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权与执行法管辖权
Section § 3421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何时可以对子女监护权作出裁决。如果本州现在是或最近曾是子女的惯常居住地,如果其他州的法院无权或拒绝作出裁决,或者如果加州与子女的福祉有密切联系并掌握相关证据,加州可以这样做。如果其他法院认为加州更适合审理此案,或者没有其他州拥有管辖权,它们必须允许加州处理。重要的是,法院的地理位置并不能自动赋予其裁决权,仅凭实际在场也不足以构成管辖权。此外,如果子女在加州是为了获得性别肯定护理,这有助于满足某些管辖权要求。
Section § 3422
Section § 3423
Section § 3424
本节解释了加州法院何时可以临时介入,对儿童监护作出紧急决定。如果儿童在加州并面临遗弃、虐待或无法获得必要医疗保健等紧急情况,法院可以立即采取行动。如果其他州的法院尚未作出监护决定,加州的决定可以持续有效,直到另一个州介入。如果另一个州已有监护决定,加州必须与该法院协调。本节旨在扩大加州可以采取行动的情况,特别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
Section § 3425
Section § 3426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何时可以处理子女监护案件。通常,如果监护案件已在另一个州开始,并且该州遵循类似的规则,加州法院将不会接管,除非该案件已结束或暂停,因为加州是更方便的审理地。在开始审理之前,加州法院必须检查文件,以确定是否有案件正在其他地方进行。如果确实有,他们必须与另一州的法院沟通,并决定加州是否是处理该案件的更好地点。如果另一个州已经在执行监护令,加州法院可以暂停其案件,阻止当事人继续在其他地方进行,或者在特定条件下继续进行修改。
Section § 3427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何时可以决定不处理子女监护案件,如果存在一个更适合处理该案件的州。如果案件在加州处理不方便,法院可以做出此决定。在拒绝受理案件之前,法院会审查家庭暴力风险、子女的居住历史、父母的经济困难以及重要证据所在地等因素。如果另一个州的法院更适合处理,加州可以中止其诉讼程序,直到案件在另一个州启动。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向子女提供性别肯定医疗保健,并且另一个州的法律可能限制此类护理,加州将不会拒绝受理该案件。
Section § 3428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有人通过不正当行为试图让加州法院介入监护权案件,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除非符合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双方父母都同意法院介入;另一法院认定加州是处理该案件的适当地点;或者没有其他法院拥有适当管辖权。如果加州法院拒绝受理,它必须确保儿童的安全,并且可以命令提起诉讼的一方支付各种费用,除非这样做明显不公平。如果有人带走或留置儿童是为了逃避家庭暴力,或为了给儿童寻求性别肯定护理,法院不应因此而对其不利,特别是当其他州的法律或政策限制获取此类护理时。
Section § 3429
在子女监护权案件中,每个相关人员都必须(如果能做到)提供关于孩子现在住在哪里、过去五年住在哪里以及和谁住在一起的信息。如果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的指控,相关住址可以保密。他们还必须报告是否曾参与其他监护权案件,或者是否知道任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在进行的法律问题,如果知道,则需提供详细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没有提供,法院可以暂停诉讼程序,直到信息提供完毕。当事人还有义务持续告知法院任何可能影响本案的、在本州或其他地方发生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Section § 3430
本节规定了子女监护案件的法院程序。在加州,法院可以要求监护案件的当事人出庭,无论他们是否带子女。实际监护子女的人也可能需要携子女出庭。如果案件当事人居住在加州以外,法院可以指示他们出庭,并告知他们不出庭可能会对其案件不利。法院有权作出命令,以保护子女以及任何被命令出庭的人的安全。此外,如果州外当事人必须出庭,法院可以决定是否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其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