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假定,只要父母双方事先或在法庭听证会上同意,由父母双方共同监护通常对孩子最有利。然而,这需要基于法律另一条款(即第3011条)中概述的某些考量。

存在一项推定,该推定影响举证责任,即共同监护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但须遵守第3011条规定,前提是父母双方已同意共同监护,或在旨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听证会上在公开法庭上如此同意。

Section § 3081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提出请求,法院可以决定给予父母双方共同监护子女的权利。这个决定由法院酌情决定,并且应该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为了帮助做出这个决定,法院可能会下令进行调查以收集更多信息。

Section § 3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请求共同监护权,并且法院批准或拒绝了该请求,那么如果案件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法院必须说明其理由。仅仅说共同监护权对孩子是好是坏,不足以满足这项要求。

Section § 3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法院判决孩子由父母共同享有法定监护权时,必须清楚地说明在哪些情况下,父母双方需要达成一致才能对孩子做出决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一方父母都可以独立做出决定。但是,任何决定都不能与实际的监护安排相冲突,除非法院特别允许。

在作出共同法定监护令时,法院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使对子女的法定控制权需要征得双方父母的同意,以及未能获得双方同意的后果。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任何一方父母单独行事均可行使对子女的法定控制权。共同法定监护令不得解释为允许采取与实际监护令不符的行动,除非该行动经法院明确授权。

Section § 3084

Explanation
当法院裁定共同实际监护时,必须明确界定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实际控制权。这有助于确保,如果一方父母不公正地扣留子女,另一方父母可以依法安全地要回子女。

Section § 3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决定父母双方共同分担子女的决策责任(共同法定监护权),而无需他们共同分担子女的实际照护时间(共同实际监护权)。

在就父母双方的监护权作出命令时,法院可以授予共同法定监护权,而无需授予共同实际监护权。

Section § 3086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法院在决定共同监护权时,指定一方父母为孩子的主要照护人,并指定一个住所为孩子的主要居住地。这有助于确定谁有资格获得公共援助。

Section § 3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或双方父母提出请求,或者法院认为这最符合孩子的利益,共同监护安排就可以被更改或终止。如果一方父母不同意这些更改,法院必须解释为什么它认为这些更改是必要的。

Section § 308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或另一个州的法院已经就孩子的抚养权作出了决定,该决定可以被修改为允许共同抚养。但是,必须首先遵守某些管辖权规定。

由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的法院作出的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命令,在符合第3403条和第3414条的管辖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根据本章规定修改为共同抚养权命令。

Section § 3089

Explanation
在设有和解法庭的县,法庭或相关当事人都可以根据当地规定,向和解法庭寻求帮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制定一个有助于执行监护令的计划,或者解决在执行监护计划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