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3118(a) 在任何涉及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争议性诉讼中,如果法院已指定子女监护权评估员或已将案件转交进行全面或部分法院关联的评估、调查或鉴定,并且法院认定存在严重的儿童性虐待指控,则法院应根据本条规定要求进行评估、调查或鉴定。当法院认定存在严重的儿童性虐待指控时,在该认定之后进行的任何子女监护权评估、调查或鉴定,只有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最低要求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在决定监护权或探视权时予以考虑,但(1)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本条而言,严重的儿童性虐待指控是指刑法典第11165.1条所定义的儿童性虐待指控,该指控部分或全部基于儿童向执法部门、儿童福利服务机构调查员、任何法律规定必须报告涉嫌虐待儿童的人员或任何其他法院指定人员所作的陈述,或有第3011条(a)款(2)项(B)分项所规定的实质性独立佐证支持。当涉及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任何诉讼中,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出现虐待儿童的指控时,法院可以要求评估员或调查员根据本条规定进行评估、调查或鉴定。根据本条规定任命子女监护权评估员或调查员的命令应规定,评估员或调查员有权查阅与评估、调查或鉴定所涉儿童相关的所有少年法庭记录。该命令还应规定,任何少年法庭记录或从这些记录中获得的信息应保持保密,并且只能按照第3111条的规定披露。
(1)CA 家庭法 Code § 3118(a)(1) 本条不适用于为协助法院确定可能需要哪些紧急临时命令以保护和满足儿童的紧急需求而进行的任何法院命令的紧急部分调查。当紧急情况解决且法院正在考虑永久性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时,本条适用。
(2)CA 家庭法 Code § 3118(a)(2) 本条不禁止法院考虑与确定儿童安全和保护需求相关的证据。
(3)CA 家庭法 Code § 3118(a)(3) 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评估、调查或鉴定应由符合第3110.5条规定的资格的评估员或调查员进行。
(b)CA 家庭法 Code § 3118(b) 评估员或调查员至少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家庭法 Code § 3118(b)(1) 就儿童性虐待指控与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的机构和执法部门进行协商,并从这些专业人员处获取关于儿童安全和保护需求的建议。
(2)CA 家庭法 Code § 3118(b)(2) 审查并总结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的档案。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档案中的任何文件不得影印,但档案中信息的摘要,包括儿童和父母所作的陈述,以及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已向或预期将向少年法庭提出的建议,可以由评估员或调查员记录,举报方的身份除外。评估员或调查员总结儿童福利服务机构信息的笔记应存储在与评估员或调查员档案分开的文件中,并且只能根据法院命令向任何一方披露。
(3)CA 家庭法 Code § 3118(b)(3) 从执法调查员处获取通过对父母和任何非父母的涉嫌施虐者进行犯罪背景调查所获得的所有可用信息,包括有关虐待儿童、家庭暴力或药物滥用的信息。
(4)CA 家庭法 Code § 3118(b)(4) 审查多学科儿童访谈小组(以下简称MDIT)访谈的结果(如果可用),或者如果不可用,或者如果评估员或调查员认为MDIT访谈不足以满足评估、调查或鉴定的目的,则访谈儿童或要求进行MDIT访谈,并应尽可能避免对儿童进行重复访谈。
(5)CA 家庭法 Code § 3118(b)(5) 向适当机构申请对儿童进行法医医学检查,或者在(6)款要求的报告中包含一份书面声明,解释为何不需要该检查。
(6)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 向将进行监护权听证会的法院书记员提交一份机密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送达给当事方或其律师。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报告应使用根据 (i) 款采纳的表格制作。除本款另有规定外,本报告不得公开。本报告应涉及儿童的安全,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A) 重要访谈的记录,包括对儿童或评估员或调查员的任何MDIT访谈,评估员或调查员与父母双方访谈的书面记录,以及与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他证人的访谈。
(B)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B) 任何执法调查员调查的摘要,包括从父母和任何非父母的涉嫌施暴者的犯罪背景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包括有关虐待儿童、家庭暴力或药物滥用的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C) 相关背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治疗涉嫌儿童性虐待的儿童的任何治疗师的书面报告摘要,不包括受《证据法》第 1014 条约束的任何通讯,其他专业人员的报告,以及任何法医检查和其他可能有助于证实或反驳儿童是否曾是性虐待受害者的医学检查或治疗结果。
(D)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D) 评估员或调查员关于儿童治疗需求以及如何确保儿童安全的书面建议。
(E)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E) 以下信息的摘要:儿童及其父母是否是或曾是虐待儿童调查的对象以及该调查的处理结果;儿童服务工作者的姓名、地点和电话号码;调查的现状以及已提出或预期将提出的关于儿童安全的建议;以及任何可能对监护权争议有影响的抚养法庭命令或裁定。
(F)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F) 根据 (1) 和 (2) 款从儿童保护机构、执法机构、医务人员或医疗记录、以前或目前正在治疗的治疗师(不包括受《证据法》第 1014 条约束的任何通讯),或从本次评估、调查或鉴定所进行或审查的访谈中获得的关于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或药物滥用的任何信息。
(G)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G) 哪些家庭成员(如果有)因虐待儿童或家庭暴力而被认定有资格获得犯罪受害者计划的援助。
(H)CA 家庭法 Code § 3118(b)(6)(H) 评估员或调查员认为有助于法院确定儿童最佳利益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家庭法 Code § 3118(c) 如果评估员或调查员作为家庭法院调解的一部分获得信息,该信息应保存在家庭法院档案中,任何一方均不得传唤。但是,如果家庭成员是正在进行的儿童福利服务调查的对象,或者评估员或调查员已提出儿童福利服务转介,则评估员或调查员应书面告知家庭法司法官员,并且此信息应成为家庭法档案的一部分。本款不得解释为授权或要求调解员披露法律未另行授权或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
(d)CA 家庭法 Code § 3118(d) 根据《刑法典》第 11167 条 (d) 款,评估员或调查员不得披露任何举报涉嫌虐待儿童的人的身份信息。本节无意限制任何机构根据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披露的信息。
(e)CA 家庭法 Code § 3118(e) 本节规定的评估、调查或鉴定标准代表评估的最低要求,法院在必要时应命令进行超出这些最低要求的进一步评估,以确定儿童的安全需求。
(f)CA 家庭法 Code § 3118(f) 如果法院根据本节命令进行评估、调查或鉴定,法院应考虑儿童的最佳利益是否要求发布临时命令,将与被指控父母的探视限制在法院指定的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或者是否根据第 3011 条暂停或拒绝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