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婚姻可被视为可撤销的情形,即可以合法地宣布婚姻无效。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一方未满18岁且不符合例外情况;一方有在世配偶但被认为已死亡或失踪五年;一方精神失常但在恢复理智后未选择继续婚姻;同意是通过欺诈或胁迫获得且之后未自愿同居;或者一方身体上无法履行婚姻义务且该状况似乎无法治愈。

婚姻是可撤销的,如果婚姻缔结时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则可判决无效:
(a)CA 家庭法 Code § 2210(a) 提起诉讼或为其提起诉讼的一方未满18周岁,除非该方根据第302条或第303条规定缔结婚姻。
(b)CA 家庭法 Code § 2210(b) 任何一方的配偶尚在人世,且与该配偶的婚姻当时仍然有效,并且该配偶 (1) 在寻求判决无效的后续婚姻缔结前,连续五年缺席且提起诉讼的一方不知其尚在人世,或 (2) 在后续婚姻缔结时,提起诉讼的一方普遍认为或相信该配偶已死亡。
(c)CA 家庭法 Code § 2210(c) 任何一方精神失常,除非精神失常的一方在恢复理智后,自愿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d)CA 家庭法 Code § 2210(d) 任何一方的同意系通过欺诈取得,除非其同意系通过欺诈取得的一方在充分了解构成欺诈的事实后,自愿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e)CA 家庭法 Code § 2210(e) 任何一方的同意系通过胁迫取得,除非其同意系通过胁迫取得的一方在事后自愿与对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f)CA 家庭法 Code § 2210(f) 任何一方在婚姻缔结时身体上无法履行婚姻义务,且该无能力状态持续存在,并似乎无法治愈。

Section § 2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因特定原因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期限和有资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如果一方结婚时年龄过小,他们可以在达到法定年龄后四年内申请婚姻无效,或者其父母可以在孩子达到法定年龄之前代为申请。对于因欺骗或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影响的一方分别在发现欺诈后或结婚后有四年时间申请婚姻无效。如果一方缺乏精神行为能力,受害方、其亲属或监护人可以在任何一方配偶去世之前采取行动。对于其他与婚姻效力相关的特定问题,只有特定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行动。

依照第2210条所列事由,提起婚姻无效判决之诉讼程序,必须在以下期间内由以下当事人提起:
(a)CA 家庭法 Code § 2211(a) 对于第2210条(a)款所述事由,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起:
(1)CA 家庭法 Code § 2211(a)(1) 婚姻当事人中未达法定同意年龄而结婚的一方,在达到同意年龄后四年内。
(2)CA 家庭法 Code § 2211(a)(2) 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其他负责照管该未成年人的人,在该已婚未成年人达到法定同意年龄之前的任何时间。
(b)CA 家庭法 Code § 2211(b) 对于第2210条(b)款所述事由,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起:
(1)CA 家庭法 Code § 2211(b)(1) 任何一方在另一方在世期间。
(2)CA 家庭法 Code § 2211(b)(2) 前配偶。
(c)CA 家庭法 Code § 2211(c) 对于第2210条(c)款所述事由,可由受害方,或由精神失常一方的亲属或财产管理人,在任何一方死亡之前的任何时间提起。
(d)CA 家庭法 Code § 2211(d) 对于第2210条(d)款所述事由,可由其同意系通过欺诈获得的一方,在发现构成欺诈的事实后四年内提起。
(e)CA 家庭法 Code § 2211(e) 对于第2210条(e)款所述事由,可由其同意系通过胁迫获得的一方,在结婚后四年内提起。
(f)CA 家庭法 Code § 2211(f) 对于第2210条(f)款所述事由,可由受害方,在结婚后四年内提起。

Section § 2212

Explanation

如果一段婚姻被合法宣告无效,涉事人员就恢复了单身状态。宣告无效的决定只对直接相关的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具有最终效力。

(a)CA 家庭法 Code § 2212(a) 婚姻无效判决的效力是使当事人恢复未婚状态。
(b)CA 家庭法 Code § 2212(b) 婚姻无效判决仅对诉讼当事人以及通过他们主张权利的人具有终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