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40

Explanation

如果正在审理监护案件,且父母一方或双方未出庭,法院需要一份儿童出生证明的核证副本。这有助于核查儿童是否失踪或被绑架。这项规定主要适用于与离婚或亲子关系相关的监护案件,如果另一方父母未被妥善通知。如果存在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免除此项要求。

(a)CA 家庭法 Code § 3140(a) 受 (b) 和 (c) 款的约束,在授予或修改监护令之前,如果儿童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未亲自或通过律师出庭,法院应要求出庭的父母、请愿人或其他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儿童出生证明的核证副本。法院或其指定人员应将出生证明的核证副本转交当地警察局或治安官部门,该部门应与国家犯罪信息中心失踪人员系统核对,以确定儿童是否已被报告失踪或是否为绑架受害者,并应将核查结果报告给法院。
(b)CA 家庭法 Code § 3140(b) 如果法院审理的监护事宜还涉及解除婚姻的申请或亲子关系权利或义务的裁定,本节仅适用于未向缺席父母提供申请书的个人送达证明的案件。
(c)CA 家庭法 Code § 3140(c) 经证明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免除本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