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父亲符合某些法律标准,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和父亲通常对子女的监护权享有同等权利。如果一方父母无法照顾子女、已经去世、拒绝或遗弃了子女,则另一方父母将获得监护权。

(a)CA 家庭法 Code § 3010(a) 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和父亲(如果根据第7611条被推定为父亲),对子女的监护权享有同等权利。
(b)CA 家庭法 Code § 3010(b) 如果一方父母死亡、无法或拒绝行使监护权,或遗弃子女,则另一方父母有权获得子女的监护权。

Section § 3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在监护权案件中如何决定什么对孩子最有利。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孩子的健康和安全、父母是否有虐待史、孩子与每位父母相处的时间,以及父母是否有滥用药物或酒精的情况。对于虐待或药物滥用的指控,法院可能需要独立的证据,例如警方或社会服务机构的报告。如果被指控的父母获得了监护权或无监督探视权,法院必须解释为什么这对孩子是安全的。此外,法院在做决定时,不应带有与性别、性别认同或性取向相关的偏见。

(a)CA 家庭法 Code § 3011(a) 在第3021条所述的诉讼中,法院在确定儿童的最佳利益时,除其认为与第3020条相关且一致的任何其他因素外,还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家庭法 Code § 3011(a)(1) 儿童的健康、安全和福祉。
(2)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11(a)(2)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11(a)(2)(A) 一方父母或任何其他寻求监护权的人对以下任何一方的虐待史:
(i)CA 家庭法 Code § 3011(a)(2)(A)(i) 与该父母或寻求监护权的人有血缘或姻亲关系,或该父母或寻求监护权的人曾有过照护关系(无论多么短暂)的儿童。
(ii)CA 家庭法 Code § 3011(a)(2)(A)(ii) 另一方父母。
(iii)CA 家庭法 Code § 3011(a)(2)(A)(iii) 该父母或寻求监护权的人的父母、现任配偶或同居伴侣,或与该父母或寻求监护权的人有约会或订婚关系的人。
(B)CA 家庭法 Code § 3011(a)(2)(A)(B) 作为考虑虐待指控的先决条件,法院可以要求独立的佐证,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机构、儿童保护服务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法院、医疗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或为性侵犯或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的私人非营利组织的书面报告。本款所称的“虐待儿童”是指《刑法典》第11165.6条所定义的“儿童虐待和忽视”,而对子段 (A) 的第 (ii) 或 (iii) 项所述的任何其他人的虐待则指第6203条所定义的“虐待”。
(3)CA 家庭法 Code § 3011(a)(3) 与父母双方接触的性质和程度,包括第3046条和第3100条规定的情况。
(4)CA 家庭法 Code § 3011(a)(4) 任何一方父母习惯性或持续非法使用受控物质、习惯性或持续滥用酒精,或习惯性或持续滥用处方受控物质。在考虑这些指控之前,法院可以首先要求独立的佐证,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机构、法院、缓刑部门、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或其他提供毒品和酒精滥用服务的公共机构或非营利组织的书面报告。本款所称的“受控物质”具有《加州统一受控物质法》(《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0部(第11000条及后续条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5)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11(a)(5)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3011(a)(5)(A) 当根据第 (2) 或 (4) 款对某一方父母的指控已在当前诉讼中提请法院注意,且法院对该父母作出单独或共同监护或无监督探视的命令时,法院应以书面形式或在记录中说明其理由,即该命令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并保护当事人和儿童的安全。在此情况下,法院应确保任何关于监护或探视的命令,在时间、日期、地点和儿童移交方式上具体明确,如第6323条 (c) 款所规定。
(B)CA 家庭法 Code § 3011(a)(5)(A)(B) 如果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或在记录中就监护或探视作出约定,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并且在时间、日期、地点和儿童移交方式上具体明确的要求。
(b)CA 家庭法 Code § 3011(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法院在确定儿童的最佳利益时,不应考虑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性别、性别认同、性别表达或性取向。

Section § 3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子女监护权案件的当事人被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驱逐出境或拘留,导致他们无法亲自出庭,法院应允许他们通过远程方式参与案件,例如通过电话或视频通话,只要法院具备条件。此外,这些远程方式不能用于制作诉讼的官方记录。

(a)CA 家庭法 Code § 3012(a) 如果一方当事人被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移民和海关执法局驱逐出境或拘留,并且这将对其亲自出席子女监护权诉讼的能力或预期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应根据该当事人的动议,允许该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会议或其他提供远程听证访问的电子方式,提交证词和证据,并参与强制性子女监护权调解,但前提是该技术在法院合理可用的范围内,并保护所有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b)CA 家庭法 Code § 3012(b) 本节不授权使用电子录音作为这些诉讼的官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