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探视权
Section § 3100
这项法律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相关人员在监护安排或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权利。法院会根据什么对孩子最有利来决定是否允许探视。如果一方父母受到保护令的限制,法院可能会要求探视必须由第三方监督,或者完全拒绝探视,特别是当孩子面临风险时。法律还涵盖了“虚拟探视”(即视频通话)的使用,以保持联系。如果涉及家庭暴力,会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孩子,并计划探视方式以避免孩子接触潜在的伤害。如果一方父母居住在保密庇护所,则有特殊考虑,重点是确保安全和不泄露其位置。法院必须记录所有关于这些探视安排的决定。
Section § 3101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利于子女的情况下,准予继父母探视其继子女。如果对继父母发出了保护令,法院必须考虑是否允许探视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的决定不应干涉未参与该法律案件的亲生父母的监护权。该法律明确,“亲生父母”是指子女的亲生父母,“继父母”是指与子女的父母结婚的人。
Section § 3102
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去世了,已故父母的家人,比如他们的子女、兄弟姐妹、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探视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可以向法院申请探视子女的权利。当法院将这项权利授予非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人时,法院会考虑他们在提出申请前与子女有多少接触。如果子女被非继父母或非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人收养,这项法律就不适用。如果发生此类收养,之前授予的任何探视权都会自动终止。
Section § 3103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认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授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但是,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受到保护令的约束,法院可能会拒绝探视。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不希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法院会首先推定探视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但这一推定可以被推翻。如果探视令会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冲突,则不会被批准。法院在决定子女是否应变更居住地时可能会考虑探视情况,但这本身不会直接导致居住地变更。法院还可以决定如何处理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相关的子女抚养费,这包括交通费和日托费等开支。当提到“亲生父母”时,本法指的是另一项具体的法律定义。
Section § 3104
加州法律允许祖父母申请探视孙子女的权利,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法院必须认定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存在有意义的关系,且探视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时也要考虑父母的权利。如果父母双方仍在一起,除非出现特定情况(如分居或一方父母失踪),否则此类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如果提交了申请,必须通知双方父母。针对祖父母的保护令可能会导致探视权被拒绝。如果父母双方都反对,或者拥有监护权的父母反对,法院会推定祖父母探视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此类探视不应与任何现有的父母监护权相冲突。根据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决定探视如何影响子女抚养费责任,并可命令支付与探视相关的费用,例如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