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0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法院指定调查员”是指由法院指派,依照本章规定进行调查的缓刑官、家庭关系调查员或法院指定评估员。

Section § 3110.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加州担任子女监护评估员所需的资格。评估员必须完成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培训,遵守特定的法院规则,并宣誓声明他们符合所有教育和经验要求。到2004年1月1日,所有评估员都必须接受关于儿童性虐待性质的培训。此外,自2005年1月1日或之后,评估员必须是持证专业人士(例如医生、心理学家、治疗师、社会工作者、咨询师)或经法院认证的评估员。

(a)CA 家庭法 Code § 3110.5(a) 个人可以作为根据本章指定的法院关联或私人子女监护评估员,但前提是该人已完成第1816条所述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培训计划,并遵守了《加州法院规则》第5.220条和第5.230条。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110.5(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110.5(b)(1) 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制定一项全州范围的法院规则,规定根据本章、《证据法》第730条或《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四部第15章(自第2032.010条起)任命的所有子女监护评估员的教育、经验和培训要求。
(A)CA 家庭法 Code § 3110.5(b)(1)(A) 该规则应要求子女监护评估员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评估员符合规则中规定的所有教育、经验和培训要求,并且,如适用,持有有效执照。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表格以实施本节。该规则应允许法院关联评估员在符合司法委员会规定的所有资格时进行评估。为法院关联评估员规定的教育、经验和培训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对儿童心理和发展需求以及亲子关系的了解。
(B)CA 家庭法 Code § 3110.5(b)(1)(B) 该规则应要求所有评估员对所有当事人采用可比较的访谈、评估和测试程序,这些程序应符合普遍接受的临床、法医、科学、诊断或医疗标准。该规则还应要求评估员告知每位成年当事人评估的目的、性质和方法。
(C)CA 家庭法 Code § 3110.5(b)(1)(C) 该规则可允许法院在法院批准下,根据(d)款规定的情况,允许当事人约定选择一名评估员。该规则可要求法院提供关于当事人如何联系其所在县合格子女监护评估员的一般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3110.5(b)(2) 在2004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在本节规定制定的全州法院规则中包含一项要求,即所有法院关联和私人子女监护评估员都必须接受关于儿童性虐待性质的培训。司法委员会应制定此项培训的标准,该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3110.5(b)(2)(A) 儿童在家庭环境中隐藏和披露性虐待的模式。
(B)CA 家庭法 Code § 3110.5(b)(2)(B) 性虐待对儿童的影响。
(C)CA 家庭法 Code § 3110.5(b)(2)(C) 儿童性虐待的性质和程度。
(D)CA 家庭法 Code § 3110.5(b)(2)(D) 儿童性虐待的社会和家庭动态。
(E)CA 家庭法 Code § 3110.5(b)(2)(E) 识别和帮助受儿童性虐待影响家庭的技术。
(F)CA 家庭法 Code § 3110.5(b)(2)(F) 儿童性虐待受害者可获得的法律权利、保护和补救措施。
(c)CA 家庭法 Code § 3110.5(c) 除了司法委员会根据(b)款规定的教育、经验和培训要求之外,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个人只有符合以下标准之一,方可根据本章、《证据法》第730条或《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四部第15章(自第2032.010条起)担任子女监护评估员:
(1)CA 家庭法 Code § 3110.5(c)(1) 该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第二编第5章(自第2000条起)获得医师执照,并且是委员会认证的精神科医生或已完成精神病学住院医师培训。
(2)CA 家庭法 Code § 3110.5(c)(2) 该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第二编第6.6章(自第2900条起)获得心理学家执照。
(3)CA 家庭法 Code § 3110.5(c)(3) 该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第二编第13章(自第4980条起)获得婚姻和家庭治疗师执照。
(4)CA 家庭法 Code § 3110.5(c)(4) 该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第二编第14章第4条(自第4996条起)获得临床社会工作者执照。
(5)CA 家庭法 Code § 3110.5(c)(5) 该人根据《商业和职业法》第二编第16章(自第4999.10条起)获得专业临床咨询师执照。
(6)CA 家庭法 Code § 3110.5(c)(6) 该人是法院关联评估员,并已获得法院认证,符合司法委员会根据(b)款规定的所有法院关联评估员资格。

Section § 3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子女监护权纠纷中,法院可以指定一名评估员来调查什么对子女最有利。评估员会撰写一份报告,该报告必须遵循特定标准,并在监护权听证会前提交给法院和相关方。这份报告是保密的,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分享。如果有人不当分享报告,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罚款,包括律师费。司法委员会必须随报告提供一份表格,解释不当分享的规定和处罚。鲁莽或恶意分享且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行为被视为不当行为。

(a)CA 家庭法 Code § 3111(a) 在涉及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争议程序中,如果法院认定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指定一名子女监护权评估员进行子女监护权评估。子女监护权评估应根据司法委员会根据第3117条通过的标准以及司法委员会通过的所有其他关于子女监护权评估的标准进行。如果法院指示,法院指定的子女监护权评估员应提交一份关于评估的书面保密报告。在关于子女监护权的听证会至少10天前,该报告应提交至举行监护权听证会的法院书记官处,并送达给当事人或其律师,以及根据第3150条为子女指定的任何其他律师。子女监护权评估、调查或评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报告,只有在符合司法委员会根据第3117条通过的标准中规定的要求时,法院方可予以考虑;但是,这不排除考虑包含非实质性或不重要错误(或两者兼有)的子女监护权评估报告。
(b)CA 家庭法 Code § 3111(b) 除分节 (a) 或第3025.5条规定,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204条或《遗嘱认证法典》第1514.5条所述情况外,该报告不得提供给其他方。从查阅《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27条分节 (e) 所定义的少年法庭案件档案中获得的任何信息均属保密,且只能按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827条分节 (a) 第 (4) 款的规定传播。
(c)CA 家庭法 Code § 3111(c) 经所有利害关系方同意,该报告可作为证据采纳,并作为报告中所有事项的有效证据。
(d)CA 家庭法 Code § 3111(d) 如果法院认定已发生书面保密报告的不当披露,法院可对披露方处以金钱制裁。制裁金额应足以阻止该行为再次发生,并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已发生的费用或两者兼有,除非法院认定披露方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法院不得根据本分节施加对被制裁方造成不合理经济负担的制裁。
(e)CA 家庭法 Code § 3111(e) 司法委员会应在2010年1月1日前完成以下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3111(e)(1) 采纳一份表格,随每份子女监护权评估报告送达,告知报告接收方报告的保密性以及不当披露报告的潜在后果。
(2)CA 家庭法 Code § 3111(e)(2) 采纳一项法院规则,要求在向当事人送达法院命令的子女监护权评估报告时,应将第 (1) 款中指定的表格随报告一并附上。
(f)CA 家庭法 Code § 3111(f) 就本节而言,如果披露行为是鲁莽或恶意进行的,且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则视为不当披露。

Section § 3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法院在父母或监护人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要求他们支付法院指定的监护权调查费用。法院在决定他们是否应承担评估监护权或探视安排的费用之前,会评估他们的财务状况。付款直接交给法院,法院会按照司法委员会的指示记录所有费用和还款情况。

Section § 3113

Explanation
如果两个人之间存在家庭暴力或保护令正在生效,他们可以要求在不同时间分别与法院调查员会面。此请求应由声称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或受保护令保护的人提出,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宣誓真实。

Section § 3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指定的调查员可以建议为未成年子女指派律师,以代表他们在法律事务中的利益。调查员必须向法院解释,为什么有律师对子女有利。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法院指定的调查员向法院建议根据第10章(自第3150条起)指定律师代表未成年子女。在提出该建议时,法院指定的调查员应告知法院为何指定律师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3115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这项法律规定,你不会仅仅因为你说了什么或做了什么而失去质疑法院调查员报告的权利,除非这发生在你或你的律师收到报告之后。

无论是书面或口头声明,或行为,均不应被视为构成一方当事人放弃交叉询问法院指定调查员的权利,除非该声明或行为发生在该报告已被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收到之后。

Section § 3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指定一名调查员,该调查员仍然必须协助法院完成其工作,无论本章中还有其他什么规定。

Section § 31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为子女监护案件中的评估和调查制定规则。到1999年,他们必须为与子女监护相关的全面和部分评估设定标准。此外,他们还需要制定指导方针,使质询法院指定的调查员变得更容易、更经济,这可以包括使用技术,以便这些调查员不必亲自出庭。然而,这些指导方针应确保交叉询问调查员的权利,并在当事方审查调查员报告后告知他们这项权利。

司法委员会应不迟于1999年1月1日完成以下两项工作:
(a)CA 家庭法 Code § 3117(a) 制定与子女监护相关的全面和部分法院评估、调查和鉴定的标准。
(b)CA 家庭法 Code § 3117(b) 制定程序性指导方针,以实现对法院指定的调查员进行快速且经济高效的交叉询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技术,从而使法院指定的调查员可能无需亲自出庭。这些指导方针绝不应限制法院指定的调查员必须可供交叉询问的要求。这些指导方针还应规定,在当事方有合理时间审查调查员报告后,书面通知当事方有权交叉询问这些调查员。

Section § 3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在涉及严重儿童性虐待指控的子女监护权案件中应如何处理。如果法院认为存在严重指控,将下令进行详细的调查或评估。负责调查的人员,例如子女监护权评估员,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包括咨询儿童福利机构和执法部门、审查记录,并可能访谈儿童。调查旨在确保儿童的安全,并作出适当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决定。存在例外情况,例如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紧急情况。任何调查结果必须在作出监护权决定之前秘密报告给法院。如果在此过程中,启动了涉及儿童福利的更严重的少年案件,则监护权调查将暂停。总之,这一过程旨在保护儿童,同时收集所有必要信息以指导法院的裁决。

(a)CA 家庭法 Code § 3118(a) 在任何涉及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争议性诉讼中,如果法院已指定子女监护权评估员或已将案件转交进行全面或部分法院关联的评估、调查或鉴定,并且法院认定存在严重的儿童性虐待指控,则法院应根据本条规定要求进行评估、调查或鉴定。当法院认定存在严重的儿童性虐待指控时,在该认定之后进行的任何子女监护权评估、调查或鉴定,只有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最低要求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在决定监护权或探视权时予以考虑,但(1)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本条而言,严重的儿童性虐待指控是指刑法典第11165.1条所定义的儿童性虐待指控,该指控部分或全部基于儿童向执法部门、儿童福利服务机构调查员、任何法律规定必须报告涉嫌虐待儿童的人员或任何其他法院指定人员所作的陈述,或有第3011条(a)款(2)项(B)分项所规定的实质性独立佐证支持。当涉及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任何诉讼中,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出现虐待儿童的指控时,法院可以要求评估员或调查员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评估、调查或鉴定。根据本条规定任命子女监护权评估员或调查员的命令应规定,评估员或调查员有权查阅与评估、调查或鉴定所涉儿童相关的所有少年法庭记录。该命令还应规定,任何少年法庭记录或从这些记录中获得的信息应保持保密,并且只能按照第3111条的规定披露。
(1)CA 家庭法 Code § 3118(a)(1) 本条不适用于为协助法院确定可能需要哪些紧急临时命令以保护和满足儿童的紧急需求而进行的任何法院命令的紧急部分调查。当紧急情况解决且法院正在考虑永久性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时,本条适用。
(2)CA 家庭法 Code § 3118(a)(2) 本条不禁止法院考虑与确定儿童安全和保护需求相关的证据。
(3)CA 家庭法 Code § 3118(a)(3) 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评估、调查或鉴定应由符合第3110.5条规定的资格的评估员或调查员进行。
(b)CA 家庭法 Code § 3118(b) 评估员或调查员至少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3118(b)(1) 就儿童性虐待指控与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的机构和执法部门进行协商,并从这些专业人员处获取关于儿童安全和保护需求的建议。
(2)CA 家庭法 Code § 3118(b)(2) 审查并总结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的档案。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档案中的任何文件不得影印,但档案中信息的摘要,包括儿童和父母所作的陈述,以及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已向或预期将向少年法庭提出的建议,可以由评估员或调查员记录,举报方的身份除外。评估员或调查员总结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信息的笔记应存储在与评估员或调查员档案分开的文件中,并且只能根据法院命令向任何一方披露。
(3)CA 家庭法 Code § 3118(b)(3) 从执法调查员处获取通过对父母和任何非父母的涉嫌施虐者进行犯罪背景调查所获得的所有可用信息,包括有关虐待儿童、家庭暴力或药物滥用的信息。
(4)CA 家庭法 Code § 3118(b)(4) 审查多学科儿童访谈小组(以下简称MDIT)访谈的结果(如果可用),或者如果不可用,或者如果评估员或调查员认为MDIT访谈不足以满足评估、调查或鉴定的目的,则访谈儿童或要求进行MDIT访谈,并应尽可能避免对儿童进行重复访谈。
(5)CA 家庭法 Code § 3118(b)(5) 向适当机构申请对儿童进行法医医学检查,或者在(6)款要求的报告中包含一份书面声明,解释为何不需要该检查。
(6)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 向将进行监护权听证会的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机密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送达给当事方或其律师。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报告应使用根据 (i) 款采纳的表格制作。除本款另有规定外,本报告不得公开。本报告应涉及儿童的安全,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A) 重要访谈的记录,包括对儿童或评估员或调查员的任何MDIT访谈,评估员或调查员与父母双方访谈的书面记录,以及与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他证人的访谈。
(B)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B) 任何执法调查员调查的摘要,包括从父母和任何非父母的涉嫌施暴者的犯罪背景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包括有关虐待儿童、家庭暴力或药物滥用的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C) 相关背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治疗涉嫌儿童性虐待的儿童的任何治疗师的书面报告摘要,不包括受《证据法》第 1014 条约束的任何通讯,其他专业人员的报告,以及任何法医检查和其他可能有助于证实或反驳儿童是否曾是性虐待受害者的医学检查或治疗结果。
(D)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D) 评估员或调查员关于儿童治疗需求以及如何确保儿童安全的书面建议。
(E)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E) 以下信息的摘要:儿童及其父母是否是或曾是虐待儿童调查的对象以及该调查的处理结果;儿童服务工作者的姓名、地点和电话号码;调查的现状以及已提出或预期将提出的关于儿童安全的建议;以及任何可能对监护权争议有影响的抚养法庭命令或裁定。
(F)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F) 根据 (1) 和 (2) 款从儿童保护机构、执法机构、医务人员或医疗记录、以前或目前正在治疗的治疗师(不包括受《证据法》第 1014 条约束的任何通讯),或从本次评估、调查或鉴定所进行或审查的访谈中获得的关于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或药物滥用的任何信息。
(G)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G) 哪些家庭成员(如果有)因虐待儿童或家庭暴力而被认定有资格获得犯罪受害者计划的援助。
(H)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H) 评估员或调查员认为有助于法院确定儿童最佳利益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3118(c) 如果评估员或调查员作为家庭法院调解的一部分获得信息,该信息应保存在家庭法院档案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传唤。但是,如果家庭成员是正在进行的儿童福利服务调查的对象,或者评估员或调查员已提出儿童福利服务转介,则评估员或调查员应书面告知家庭法司法官员,并且此信息应成为家庭法档案的一部分。本款不得解释为授权或要求调解员披露法律未另行授权或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
(d)CA 家庭法 Code § 3118(d) 根据《刑法典》第 11167 条 (d) 款,评估员或调查员不得披露任何举报涉嫌虐待儿童的人的身份信息。本节无意限制任何机构根据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披露的信息。
(e)CA 家庭法 Code § 3118(e) 本节规定的评估、调查或鉴定标准代表评估的最低要求,法院在必要时应命令进行超出这些最低要求的进一步评估,以确定儿童的安全需求。
(f)CA 家庭法 Code § 3118(f) 如果法院根据本节命令进行评估、调查或鉴定,法院应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是否要求发布临时命令,将与被指控父母的探视限制在法院指定的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或者是否根据第 3011 条暂停或拒绝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