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相关人员在监护安排或离婚后探视子女的权利。法院会根据什么对孩子最有利来决定是否允许探视。如果一方父母受到保护令的限制,法院可能会要求探视必须由第三方监督,或者完全拒绝探视,特别是当孩子面临风险时。法律还涵盖了“虚拟探视”(即视频通话)的使用,以保持联系。如果涉及家庭暴力,会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孩子,并计划探视方式以避免孩子接触潜在的伤害。如果一方父母居住在保密庇护所,则有特殊考虑,重点是确保安全和不泄露其位置。法院必须记录所有关于这些探视安排的决定。

(a)CA 家庭法 Code § 3100(a) 在根据第4章(自第3080条起)作出命令时,当证明探视符合第3011条所定义的儿童最佳利益并符合第3020条时,法院应授予一方父母合理的探视权。法院可酌情决定,授予任何其他对儿童福祉有兴趣的人合理的探视权。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100(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100(b)(1) (A) 如果已发出本法典第6218条或《刑法典》第136.2条所定义的限制一方父母的保护令,法院应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是否要求暂停、拒绝该方父母的探视,或将其限制在法院指定的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包括虚拟探视。
(B)CA 家庭法 Code § 3100(b)(1)(B) 一方父母可向法院提交其认为适合在探视期间在场的人员姓名。
(C)CA 家庭法 Code § 3100(b)(1)(C) 法院可命令与所提交姓名的人员进行受监督的探视,但提交姓名并不要求法院在不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命令受监督的探视,一方父母提交姓名也不构成对受监督探视的同意或约定。
(2)CA 家庭法 Code § 3100(b)(2) 在根据第(1)款确定与被限制方进行何种类型的探视(如有)符合儿童最佳利益时,法院应考虑导致发出保护令的行为性质、自该命令发出以来所经过的时间,以及被限制方是否实施了进一步的虐待行为。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100(c)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100(c)(1) (A) 如果法院认定情况需要根据第3064条单方面发出或修改监护令,法院应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是否要求暂停、拒绝其行为对儿童构成即时伤害风险或儿童有即时被带离加利福尼亚州风险的一方的探视,或将其限制在法院指定的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包括虚拟探视。
(B)CA 家庭法 Code § 3100(c)(1)(B) 一方父母可向法院提交其认为适合在探视期间在场的人员姓名,法院可根据(b)款第(1)项(C)分项的规定接受或拒绝。
(2)CA 家庭法 Code § 3100(c)(2) 在根据第(1)款确定与其行为对儿童构成即时伤害风险或儿童有即时被带离加利福尼亚州风险的一方进行何种类型的探视(如有)符合儿童最佳利益时,法院应考虑导致认定存在即时伤害风险或即时带离风险的行为性质。
(d)CA 家庭法 Code § 3100(d) 如果在指控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且已发出紧急保护令、保护令或其他限制令,则探视令应明确探视(包括虚拟探视)或儿童任何转移的时间、日期、地点和方式,以限制儿童接触潜在的家庭冲突或虐待,确保所有家庭成员的安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任何实施虐待(包括强制控制)的机会。如果已根据《刑法典》第136.2条发出刑事保护令,则探视令应提及,并(除非存在根据《刑法典》第136.2条(c)款第(1)项在执行上具有优先权的紧急保护令或第6320条所述的禁止接触令)承认适当刑事保护令的执行优先权。
(e)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100(e)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100(e)(1) 如果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居住在指定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或其他保密地点,法院的命令应旨在防止庇护所或其他保密地点的泄露,并保护居住在该地点的所有成人和儿童。
(2)CA 家庭法 Code § 3100(e)(2) 如果法院认定一方父母因家庭暴力或害怕另一方父母的家庭暴力而居住在保密庇护所,法院应仅在认定亲自探视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才命令与另一方父母进行亲自探视,并考虑到以下所有因素:
(A)CA 家庭法 Code § 3100(e)(2)(A) 另一方父母获得枪支和弹药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父母是否被禁止持有枪支和弹药。
(B)CA 家庭法 Code § 3100(e)(2)(B) 父母一方是否受到紧急保护令、保护令或其他限制令的约束,该父母是否违反了该命令,以及任何违规行为的性质。
(C)CA 家庭法 Code § 3100(e)(2)(C) 根据第6306条获得的信息、本节的要求以及根据第3011条获得的信息。
(D)CA 家庭法 Code § 3100(e)(2)(D) 保密地点被披露的可能性。
(3)CA 家庭法 Code § 3100(e)(3) 法院应根据第 (1) 和 (2) 款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的方式作出其裁定。
(f)CA 家庭法 Code § 3100(f) 就本节而言,“虚拟探视”是指使用视听电子通讯工具,作为育儿计划或监护令的一部分,提供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联系。虚拟探视可以是受监督的,也可以是不受监督的,具体取决于法院对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裁定。

Section § 3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利于子女的情况下,准予继父母探视其继子女。如果对继父母发出了保护令,法院必须考虑是否允许探视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的决定不应干涉未参与该法律案件的亲生父母的监护权。该法律明确,“亲生父母”是指子女的亲生父母,“继父母”是指与子女的父母结婚的人。

(a)CA 家庭法 Code § 310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认定继父母的探视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准予继父母合理的探视权。
(b)CA 家庭法 Code § 3101(b) 如果根据第6218条的定义,针对可能根据本条获得探视权的继父母发出了保护令,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否要求拒绝继父母的任何探视。
(c)CA 家庭法 Code § 3101(c) 根据本条不得命令与不属于诉讼当事人的亲生父母的监护权或探视权相冲突的探视权。
(d)CA 家庭法 Code § 3101(d) 在本条中:
(1)CA 家庭法 Code § 3101(d)(1) “亲生父母”指第8512条所定义的“亲生父母”。
(2)CA 家庭法 Code § 3101(d)(2) “继父母”指就作为诉讼标的婚姻的另一方的未成年子女而言,作为该婚姻一方的人。

Section § 3102

Explanation

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去世了,已故父母的家人,比如他们的子女、兄弟姐妹、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探视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可以向法院申请探视子女的权利。当法院将这项权利授予非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人时,法院会考虑他们在提出申请前与子女有多少接触。如果子女被非继父母或非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人收养,这项法律就不适用。如果发生此类收养,之前授予的任何探视权都会自动终止。

(a)CA 家庭法 Code § 3102(a) 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已故,已故父母一方的子女、兄弟姐妹、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经认定该探视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可在该子女未成年期间被准予合理的探视权。
(b)CA 家庭法 Code § 3102(b) 根据本条规定,在准予除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探视时,法院应考虑该探视申请提出前该人与子女之间的个人接触程度。
(c)CA 家庭法 Code § 3102(c) 如果子女已被除其继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收养,则本条不适用。在子女被除其继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收养后,此前根据本条准予的任何探视权自动终止。

Section § 3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认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授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但是,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受到保护令的约束,法院可能会拒绝探视。如果父母双方都同意不希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法院会首先推定探视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但这一推定可以被推翻。如果探视令会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冲突,则不会被批准。法院在决定子女是否应变更居住地时可能会考虑探视情况,但这本身不会直接导致居住地变更。法院还可以决定如何处理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相关的子女抚养费,这包括交通费和日托费等开支。当提到“亲生父母”时,本法指的是另一项具体的法律定义。

(a)CA 家庭法 Code § 3103(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第3021条所述的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视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可准予诉讼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理的探视权。
(b)CA 家庭法 Code § 3103(b) 如果在诉讼待决期间,已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发出第6218条所定义的保护令,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否要求拒绝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视。
(c)CA 家庭法 Code § 3103(c) 申请人应将申请书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邮资预付)寄至子女的每一位父母、任何继父母以及任何对子女拥有实际监护权的人的最后已知地址,或寄至诉讼当事人的备案律师,以通知他们。
(d)CA 家庭法 Code § 3103(d) 如果子女的父母双方同意不应授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权,则存在一项影响举证责任的可反驳推定,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探视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e)CA 家庭法 Code § 3103(e) 如果根据本条命令探视权会与非诉讼当事人的亲生父母的监护权或探视权相冲突,则不得命令探视权。
(f)CA 家庭法 Code § 3103(f) 根据本条命令的探视不应构成子女变更居住地的依据或反对依据,但应是法院在命令变更居住地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g)CA 家庭法 Code § 3103(g) 当法院根据本条命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时,法院可根据案件的相关情况酌情决定:
(1)CA 家庭法 Code § 3103(g)(1) 在父母之间分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的百分比,用于根据全州统一指导方针(第9编第2部第2章(第4050条起)第2条)计算子女抚养费。
(2)CA 家庭法 Code § 3103(g)(2) 尽管有第3930条和第3951条的规定,命令父母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向对方支付子女或孙子女的抚养费。就本款而言,“抚养费”指与探视相关的费用,例如以下任何一项:
(A)CA 家庭法 Code § 3103(g)(2)(A) 交通费。
(B)CA 家庭法 Code § 3103(g)(2)(B) 提供子女或孙子女的基本开支,例如医疗费、日托费和其他必需品。
(h)CA 家庭法 Code § 3103(h) 在本条中,“亲生父母”指第8512条所定义的“亲生父母”。

Section § 3104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允许祖父母申请探视孙子女的权利,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法院必须认定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存在有意义的关系,且探视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时也要考虑父母的权利。如果父母双方仍在一起,除非出现特定情况(如分居或一方父母失踪),否则此类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如果提交了申请,必须通知双方父母。针对祖父母的保护令可能会导致探视权被拒绝。如果父母双方都反对,或者拥有监护权的父母反对,法院会推定祖父母探视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此类探视不应与任何现有的父母监护权相冲突。根据具体情况,法院还可以决定探视如何影响子女抚养费责任,并可命令支付与探视相关的费用,例如交通费。

(a)CA 家庭法 Code § 3104(a) 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向法院提出申请后,如果法院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法院可准予祖父母合理的探视权:
(1)CA 家庭法 Code § 3104(a)(1) 认定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存在预先建立的关系,这种关系已形成一种亲情纽带,使得探视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2)CA 家庭法 Code § 3104(a)(2) 权衡子女与祖父母探视的利益与父母行使其亲权之间的权利。
(b)CA 家庭法 Code § 3104(b) 根据本条提出的探视申请不得在生父母或养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提交,除非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3104(b)(1) 父母目前永久性或无限期地分居。
(2)CA 家庭法 Code § 3104(b)(2) 其中一方父母已失踪超过一个月,且另一方配偶不知道失踪配偶的下落。
(3)CA 家庭法 Code § 3104(b)(3) 其中一方父母与祖父母共同提出申请。
(4)CA 家庭法 Code § 3104(b)(4) 子女未与任何一方父母同住。
(5)CA 家庭法 Code § 3104(b)(5) 子女已被继父母收养。
(6)CA 家庭法 Code § 3104(b)(6) 其中一方父母被监禁或非自愿地被送入机构。
任何时候,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上述任何情况都不再存在,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终止祖父母探视权,法院应准予终止。
(c)CA 家庭法 Code § 3104(c) 申请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15.10条的规定,通过专人送达方式,将申请通知子女的每一位父母、任何继父母以及任何对子女拥有实际监护权的人。
(d)CA 家庭法 Code § 3104(d) 如果在诉讼期间,根据第6218条定义的保护令已针对祖父母发出,法院应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是否要求拒绝该祖父母的任何探视。
(e)CA 家庭法 Code § 3104(e) 如果生父母或养父母同意不应授予祖父母探视权,则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祖父母的探视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f)CA 家庭法 Code § 3104(f) 如果在另一诉讼中被授予子女单独法定和实际监护权的父母,或者如果目前没有有效的监护令,子女与其同住的父母反对祖父母的探视,则存在影响举证责任的可反驳推定,即祖父母的探视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g)CA 家庭法 Code § 3104(g) 如果根据本条命令探视权会与未参与诉讼的生父母的监护权或探视权相冲突,则不得命令探视权。
(h)CA 家庭法 Code § 3104(h) 根据本条命令的探视不应构成子女变更住所的依据或反对依据,但应是法院在命令变更住所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i)CA 家庭法 Code § 3104(i) 当法院根据本条命令祖父母探视时,法院可根据案件的相关情况,酌情决定:
(1)CA 家庭法 Code § 3104(i)(1) 在父母之间分配祖父母探视的百分比,以便根据全州统一指南(第9部第2章第2节(第4050条起)第2条)计算子女抚养费。
(2)CA 家庭法 Code § 3104(i)(2) 尽管有第3930条和第3951条的规定,命令父母或祖父母向对方支付子女或孙子女的抚养费。就本款而言,“抚养费”指与探视相关的费用,例如以下任何一项:
(A)CA 家庭法 Code § 3104(i)(2)(A) 交通费。
(B)CA 家庭法 Code § 3104(i)(2)(B) 提供子女或孙子女的基本开支,例如医疗费、日托费和其他必需品。
(j)CA 家庭法 Code § 3104(j) 在本条中,“生父母”指第8512条所定义的“生父母”。

Section § 3105

Explanation
父母有照顾子女的基本权利,但这不是绝对的。子女也有权与那些曾扮演重要父母角色的人保持牢固的关系。如果对孩子最有利,法院可以允许前法定监护人探视孩子。如果没有关于探视的法院命令,并且没有正在进行的抚养权案件,前监护人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来寻求探视权。如果孩子没有健在的父母,探视权的决定将不通过《家庭法典》处理,而是通过监护程序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