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个高等法院都必须配备一名调解员来处理家事案件。然而,法院不必设立专门的家事调解法庭来提供这些调解服务。

各高等法院应当提供一名调解员。法院无需设立家事调解法庭即可提供调解服务。

Section § 3161

Explanation
监护权案件中调解的主要目标是减少父母之间的冲突,制定一个确保孩子与父母双方都能共度美好时光的计划,并以有利于孩子的方式解决探视权问题。

Section § 31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父母面临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问题时,调解过程必须遵循司法委员会制定的一致标准。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保障父母双方与子女频繁接触,并帮助家庭顺利过渡。调解还应确保父母双方在过程中拥有平等的发言权。此外,司法委员会在制定这些指导方针时会考虑现有的专业标准,并会为调解员提供培训。

(a)CA 家庭法 Code § 3162(a) 涉及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的案件调解,应遵循司法委员会通过的统一执业标准。
(b)CA 家庭法 Code § 3162(b) 执业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家庭法 Code § 3162(b)(1) 规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重,并保障子女与父母双方频繁且持续接触的权利,这应符合第3011条和第3020条的规定。
(2)CA 家庭法 Code § 3162(b)(2) 通过详细说明在涉及子女未来决定中应考虑的因素,促进家庭的过渡。
(3)CA 家庭法 Code § 3162(b)(3) 以平衡当事人之间权力关系的方式进行谈判。
(c)CA 家庭法 Code § 3162(c) 在通过执业标准时,司法委员会应考虑由公认的调解员和律师协会制定的标准,以及其他适用于婚姻解除程序调解的相关标准。
(d)CA 家庭法 Code § 3162(d) 司法委员会应就这些标准向调解员提供培训。

Section § 31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法院制定自己的规则,以处理有人想更换调解员或调解过程出现问题的情况。

Section § 31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家庭法院的调解员可以来自各种专业背景,例如家庭和解法院或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他们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其他地方规定的某些资格。

(a)CA 家庭法 Code § 3164(a) 调解员可以是家庭和解法院、缓刑部门或心理健康服务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法院指定的任何其他人或机构。
(b)CA 家庭法 Code § 3164(b) 调解员应符合第1815条规定的和解顾问的最低资格。

Section § 3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98年1月1日之后受雇,负责监督或管理家庭法院服务机构的人员——无论是监督评估员、调查员还是调解员——都必须完成与法规中另一条款为监督员和助理顾问所规定的相同的持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