4325(d)(5) 双方困难的平衡。
(6)CA 家庭法 Code § 4325(d)(6) 法院认为公正和公平的任何其他因素。
(e)CA 家庭法 Code § 4325(e)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家庭法 Code § 4325(e)(1) “家庭暴力轻罪”是指一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实施的虐待行为的轻罪,如第6203条(a)款第(1)至(3)项(含)所述。
(2)CA 家庭法 Code § 4325(e)(2) “受害配偶”是指另一方配偶被定罪的家庭暴力轻罪的受害者配偶。
(f)CA 家庭法 Code § 4325(f)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改仅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定罪。

Section § 4326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配偶赡养令,并且相关的子女抚养令终止了,这种变化允许任何一方请求修改配偶赡养。他们需要在子女抚养终止后的六个月内提出请求。但是,如果存在特殊协议,或者配偶赡养不可修改或已被放弃,那么子女抚养终止时,情况不会改变。如果你因为截止日期在2014年1月至9月之间而错过了提交修改请求的截止时间,那么在当年年底之前还有一次额外的机会可以提交。

(a)CA 家庭法 Code § 4326(a) 除(d)款另有规定外,在存在配偶赡养令或法院保留了对配偶赡养令管辖权的诉讼程序中,如果一项伴随的子女抚养令正在生效,则根据第3901条(a)款终止子女抚养构成情势变更,可作为任何一方请求修改配偶赡养的依据。
(b)CA 家庭法 Code § 4326(b) 任何一方应在子女抚养令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基于(a)款所述情势变更的修改配偶赡养的动议。
(c)CA 家庭法 Code § 4326(c) 如果根据(a)款提交了修改配偶赡养令的动议,任何一方均可根据第4331条请求指定一名职业培训顾问。
(d)CA 家庭法 Code § 4326(d) 尽管有(a)款的规定,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子女抚养令的终止不构成(a)款项下的情势变更:
(1)CA 家庭法 Code § 4326(d)(1) 子女抚养令与配偶赡养令是婚姻和解协议或判决的结果,且该婚姻和解协议或判决包含关于子女抚养令终止时应如何处理的条款。
(2)CA 家庭法 Code § 4326(d)(2) 子女抚养令与配偶赡养令是婚姻和解协议或判决的结果,该协议或判决规定配偶赡养令不可修改,或配偶赡养已被放弃且法院对配偶赡养的管辖权已终止。
(3)CA 家庭法 Code § 4326(d)(3) 法院对配偶赡养的管辖权此前已终止。
(e)CA 家庭法 Code § 4326(e) 尽管有(b)款的规定,任何一方,其提交动议的六个月截止日期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届满的,可根据本条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