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00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叔伯姑姨与侄子女或外甥子女等近亲之间的婚姻是不允许的。这些婚姻被视为乱伦,无论亲属关系是血缘还是收养,均从一开始就无效。
父母与子女之间、各代直系血亲之间、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叔伯姑姨与侄子女或外甥子女之间的婚姻,均属乱伦,无论该关系是合法还是非法,均从一开始就无效。

Section § 2201

Explanation

如果你已经结婚,除非你的第一次婚姻已经正式结束(无论是解除还是被判无效),否则你不能合法地与其他人结婚。一个例外是,如果你的第一任配偶失踪了五年,或者在你再婚时大家都认为他们已经去世了。在这种情况下,你的新婚姻在法院判决其无效之前是有效的。

(a)CA 家庭法 Code § 2201(a) 某人在其前配偶在世期间,与前配偶以外的其他人订立的后续婚姻,是非法和无效的,除非:
(1)CA 家庭法 Code § 2201(a)(1) 在后续婚姻订立日期之前,前次婚姻已被解除或被判决无效。
(2)CA 家庭法 Code § 2201(a)(2) 前配偶 (A) 失踪,且在紧接后续婚姻之前的连续五年期间,该人不知其在世,或 (B) 在后续婚姻订立时,该人普遍认为或相信其已死亡。
(b)CA 家庭法 Code § 2201(b) 在(a)款第(2)项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下,后续婚姻在根据第2210条(b)款判决其无效之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