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资产和负债披露
Section § 2100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为夫妻分居或离婚时处理财务事宜设定了重要规则。它强调保护共有财产和债务,直到所有财产公平分割,并确保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得到妥善处理。它还通过鼓励夫妻双方公开诚实地分享信息,支持减少离婚过程中的冲突和费用。双方必须在离婚程序的早期阶段充分披露其所有金融资产、债务、收入和支出,如果情况有任何变化,还需持续更新这些信息。这种透明度有助于双方了解全貌并做出明智的决定。
Section § 2101
本节定义了本章法律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资产”是指任何类型的不动产或动产,无论有形还是无形,也包括潜在的未来资产。“缺席判决”不同于婚姻案件中的双方协议或和解。“收入和累积”指所有形式的收入,具体内容在另一节中详述。“开支”涵盖个人生活费用,但不包括业务费用。“收入和开支申报表”是法院批准使用的特定财务表格。最后,“负债”是指你所欠的任何债务或义务,包括可能的未来债务。
Section § 2102
本法律规定了双方从分居之日起至共同资产和负债分配完毕为止的责任。每个人都必须诚实、彻底地披露其财务状况,包括资产和债务的变化,以及任何新出现的收入或投资机会。双方必须及时披露这些机会,以便另一方决定是否参与。这项规定一直有效,直到资产或负债分配完毕,或关于抚养费和专业费用的争议得到解决。这些义务源于第721条,该条强调在分居后管理共同财务和机会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Section § 2103
在加州的离婚或法定分居案件中,除非双方同意跳过或情况特殊无需提供,否则双方都必须向对方提供一份完整的资产和负债清单。这包括一份初步清单和一份最终清单,并且这些清单必须正式提交给法院。
Section § 2104
该法律规定,在离婚或法定分居期间,双方当事人必须使用一份“初步披露声明”相互分享财务信息,该声明必须宣誓签署。该文件应包括所有近期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和债务的详细清单,以及所有权和责任百分比,即使这些资产或债务是共同的、独立的或部分共同的。这些披露文件不提交给法院,但必须提交已分享的证明。法律还要求分享收入和支出声明,除非已交换且当前有效,并且规定了送达这些文件的具体时间表,该时间表可通过双方协议或法院命令延长。
Section § 2105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您正在解决离婚中的财产或财务抚养问题,通常每位配偶都必须在达成和解协议之前或至少在庭审前45天,交换一份最终财务披露声明和一份当前收入和支出声明。这份披露必须真实,因为在伪证罪处罚下撒谎可能导致法院推翻部分和解协议。披露内容应包括关于双方拥有的所有资产和债务以及各自收入和支出的所有相关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双方已经分享了所有财务细节,他们可以同意放弃这项要求,但这份弃权书需要书面形式并在法庭上签署。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离婚协议。
Section § 2106
在法院就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作出决定之前,双方当事人必须提供并交换重要的财务信息。这包括一份最终披露声明和一份当前收入与支出声明。除非有其他具体规定允许的正当理由,否则各方当事人必须宣誓确认他们已将这些文件分享给另一方当事人。
Section § 2107
本节规定了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未能分享必要的财务信息(即披露声明)会发生什么。如果一方不遵守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详细披露。如果仍不遵守,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强制答复、阻止不遵守方提供证据,或允许遵守方放弃接收披露的权利。如果这种不遵守行为持续存在,法院可以处以罚款。如果未遵守披露规则,法院还可以撤销判决,除非存在欺诈或伪证等特定例外情况。如果判决被重新审议,当事人可能会被要求分享他们的财务披露,但除非另有命令,这些披露不应提交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