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何时可以对子女监护权作出裁决。如果本州现在是或最近曾是子女的惯常居住地,如果其他州的法院无权或拒绝作出裁决,或者如果加州与子女的福祉有密切联系并掌握相关证据,加州可以这样做。如果其他法院认为加州更适合审理此案,或者没有其他州拥有管辖权,它们必须允许加州处理。重要的是,法院的地理位置并不能自动赋予其裁决权,仅凭实际在场也不足以构成管辖权。此外,如果子女在加州是为了获得性别肯定护理,这有助于满足某些管辖权要求。

(a)CA 家庭法 Code § 3421(a) 除非第3424条另有规定,本州法院仅在以下任何一项属实的情况下,有管辖权作出首次子女监护权裁定:
(1)CA 家庭法 Code § 3421(a)(1) 在诉讼开始之日,本州是子女的惯常居住州,或在诉讼开始前六个月内曾是子女的惯常居住州,且子女不在本州,但父母一方或代行父母职责的人仍居住在本州。
(2)CA 家庭法 Code § 3421(a)(2) 另一州法院根据第 (1) 款不具有管辖权,或子女惯常居住州的法院已拒绝行使管辖权,理由是根据第3427条或第3428条,本州是更适当的审理地,且以下两项均属实:
(A)CA 家庭法 Code § 3421(a)(2)(A) 子女及其父母,或子女与至少一名父母或代行父母职责的人,与本州有重要联系,而非仅仅是实际在场。
(B)CA 家庭法 Code § 3421(a)(2)(B) 本州有大量证据可供查阅,涉及子女的照护、保护、教育和人际关系。
(3)CA 家庭法 Code § 3421(a)(3) 根据第 (1) 款或第 (2) 款具有管辖权的所有法院,已拒绝行使管辖权,理由是根据第3427条或第3428条,本州法院是裁定子女监护权更适当的审理地。
(4)CA 家庭法 Code § 3421(a)(4) 任何其他州的法院均不具有根据第 (1)、(2) 或 (3) 款规定的标准所应有的管辖权。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421(b)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421(b)(a) 款是本州法院作出子女监护权裁定的专属管辖权依据。
(c)CA 家庭法 Code § 3421(c) 当事人或子女的实际在场,或对当事人或子女的属人管辖权,并非作出子女监护权裁定所必需或充分的条件。
(d)CA 家庭法 Code § 3421(d) 子女为获得《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010.2条所定义的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护理而居住在本州,足以满足 (a) 款第 (2) 项的要求。

Section § 3422

Explanation
加州法院在作出子女监护权裁定后,通常会持续对其拥有管辖权,直到子女及其家庭与加州不再有重要联系,或者他们都不再居住在加州。如果法院失去了这种持续的管辖权,它只有在仍有权作出初始监护权裁定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该监护权裁定。

Section § 34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法院不能更改其他州的子女监护权决定,除非它有权像从头开始一样作出新的监护权决定。并且,另一州的法院必须同意它不再对该案件拥有持续控制权,或者它认为加州是处理该案件更合适的地点,或者所有相关人员——子女、父母或监护人——目前都不居住在另一州。

Section § 342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法院何时可以临时介入,对儿童监护作出紧急决定。如果儿童在加州并面临遗弃、虐待或无法获得必要医疗保健等紧急情况,法院可以立即采取行动。如果其他州的法院尚未作出监护决定,加州的决定可以持续有效,直到另一个州介入。如果另一个州已有监护决定,加州必须与该法院协调。本节旨在扩大加州可以采取行动的情况,特别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

(a)CA 家庭法 Code § 3424(a) 本州法院拥有临时紧急管辖权,如果儿童在本州境内,且儿童已被遗弃,或在紧急情况下有必要保护儿童,因为儿童,或儿童的兄弟姐妹或父母,遭受或面临虐待或滥用威胁,或因为儿童未能获得《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6010.2 条所定义的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
(b)CA 家庭法 Code § 3424(b) 如果没有根据本部分有权执行的先前儿童监护裁定,且未在根据第 3421 至 3423 条(含)拥有管辖权的州法院启动儿童监护程序,则根据本条作出的儿童监护裁定将持续有效,直至从根据第 3421 至 3423 条(含)拥有管辖权的州法院获得命令。如果未在或未曾根据第 3421 至 3423 条(含)拥有管辖权的州法院启动儿童监护程序,则根据本条作出的儿童监护裁定将成为最终裁定,如果其如此规定且本州成为儿童的惯常居住州。
(c)CA 家庭法 Code § 3424(c) 如果存在根据本部分有权执行的先前儿童监护裁定,或已在根据第 3421 至 3423 条(含)拥有管辖权的州法院启动儿童监护程序,则本州法院根据本条发出的任何命令必须在命令中指定法院认为足以让寻求命令的人从根据第 3421 至 3423 条(含)拥有管辖权的州获得命令的期限。本州发出的命令将持续有效,直至在指定期限内从其他州获得命令或该期限届满。
(d)CA 家庭法 Code § 3424(d) 本州法院被要求根据本条作出儿童监护裁定,在被告知已在根据第 3421 至 3423 条(含)拥有管辖权的州法院启动儿童监护程序或已由其作出儿童监护裁定后,应立即与该其他法院沟通。本州法院根据第 3421 至 3423 条(含)行使管辖权,在被告知已在另一州法院根据与本条类似的法规启动儿童监护程序或已由其作出儿童监护裁定后,应立即与该州法院沟通,以解决紧急情况,保护当事方和儿童的安全,并确定临时命令的持续期限。
(e)CA 家庭法 Code § 3424(e) 立法机关在颁布 (a) 款时的意图是扩大法院可以行使临时紧急管辖权的理由。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这些理由应包括《家庭法典》第 3403 条在 1999 年 12 月 31 日时的规定所存在的理由,特别是包括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Section § 34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就子女监护权作出任何决定之前,所有有合法权利获得通知的人都必须有机会知晓并发表意见。这包括仍拥有亲权的父母以及任何目前照管该子女的人。如果在没有通知或听证机会的情况下作出监护权决定,本法律不涉及该决定是否可强制执行。此外,关于谁可以加入监护权案件或介入的规则,与本州内其他监护权案件的规则相同。

Section § 3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何时可以处理子女监护案件。通常,如果监护案件已在另一个州开始,并且该州遵循类似的规则,加州法院将不会接管,除非该案件已结束或暂停,因为加州是更方便的审理地。在开始审理之前,加州法院必须检查文件,以确定是否有案件正在其他地方进行。如果确实有,他们必须与另一州的法院沟通,并决定加州是否是处理该案件的更好地点。如果另一个州已经在执行监护令,加州法院可以暂停其案件,阻止当事人继续在其他地方进行,或者在特定条件下继续进行修改。

(a)CA 家庭法 Code § 3426(a) 除非第3424条另有规定,如果,在诉讼开始时,关于子女监护权的诉讼已在另一州法院提起,且该法院的管辖权与本部分基本一致,则本州法院不得行使本章规定的管辖权,除非该诉讼已被终止,或被另一州法院中止,因为根据第3427条,本州法院是一个更方便的审理地。
(b)CA 家庭法 Code § 3426(b) 除非第3424条另有规定,本州法院在审理子女监护权诉讼之前,应审查根据第3429条由当事人提供的法院文件和其他信息。如果法院认定关于子女监护权的诉讼已在另一州法院提起,且该法院的管辖权与本部分基本一致,本州法院应中止其诉讼,并与另一州法院进行沟通。如果管辖权与本部分基本一致的州法院未认定本州法院是更合适的审理地,本州法院应驳回该诉讼。
(c)CA 家庭法 Code § 3426(c) 在修改子女监护权裁定的诉讼中,本州法院应确定是否已在另一州提起执行该裁定的诉讼。如果已在另一州提起执行子女监护权裁定的诉讼,法院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家庭法 Code § 3426(c)(1) 中止修改诉讼,直至另一州法院就执行诉讼作出执行、中止、驳回或撤销的命令。
(2)CA 家庭法 Code § 3426(c)(2) 禁止当事人继续进行执行诉讼。
(3)CA 家庭法 Code § 3426(c)(3) 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继续进行修改。

Section § 342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法院何时可以决定不处理子女监护案件,如果存在一个更适合处理该案件的州。如果案件在加州处理不方便,法院可以做出此决定。在拒绝受理案件之前,法院会审查家庭暴力风险、子女的居住历史、父母的经济困难以及重要证据所在地等因素。如果另一个州的法院更适合处理,加州可以中止其诉讼程序,直到案件在另一个州启动。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向子女提供性别肯定医疗保健,并且另一个州的法律可能限制此类护理,加州将不会拒绝受理该案件。

(a)CA 家庭法 Code § 3427(a) 本州法院,根据本部分拥有作出子女监护裁定管辖权的,如果其认定在当前情况下,本法院是一个不便的审理法院,且另一州的法院是更适当的审理法院,则可随时拒绝行使其管辖权。不便审理法院的问题可由当事人动议、法院自行动议或另一法院请求提出。
(b)CA 家庭法 Code § 3427(b) 在决定是否为不便审理法院之前,本州法院应考虑另一州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适当。为此目的,法院应允许当事人提交信息,并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
(1)CA 家庭法 Code § 3427(b)(1) 家庭暴力是否已经发生并可能在未来继续,以及哪个州能最好地保护当事人和子女。
(2)CA 家庭法 Code § 3427(b)(2) 子女在本州以外居住的时间长度。
(3)CA 家庭法 Code § 3427(b)(3) 本州法院与将承担管辖权的州法院之间的距离。
(4)CA 家庭法 Code § 3427(b)(4) 当事人在一个审理法院而非另一个审理法院进行诉讼所面临的经济困难程度。
(5)CA 家庭法 Code § 3427(b)(5) 当事人关于哪个州应承担管辖权的任何协议。
(6)CA 家庭法 Code § 3427(b)(6) 解决待决诉讼所需的证据的性质和所在地,包括子女的证词。
(7)CA 家庭法 Code § 3427(b)(7) 各州法院迅速裁决该问题的能力以及提交证据所需的程序。
(8)CA 家庭法 Code § 3427(b)(8) 各州法院对待决诉讼中事实和问题的熟悉程度。
(c)CA 家庭法 Code § 3427(c) 如果本州法院认定其为不便审理法院且另一州法院是更适当的审理法院,其应中止诉讼,条件是子女监护诉讼应在另一指定州迅速启动,并可施加法院认为公正和适当的任何其他条件。
(d)CA 家庭法 Code § 3427(d) 如果子女监护裁定是附带于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的,本州法院可根据本部分拒绝行使其管辖权,同时仍保留对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的管辖权。
(e)CA 家庭法 Code § 3427(e) 如果法院认为其明显是不适当的审理法院,法院可要求启动诉讼的当事人支付,除本州诉讼费用外,其他当事人或其证人产生的必要差旅费和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付款应交至法院书记员,由其汇给适当的当事人。
(f)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427(f)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427(f)(1) 在涉及向子女提供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的案件中,如果可能取得管辖权的另一州的法律或政策限制了父母为其子女获得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的能力,本州法院不应认定其为不便审理法院。
(2)CA 家庭法 Code § 3427(f)(2) 就本节而言,“性别肯定医疗保健”和“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具有《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6010.2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34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有人通过不正当行为试图让加州法院介入监护权案件,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除非符合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双方父母都同意法院介入;另一法院认定加州是处理该案件的适当地点;或者没有其他法院拥有适当管辖权。如果加州法院拒绝受理,它必须确保儿童的安全,并且可以命令提起诉讼的一方支付各种费用,除非这样做明显不公平。如果有人带走或留置儿童是为了逃避家庭暴力,或为了给儿童寻求性别肯定护理,法院不应因此而对其不利,特别是当其他州的法律或政策限制获取此类护理时。

(a)CA 家庭法 Code § 3428(a) 除非第3424条或本州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如果本州法院根据本部分拥有管辖权,但寻求援引其管辖权的人实施了不正当行为,法院应拒绝行使其管辖权,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CA 家庭法 Code § 3428(a)(1) 父母和所有代行父母职责的人已默许行使管辖权。
(2)CA 家庭法 Code § 3428(a)(2) 根据第3421条至第3423条(含)规定原本拥有管辖权的他州法院,根据第3427条认定本州是更适当的审理法院。
(3)CA 家庭法 Code § 3428(a)(3) 任何其他州的法院根据第3421条至第3423条(含)规定的标准均无管辖权。
(b)CA 家庭法 Code § 3428(b) 如果本州法院根据(a)款拒绝行使其管辖权,它可以制定适当的补救措施,以确保儿童的安全并防止不正当行为再次发生,包括中止诉讼,直至根据第3421条至第3423条(含)规定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启动儿童监护诉讼。
(c)CA 家庭法 Code § 3428(c) 如果法院因根据(a)款拒绝行使其管辖权而驳回申请或中止诉讼,它应向寻求援引其管辖权的当事人收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通讯费、律师费、调查费、证人费、差旅费以及诉讼期间的儿童看护费,除非被要求支付费用的当事人证明该费用评估明显不当。除非本部分以外的法律授权,法院不得向本州收取费用、成本或开支。
(d)CA 家庭法 Code § 3428(d) 在根据本条作出裁定,法院不应将从拥有法定监护权的人手中带走儿童,或在探视或其他暂时放弃实际监护权后留置儿童,作为不利于申请人的因素,如果存在证据表明带走或留置儿童是由于对申请人实施的家庭暴力(定义见第6211条),或为了为儿童获取《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6010.2条所定义的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且他州的法律或政策限制了父母为其子女获取性别肯定医疗保健或性别肯定心理健康保健的能力。

Section § 3429

Explanation

在子女监护权案件中,每个相关人员都必须(如果能做到)提供关于孩子现在住在哪里、过去五年住在哪里以及和谁住在一起的信息。如果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的指控,相关住址可以保密。他们还必须报告是否曾参与其他监护权案件,或者是否知道任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在进行的法律问题,如果知道,则需提供详细信息。如果这些信息没有提供,法院可以暂停诉讼程序,直到信息提供完毕。当事人还有义务持续告知法院任何可能影响本案的、在本州或其他地方发生的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a)CA 家庭法 Code § 3429(a) 在子女监护权诉讼中,每一方当事人,在其首次提交的诉状或所附宣誓书(affidavit)中,应当在合理可查明的情况下,宣誓提供关于子女目前的住址或下落、子女在过去五年内居住过的地点,以及在该期间内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人员的姓名和现住址的信息。但是,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的指控,指控暴力或虐待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子女的任何住址,且为另一方当事人所不知的,属于保密信息,不得在诉状或宣誓书中披露。诉状或宣誓书必须说明该当事人是否:
(1)CA 家庭法 Code § 3429(a)(1) 曾作为当事人、证人或以任何其他身份参与任何其他涉及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诉讼,如果有,则需说明法院、案件编号以及子女监护权裁决的日期(如有)。
(2)CA 家庭法 Code § 3429(a)(2) 知道任何可能影响当前诉讼的诉讼,包括执行程序以及与家庭暴力、保护令、终止父母权利和收养相关的程序,如果有,则需说明法院、案件编号以及诉讼的性质。
(3)CA 家庭法 Code § 3429(a)(3) 知道任何非本诉讼当事人的人员的姓名和住址,该人员对子女拥有实际监护权,或主张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实际监护权或探视权,如果有,则需说明这些人员的姓名和住址。
(b)CA 家庭法 Code § 3429(b) 如果未提供 (a) 款要求的信息,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动议或自行决定,暂停诉讼,直至信息提供完毕。
(c)CA 家庭法 Code § 3429(c) 如果对 (a) 款第 (1) 至 (3) 项(含)所述任何事项的声明是肯定的,声明人应根据法院要求,宣誓提供额外信息。法院可就所提供信息的细节以及与法院管辖权和案件处理相关的其他事项,对当事人进行宣誓询问。
(d)CA 家庭法 Code § 3429(d) 每一方当事人均有持续义务告知法院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进行的任何可能影响当前诉讼的诉讼。

Section § 343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子女监护案件的法院程序。在加州,法院可以要求监护案件的当事人出庭,无论他们是否带子女。实际监护子女的人也可能需要携子女出庭。如果案件当事人居住在加州以外,法院可以指示他们出庭,并告知他们不出庭可能会对其案件不利。法院有权作出命令,以保护子女以及任何被命令出庭的人的安全。此外,如果州外当事人必须出庭,法院可以决定是否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其差旅费。

(a)CA 家庭法 Code § 3430(a) 在本州的子女监护程序中,法院可以命令在本州的诉讼当事人亲自出庭,无论子女是否在场。法院可以命令在本州且实际监护或控制子女的任何人亲自携子女出庭。
(b)CA 家庭法 Code § 3430(b) 如果法院要求出庭的子女监护程序当事人在本州以外,法院可以命令根据第3408条发出的通知包含一份指示该当事人亲自出庭(无论子女是否在场)的声明,并告知该当事人,不出庭可能导致对其不利的裁决。
(c)CA 家庭法 Code § 3430(c) 法院可以作出任何必要的命令,以确保子女以及根据本条被命令出庭的任何人的安全。
(d)CA 家庭法 Code § 3430(d) 如果子女监护程序当事人在本州以外,根据 (b) 款被指示出庭,或希望亲自携子女或不携子女出庭,法院可以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该出庭当事人及子女的合理且必要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