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关于婚前协议章节中的关键术语。“婚前协议”是指计划结婚的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在他们结婚后生效。“财产”是指某人可能拥有的任何形式的所有权或权益,无论是现在已有的还是未来预期的,可以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或收入、收益等动产。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家庭法 Code § 1610(a) “婚前协议”指在预期配偶之间,在考虑结婚时订立并于结婚时生效的协议。
(b)CA 家庭法 Code § 1610(b) “财产”指在不动产或动产中,现有或未来的、法定或衡平的、既得或或有的权益,包括收入和收益。

Section § 1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让婚前协议有效,它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双方都必须签署。你不需要交换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比如金钱,来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前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其无需对价即可强制执行。

Section § 1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婚前协议(一种在结婚前签订的合同)可以包含哪些内容。夫妻可以约定谁拥有哪些财产,以及他们可以如何处理这些财产,比如出售或租赁。他们还可以决定如果分居或一方去世时如何分割财产,规划遗嘱和信托等事项,并明确如何管理人寿保险赔偿金。他们可以选择适用哪个州的法律来解释这份婚前协议。但是,他们不能通过婚前协议以不公平的方式减少子女抚养费。如果婚前协议中包含关于配偶赡养费(例如离婚后支付的费用)的条款,那么受影响的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必须有律师代理,或者该条款在执行时不能是不公平的。否则,这些条款在法庭上将不被支持。仅仅有律师代理并不能使不公平的条款变得有效。

(a)CA 家庭法 Code § 1612(a) 婚前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就以下所有事项订立合同:
(1)CA 家庭法 Code § 1612(a)(1) 双方当事人各自或共同拥有的任何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无论该财产何时何地取得或位于何处。
(2)CA 家庭法 Code § 1612(a)(2) 购买、出售、使用、转让、交换、放弃、租赁、消费、支出、转让、设立担保权益、抵押、设定负担、处分或以其他方式管理和控制财产的权利。
(3)CA 家庭法 Code § 1612(a)(3) 在分居、婚姻解除、死亡或任何其他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财产的处分。
(4)CA 家庭法 Code § 1612(a)(4) 订立遗嘱、信托或其他安排以执行协议的条款。
(5)CA 家庭法 Code § 1612(a)(5) 人寿保险单死亡赔偿金的所有权和处分。
(6)CA 家庭法 Code § 1612(a)(6) 约定管辖协议解释的法律选择。
(7)CA 家庭法 Code § 1612(a)(7) 任何其他事项,包括其个人权利和义务,但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规定刑事处罚的法规。
(b)CA 家庭法 Code § 1612(b) 子女获得抚养的权利不得因婚前协议而受到不利影响。
(c)CA 家庭法 Code § 1612(c) 婚前协议中关于配偶赡养费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放弃配偶赡养费的条款,如果寻求执行该配偶赡养费条款的一方在签署包含该条款的协议时没有独立律师代理,或者如果该配偶赡养费条款在执行时是不公平的,则该条款不可强制执行。婚前协议中原本不可强制执行的配偶赡养费条款,不得仅仅因为寻求执行的一方有独立律师代理而变得可强制执行。

Section § 161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婚前协议(有时也称作“婚前协定”)在夫妻双方实际结婚时才开始生效。

Section § 1614

Explanation
结婚后,婚前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取消都必须是书面形式并由夫妻双方签署。此修改无需交换任何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即可生效。

Section § 1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能证明他们不是自愿签署婚前协议,或者协议不公平且他们没有充分了解或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那么该婚前协议就无效。要被视为自愿签署,必须满足几个条件:每方都应有独立法律顾问代理,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了这一权利;在被建议寻求律师后到签署协议之间,必须有至少七天的等待期;如果未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必须完全理解协议的条款以及签署协议所放弃的权利,所有解释都必须以他们流利的语言进行;他们必须签署文件确认已理解这些信息。此外,签署时任何人都不应受到胁迫、欺骗或缺乏做出明智决定的能力。法院将裁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并可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a)CA 家庭法 Code § 1615(a) 如果被寻求强制执行的一方证明以下任一情况,则婚前协议不可强制执行:
(1)CA 家庭法 Code § 1615(a)(1) 该方未自愿签署协议。
(2)CA 家庭法 Code § 1615(a)(2) 协议在签署时显失公平,且在签署协议之前,以下所有情况均适用于该方:
(A)CA 家庭法 Code § 1615(a)(2)(A) 该方未获得对方财产或财务义务的公平、合理和充分披露。
(B)CA 家庭法 Code § 1615(a)(2)(B) 该方未以书面形式自愿明确放弃超出已提供的披露范围的对方财产或财务义务的任何披露权。
(C)CA 家庭法 Code § 1615(a)(2)(C) 该方不具备或合理地不可能具备充分了解对方财产或财务义务的能力。
(b)CA 家庭法 Code § 1615(b) 婚前协议的显失公平问题应由法院作为法律问题裁决。
(c)CA 家庭法 Code § 1615(c) 就 (a) 款而言,除非法院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地认定以下所有情况,否则应视为婚前协议未自愿签署:
(1)CA 家庭法 Code § 1615(c)(1) 被寻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在签署协议时由独立法律顾问代理,或者在被建议寻求独立法律顾问后,以单独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由独立法律顾问代理。寻求独立法律顾问的建议应在最终协议签署前至少七个日历日提出。
(2)CA 家庭法 Code § 1615(c)(2) 以下任一情况:
(A)CA 家庭法 Code § 1615(c)(2)(A) 对于在2002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签署的协议,被寻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在首次获得最终协议并被建议寻求独立法律顾问之时与协议签署之时之间,至少有七个日历日。此要求不适用于不改变协议条款的非实质性修订。
(B)CA 家庭法 Code § 1615(c)(2)(B)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署的协议,被寻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在首次获得最终协议之时与协议签署之时之间,至少有七个日历日,无论该方是否由法律顾问代理。此要求不适用于不改变协议条款的非实质性修订。
(3)CA 家庭法 Code § 1615(c)(3) 被寻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如果未由法律顾问代理,被充分告知协议的条款和基本效力以及该方通过签署协议所放弃的权利和义务,并且精通解释该方权利所使用的语言以及协议书写的语言。所放弃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于签署协议前交付给该方。未由代理的当事方应在签署婚前协议之时或之前,签署一份文件,声明其已收到本款要求的信息,并指明提供该信息的人。
(4)CA 家庭法 Code § 1615(c)(4) 协议以及根据第 (1) 和 (3) 款签署的书面文件未在胁迫、欺诈或不当影响下签署,且双方不缺乏订立协议的能力。
(5)CA 家庭法 Code § 1615(c)(5) 法院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Section § 1616

Explanation
如果婚姻被宣布无效,婚前协议只有在能够避免不公平结果的情况下才有效。

Section § 1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前协议提出法律挑战的时效会暂停。尽管如此,任何一方配偶仍然可以主张,由于时间过长,现在执行该协议是不公平的,并援引懈怠或禁止反言等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