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一项推定,该推定影响举证责任,即共同监护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但须遵守第3011条规定,前提是父母双方已同意共同监护,或在旨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听证会上在公开法庭上如此同意。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共同监护权
Section § 3080
这项法律假定,只要父母双方事先或在法庭听证会上同意,由父母双方共同监护通常对孩子最有利。然而,这需要基于法律另一条款(即第3011条)中概述的某些考量。
共同监护 子女最佳利益 举证责任
Section § 3081
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提出请求,法院可以决定给予父母双方共同监护子女的权利。这个决定由法院酌情决定,并且应该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为了帮助做出这个决定,法院可能会下令进行调查以收集更多信息。
共同监护权 父母申请 法院酌情权
Section § 308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请求共同监护权,并且法院批准或拒绝了该请求,那么如果案件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法院必须说明其理由。仅仅说共同监护权对孩子是好是坏,不足以满足这项要求。
共同监护权 法院裁决解释 儿童最佳利益
Section § 3083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法院判决孩子由父母共同享有法定监护权时,必须清楚地说明在哪些情况下,父母双方需要达成一致才能对孩子做出决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一方父母都可以独立做出决定。但是,任何决定都不能与实际的监护安排相冲突,除非法院特别允许。
在作出共同法定监护令时,法院应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使对子女的法定控制权需要征得双方父母的同意,以及未能获得双方同意的后果。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任何一方父母单独行事均可行使对子女的法定控制权。共同法定监护令不得解释为允许采取与实际监护令不符的行动,除非该行动经法院明确授权。
共同法定监护 父母同意 决策
Section § 3084
当法院裁定共同实际监护时,必须明确界定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实际控制权。这有助于确保,如果一方父母不公正地扣留子女,另一方父母可以依法安全地要回子女。
共同实际监护 父母权利 子女实际控制权
Section § 3085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决定父母双方共同分担子女的决策责任(共同法定监护权),而无需他们共同分担子女的实际照护时间(共同实际监护权)。
在就父母双方的监护权作出命令时,法院可以授予共同法定监护权,而无需授予共同实际监护权。
共同法定监护权 共同实际监护权 监护令
Section § 3086
法律允许法院在决定共同监护权时,指定一方父母为孩子的主要照护人,并指定一个住所为孩子的主要居住地。这有助于确定谁有资格获得公共援助。
共同实际监护 共同法定监护 主要照护人
Section § 308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或双方父母提出请求,或者法院认为这最符合孩子的利益,共同监护安排就可以被更改或终止。如果一方父母不同意这些更改,法院必须解释为什么它认为这些更改是必要的。
共同监护 修改 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