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婚前协议法婚前协议
Section § 1610
本法律定义了关于婚前协议章节中的关键术语。“婚前协议”是指计划结婚的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在他们结婚后生效。“财产”是指某人可能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所有权或权益,无论是现在已有的还是未来预期的,可以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或收入、收益等动产。
Section § 161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让婚前协议有效,它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双方都必须签署。你不需要交换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比如金钱,来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Section § 16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婚前协议(一种在结婚前签订的合同)可以包含哪些内容。夫妻可以约定谁拥有哪些财产,以及他们可以如何处理这些财产,比如出售或租赁。他们还可以决定如果分居或一方去世时如何分割财产,规划遗嘱和信托等事项,并明确如何管理人寿保险赔偿金。他们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州的法律来解释这份婚前协议。但是,他们不能通过婚前协议以不公平的方式减少子女抚养费。如果婚前协议中包含关于配偶赡养费(例如离婚后支付的费用)的条款,那么受影响的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必须有律师代理,或者该条款在执行时不能是不公平的。否则,这些条款在法庭上将不被支持。仅仅有律师代理并不能使不公平的条款变得有效。
Section § 16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能证明他们不是自愿签署婚前协议,或者协议不公平且他们没有充分了解或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那么该婚前协议就无效。要被视为自愿签署,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每方都应有独立法律顾问代理,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了这一权利;在被建议寻求律师后到签署协议之间,必须有至少七天的等待期;如果未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必须完全理解协议的条款以及签署协议所放弃的权利,所有解释都必须以他们流利的语言进行;他们必须签署文件确认已理解这些信息。此外,签署时任何人都不应受到胁迫、欺骗或缺乏做出明智决定的能力。法院将裁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并可考虑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