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总则
Section § 3020
这项法律在决定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问题时,优先考虑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它强调儿童应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中,免受虐待或家庭暴力。法律鼓励父母分居后与双方保持定期联系,除非这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如果保持父母联系和确保儿童福祉之间存在冲突,儿童的安全优先。此外,父母的性别、性别认同或性取向不应影响监护权决定。
Section § 3021
本节概述了家庭法特定部分适用的情况。这包括终止婚姻的案件,例如离婚和婚姻无效,以及法定分居。它还涵盖了关于谁获得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案件,无论是作为家庭暴力案件的一部分,还是根据确定亲子关系的规定。重要的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寻求监护权的人必须是法律要求认可的父母。
Section § 3022.5
如果父母想要更改当前的子女监护令,并且另一方父母被认定犯有虚假指控该父母虐待儿童的罪行,那么该父母将获得一次新的听证会。
Section § 3023
Section § 3024
这项法律规定,当父母有监护令时,如果一方父母计划将孩子搬离超过30天,法院可能会要求该父母通知另一方。通知应在搬家前至少45天邮寄给另一方父母,以便他们有时间讨论监护安排。通知也必须发送给该父母的律师。这项规定不适用于1989年之前达成的协议。
Section § 3025
即使父母没有子女的监护权,他们仍然有权查看子女的记录,例如医疗和学校信息。任何其他法律都不能剥夺这项权利。
Section § 3025.5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法律程序中报告的保密性。它指出,任何心理评估或监护权建议都必须保密,只有特定人员才能查阅,例如相关当事人、律师和某些官员。这些报告只有在法院因正当理由发出命令时,才能向该群体以外的人披露。如果这些报告被分享给许可机构以调查监护评估员的行为,它们必须保持保密,并在特定程序结束后予以封存。这确保了任何关于儿童的敏感信息都受到保护,并且仅用于适当的法律目的。
Section § 3026
Section § 3027
如果在监护权案件中出现虐待儿童的指控,并且法院担心儿童的安全,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儿童,直到调查完成。法院还可以要求当地儿童福利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报告调查结果。
Section § 3027.1
如果在监护权案件中,有人虚假指控他人虐待或忽视儿童,并且他们明知指控是虚假的,法院可以判决他们支付被指控方的费用和律师费。这包括证人、案件当事人或他们的律师。如果有人要求施加这些处罚,法院将在通知被指控提出虚假主张的人后至少15天举行听证会。这项法律不排除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Section § 3027.5
这项法律规定,父母不应仅仅因为合法报告涉嫌性虐待或采取合法措施确保子女免受此类虐待而失去探视权或监护权。然而,如果父母为了干扰另一方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时间而虚假报告儿童性虐待,法院可能会限制其监护权或探视权。此类限制只有在对保护儿童的健康和福祉必要时才会实施,并且法院必须考虑儿童与父母双方保持频繁接触的重要性。
Section § 3028
如果一方父母不遵守监护或探视令,或阻止另一方父母行使权利,法院可以要求违规父母支付赔偿金。这笔赔偿金用于弥补因未履行责任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例如支付育儿费用。如果您产生了至少100美元的费用,或者在六个月内至少三次遇到此类问题,您可以通过法律动议请求此赔偿。此外,只要败诉方有能力支付,法院还可以判决其支付对方的律师费。
Section § 3029
Section § 3030
本法主要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个人不得获得儿童的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如果某人因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被登记为性犯罪者,或者因儿童虐待、谋杀或导致儿童受孕的强奸等特定严重罪行被定罪,他们通常不能获得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除非法院认为对儿童没有风险并说明其理由,否则法院可以做出例外裁决。如果某人与性犯罪者同住,他们也面临类似的限制,除非法院另有决定。该法强调保护儿童,并在做出监护权决定时考虑儿童的意愿以及任何虐待史等因素。子女抚养费协议也可以通过地方机构设立,并且为了儿童的安全,关于拥有监护权的父母的地址或工作场所的敏感信息将予以保密。
Section § 303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涉及儿童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的人员因涉及未成年受害者的重罪而被要求登记为性犯罪者,法院可以修改或终止该监护权或探视权。如果儿童与此类人员的接触是无监督的,则除非另有证明,否则自动推定儿童面临风险。但是,除非儿童面临即时危险,否则法院在仅基于与性犯罪者的无监督接触而做出变更之前,必须通知另一方。
Section § 3031
这项法律涉及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安排,尤其是在涉及限制令或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法院通常应使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与任何现有的保护令或限制令保持一致。如果法院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任何新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都必须优先考虑儿童的福祉。当声称存在家庭暴力时,法院必须明确规定儿童移交的具体安排,以确保家庭安全并保护保密地点。此外,如果儿童的最佳利益要求,法院还应考虑安排第三方在场或拒绝探视。
Section § 3032
本法律条款描述了一个由州政府资助的试点项目,该项目定于1999年7月1日在至少两个县(包括洛杉矶县)启动。该项目旨在为子女监护、亲子关系和婚姻解除等案件提供由法院承担费用的法院指定口译员,前提是当事人因英语水平不足而无法充分参与,且无力支付口译员费用。该项目旨在通过提高非英语使用者对法院的利用率,支持更顺畅的法律程序并确保公平的司法途径。该法律还允许法院在口译员不可用时发布临时或必要的命令。关于该项目影响的调查结果,例如效率和满意度的提高,应在2001年1月31日前报告给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