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0

Explanation

在加州,已婚人士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任何资产或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除非有特定的法律另有规定。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已婚人士在本州居住期间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位于何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Section § 76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被放入信托后会发生什么。在婚姻存续期间,除非信托另有规定,否则该财产仍属于共有财产。如果信托是可撤销的(意味着可以更改)并且涉及此财产,那么任何重大更改都需要夫妻双方同意。除非信托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一方配偶都可以单独将财产从信托中取出。当财产从信托中取出时,它仍然属于夫妻双方,除非发生了所谓的“财产性质变更”,改变了其所有权状态。管理信托的受托人可以履行职责,无需夫妻双方的许可,除非信托明确要求。这些规定适用于1987年7月1日之前或之后进行的转让,但不会改变财产之前的性质或其转让方式。

(a)CA 家庭法 Code § 761(a) 除非信托文书或转让文书另有明确规定,转入信托的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仍为共有财产,无论受托人是谁,如果信托(无论是在转让前还是转让后设立或修订的)规定该信托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该财产而言是可撤销的,并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就该财产的权利和权益修改信托的权力(如有)只能在双方配偶共同参与或同意的情况下行使。
(b)CA 家庭法 Code § 761(b) 除非信托文书另有明确规定,任何一方配偶均可单独行使撤销共有财产的权力。通过撤销、撤回权或其他方式从信托中分配或撤回的共有财产,包括任何收益或增值,除非在分配或撤回时发生有效的财产性质变更,否则仍为共有财产。
(c)CA 家庭法 Code § 761(c) 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条款转让并以其他方式管理和控制信托财产,无需任何一方配偶的共同参与或同意,除非信托明确要求一方或双方配偶的共同参与或同意。
(d)CA 家庭法 Code § 761(d) 本条适用于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进行的转让。
(e)CA 家庭法 Code § 761(e)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在1987年7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转入本条所述以外的信托的财产的共有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