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3150(a) 如果法院认定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指定私人律师在监护权或探视权诉讼中代表子女的利益,但法院和律师须遵守《加州法院规则》第5.240、5.241和5.242条规定的要求。
(b)CA 家庭法 Code § 3150(b) 律师根据本章规定代表子女出庭后,应继续代表该子女,除非法院因指定其他律师替代或有正当理由而解除其职务。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监护权或探视权案件中,如果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子女指定一名私人律师。一旦律师被指定,他们必须继续代表该子女,直到法院指定另一名律师替代他们,或者有正当理由停止代理。
本节概述了家庭法案件中儿童律师的职责和权利。律师的主要工作是通过收集和向法庭提交证据来维护儿童的最佳利益。尽管律师会根据儿童的意愿陈述儿童的愿望,但他们主要关注与监护权和探视权相关的证据。律师不能在这些听证会中作为证人,但可以送达法律文件并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他们可以接触儿童,查阅医疗和教育档案等重要记录,可以介绍证人,寻求法院行动,并代表儿童充分参与法律程序。律师还有权拒绝未经批准的检查,保护儿童的隐私,并在获得法院批准后要求进行独立评估。
这项法律允许儿童的律师请求法院发布其案件所需的、来自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重要报告或文件。法院将私下审查这些文件,以查看它们是否与当前案件相关,并决定是否可以与律师共享。对这些文件的任何审查或共享都不会降低其保密性。除非法律允许,律师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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