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00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这项法律被称为《统一子女监护管辖权与执行法案》,它处理的是不同州之间如何处理子女监护权问题。

Section § 34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子女监护法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遗弃”的含义,谁符合“儿童”的资格,以及什么构成“子女监护权裁定”,后者指法院关于子女监护的各种命令,但不包括子女抚养费问题。它描述了“子女监护权诉讼”,这涉及对子女照护的法律决定,并提及了它所包含的案件类型,例如离婚或虐待,但不包括少年犯罪。它将“主要居住州”定义为子女在监护案件开始前居住的地方,并解释了“初始裁定”、“修改”以及谁是“代行父母职责的人”等术语。其他定义的术语包括“实际监护权”、“州”、“部落”和“逮捕令”。

在本部分中:
(a)CA 家庭法 Code § 3402(a) “遗弃”指未提供合理和必要的照护或监督而离开。
(b)CA 家庭法 Code § 3402(b) “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个人。
(c)CA 家庭法 Code § 3402(c) “子女监护权裁定”指法院就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实际监护权或探视权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其他命令。该术语包括永久性、临时性、初始和修改命令。该术语不包括与子女抚养费或个人其他金钱义务相关的命令。
(d)CA 家庭法 Code § 3402(d) “子女监护权诉讼”指以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实际监护权或探视权为争议焦点的诉讼。该术语包括离婚诉讼、当事人法定分居诉讼、忽视、虐待、抚养、监护、亲子关系、终止父母权利以及防止家庭暴力等可能出现该争议的诉讼。该术语不包括涉及少年犯罪、合同解放或根据第3章(自第3441条起)执行的诉讼。
(e)CA 家庭法 Code § 3402(e) “开始”指在诉讼中提交第一份诉状。
(f)CA 家庭法 Code § 3402(f) “法院”指根据州法律授权设立、执行或修改子女监护权裁定的实体。
(g)CA 家庭法 Code § 3402(g) “主要居住州”指在子女监护权诉讼开始前,子女与父母或代行父母职责的人连续居住至少六个月的州。对于未满六个月的子女,该术语指子女自出生起与上述任何人员居住的州。上述任何人员的临时缺席期计入该期间。
(h)CA 家庭法 Code § 3402(h) “初始裁定”指针对特定子女的首次子女监护权裁定。
(i)CA 家庭法 Code § 3402(i) “发出裁定法院”指根据本部分寻求执行子女监护权裁定的法院。
(j)CA 家庭法 Code § 3402(j) “发出裁定州”指作出子女监护权裁定的州。
(k)CA 家庭法 Code § 3402(k) “修改”指在对同一子女作出先前裁定之后,改变、替换、取代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子女监护权裁定,无论是否由作出先前裁定的法院作出。
(l)CA 家庭法 Code § 3402(l) “人”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或政府;政府下属机构、部门或工具;公共公司;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m)CA 家庭法 Code § 3402(m) “代行父母职责的人”指除父母以外,符合以下条件的人:(1) 在子女监护权诉讼开始前一年内,对子女拥有实际监护权或曾连续六个月(包括任何临时缺席)拥有实际监护权;且 (2) 已由法院授予法定监护权或根据本州法律主张法定监护权。
(n)CA 家庭法 Code § 3402(n) “实际监护权”指对子女的实际照护和监督。
(o)CA 家庭法 Code § 3402(o) “州”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或受美国管辖的任何领土或岛屿属地。
(p)CA 家庭法 Code § 3402(p) “部落”指经联邦法律承认或经州正式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或族群,或阿拉斯加原住民村落。
(q)CA 家庭法 Code § 3402(q) “逮捕令”指法院签发的授权执法人员实际监护子女的命令。

Section § 34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其不适用于收养案件或涉及授权儿童紧急医疗护理的案件。

Section § 34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当涉及美洲原住民儿童的子女监护案件时,《印第安儿童福利法》优先于加州的规定。它还要求加州法院在适用某些子女监护法律时,将美洲原住民部落视为美国的其他州。最后,如果一个部落作出的子女监护决定符合特定标准,加州法院必须承认并执行该决定。

(a)CA 家庭法 Code § 3404(a) 涉及《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的子女监护程序,在其受《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管辖的范围内,不受本部分的约束。
(b)CA 家庭法 Code § 3404(b) 本州法院在适用本章和第2章(自第3421条起)时,应将部落视为美国的一个州。
(c)CA 家庭法 Code § 3404(c) 部落在实质上符合本部分管辖权标准的事实情况下作出的子女监护裁定,必须根据第3章(自第3441条起)予以承认和执行。

Section § 3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法院在处理子女监护案件时,应将外国视为美国其他州。如果外国作出的子女监护裁定符合加州类似的标准,该裁定通常应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如果外国的子女监护法律违反了基本人权,加州法院则无需承认或执行这些裁定。

(a)CA 家庭法 Code § 3405(a) 本州法院为适用本章和第2章(自第3421条起)之目的,应将外国视为美国的一个州。
(b)CA 家庭法 Code § 3405(b) 除非(c)款另有规定,在外国作出的、其事实情况与本部分的管辖标准基本一致的子女监护裁定,必须根据第3章(自第3441条起)予以承认和执行。
(c)CA 家庭法 Code § 3405(c) 如果外国的子女监护法律违反了基本人权原则,本州法院无需适用本部分。

Section § 3406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法院就子女监护作出决定,并且该法院具有法律权限,那么该决定对所有已得到适当通知或已同意法院管辖权的相关人员具有最终效力。该决定只能在以后被正式修改的情况下才能改变。

本州法院根据本部分具有管辖权所作的子女监护裁定,对所有已依照本州法律送达或依照第3408条通知,或已服从法院管辖,并已获得听证机会的人员具有约束力。对于这些人,该裁定对所有已裁决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具有终局性,除非该裁定被修改。

Section § 3407

Explanation
如果在子女监护案件中,对于哪个法院有权审理存在争议,并且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那么这个问题必须迅速处理,并在法院排期中获得优先权。

Section § 3408

Explanation

当加州法院想要对州外的人行使管辖权时,必须以一种很可能实际送达的方式通知他们,可以按照加州的程序,也可以按照对方州的规定。如果常规方法无效,法院可以使用公告方式通知。证明已经发出通知的方式,可以遵循发出通知的州(加州)的规定,也可以遵循送达发生地州的规定。但是,如果个人自愿接受法院的管辖,就不需要发出通知了。

(a)CA 家庭法 Code § 3408(a) 当某人身处本州之外时,行使管辖权所需的通知可以按照本州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方式送达,或按照送达地州的法律规定送达。通知必须以合理预期能实际送达的方式发出,但如果其他方式无效,可以通过公告方式发出。
(b)CA 家庭法 Code § 3408(b) 送达证明可以按照本州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或按照送达地州的法律规定的方式提供。
(c)CA 家庭法 Code § 3408(c) 对于服从法院管辖权的人,行使管辖权无需发出通知。

Section § 3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加州参与子女监护案件,仅仅因为你为此目的身处加州,并不意味着你因此就受加州对其他任何事务的法律管辖。但是,如果你与加州有其他法律联系,你将无法免于被送达法律文书。此外,如果你来加州是为了监护案件,但在此期间做了与案件无关且可能违法的事情,这项法律不会保护你免于因此类行为而被起诉。

(a)CA 家庭法 Code § 3409(a) 子女监护程序(包括变更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或在执行或登记子女监护裁定程序中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仅因参与该程序,或为参与该程序而实际在场,不因此而受本州针对其他程序或目的的属人管辖权管辖。
(b)CA 家庭法 Code § 3409(b) 某人若因实际在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受本州属人管辖权管辖,则不免于在本州送达法律文书。在本州但在另一州管辖权下的一方当事人,不免于根据该州法律允许的法律文书送达。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409(c)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409(c)(a)款所授予的豁免权,不适用于基于个人在本州期间实施的、与参与本部分项下程序无关的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Section § 3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法院与其他州的法院就属于本条款范围的案件进行沟通。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参与这种沟通;如果他们不能参与,法院在决定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管辖权)之前,必须给他们机会陈述事实和法律观点。法院之间关于日程、记录等简单事项的沟通,不需要记录下来,也不需要告知当事人。但其他类型的沟通都必须记录,并且必须告知当事人,允许他们查阅或听取这些记录。“记录”可以是任何以物理或电子形式存储的、可以被查阅和理解的信息。

Section § 3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涉及子女监护案件的人员通过宣誓证词或视频通话等方式,提供州外证词。法院可以要求提供州外证词,并决定其进行方式。它还允许各州法院相互协助,确保证词顺利进行,并允许使用技术手段从其他州传输文件,即使这些文件不是原始形式。

(a)CA 家庭法 Code § 3411(a) 除当事人可用的其他程序外,子女监护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位于另一州的证人的证词,包括当事人和子女的证词,通过本州允许的、用于在另一州取证的宣誓证词或其他方式。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命令在另一州取证,并可以规定取证的方式和条件。
(b)CA 家庭法 Code § 3411(b) 本州法院可以允许居住在另一州的个人通过电话、视听方式或其他电子方式,在指定法院或该州的另一地点进行宣誓作证或提供证词。本州法院应与其他州法院合作,指定宣誓作证或提供证词的适当地点。
(c)CA 家庭法 Code § 3411(c) 通过不产生原始书面文件的技术手段从另一州传输到本州法院的书面证据,不得以传输方式为由排除其作为证据。

Section § 34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州的法院请求另一个州的法院协助处理与儿童监护权案件相关的某些事务。这些事务可能包括举行听证会、收集证据、评估儿童监护情况,以及要求案件相关人员出庭。此外,法院之间可以根据需要共享这些记录。法院还可以就这些事务向当事人收取合理的费用。重要的是,任何与儿童监护权案件相关的文书和记录必须保存到儿童年满18岁,并且在另一州法院或执法部门提出请求时,可以与该州共享这些记录。

(a)CA 家庭法 Code § 3412(a) 本州法院可以请求另一州的适当法院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3412(a)(1) 举行证据听证会。
(2)CA 家庭法 Code § 3412(a)(2) 根据该州的程序命令某人出示或提供证据。
(3)CA 家庭法 Code § 3412(a)(3) 命令对涉及未决诉讼的儿童的监护权进行评估。
(4)CA 家庭法 Code § 3412(a)(4) 向本州法院转交听证会记录笔录、以其他方式提交的证据以及根据请求准备的任何评估的经认证副本。
(5)CA 家庭法 Code § 3412(a)(5) 命令儿童监护权诉讼的当事人或任何实际监护儿童的人在诉讼中出庭,无论儿童是否在场。
(b)CA 家庭法 Code § 3412(b) 应另一州法院的请求,本州法院可以举行听证会或发出(a)款所述的命令。
(c)CA 家庭法 Code § 3412(c) 根据本州法律,在(a)款和(b)款项下产生的差旅费及其他必要和合理费用可由当事人承担。
(d)CA 家庭法 Code § 3412(d) 本州法院应保存与儿童监护权诉讼相关的诉状、命令、判决、听证记录、评估及其他相关记录,直至儿童年满18岁。应另一州法院或执法官员的适当请求,本法院应转交这些记录的经认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