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夫妻双方对在 1975 年 1 月 1 日之前或之后获得的共同财产拥有同等的管理权。但是,未经另一方配偶书面同意,一方配偶不得赠送或以低于公平合理价值的价格出售这些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互赠的礼物或一方赠予另一方的礼物除外。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任何一方配偶都不得出售或抵押家庭住宅、基本家庭用品或家庭衣物。如果一方配偶经营的业务主要由共同财产组成,他们可以单独管理该业务,但必须书面告知另一方配偶任何重大决定。然而,即使未告知,交易也不作废,但第 1101 条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此外,在所有资产和负债被合法分割之前,每位配偶都必须遵循信托义务,向另一方配偶充分披露所有共同资产和债务的信息。

(a)CA 家庭法 Code § 1100(a) 除 (b)、(c) 和 (d) 款以及第 761 和 1103 条另有规定外,夫妻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个人财产拥有管理和控制权,无论该财产是在 1975 年 1 月 1 日之前、当日或之后取得,拥有与该配偶对其个人单独财产相同的绝对处分权,但遗嘱处分除外。
(b)CA 家庭法 Code § 1100(b) 未经另一方配偶书面同意,配偶不得赠与夫妻共同个人财产,或以低于公平合理价值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个人财产。本款不适用于夫妻双方共同赠与第三方的礼物,以及一方配偶赠与另一方配偶的礼物。
(c)CA 家庭法 Code § 1100(c) 未经另一方配偶书面同意,配偶不得出售、转让或抵押用作家庭住宅的夫妻共同个人财产,或家庭的家具、陈设或设备,或另一方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属于夫妻共同个人财产的衣物或穿戴。
(d)CA 家庭法 Code § 1100(d) 除 (b) 和 (c) 款以及第 1102 条另有规定外,经营或管理全部或绝大部分为夫妻共同个人财产的业务或业务权益的配偶,对该业务或权益拥有主要管理和控制权。主要管理和控制权意味着管理配偶可以单独进行所有交易,但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配偶,告知其对用于经营业务的全部或绝大部分个人财产(包括用于农业目的的个人财产)的任何出售、租赁、交换、抵押或其他处分,无论该财产的所有权是否仅登记在一方配偶名下。但是,如果交易适用的其他法律禁止书面通知,则无需书面通知。
管理配偶未能按照本款要求给予事先书面通知的补救措施仅限于第 1101 条中规定的内容。未能给予事先书面通知不应不利地影响交易的有效性或任何已转让权益的有效性。
(e)CA 家庭法 Code § 1100(e) 在夫妻共同资产和负债的管理和控制方面,每位配偶应按照第 721 条规定的、控制具有个人信任关系的人员行为的信托关系一般规则对待另一方配偶,直至资产和负债由双方或法院分割。此项义务包括向另一方配偶充分披露所有关于夫妻共同体拥有或可能拥有权益的所有资产以及夫妻共同体负有或可能负有责任的债务的存在、性质和估值的所有重要事实和信息,并应要求提供对所有与这些资产和债务的价值和性质相关的信息、记录和账簿的平等查阅权。

Section § 1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方配偶通过未经批准的出售或转让等行为损害了另一方在共有婚姻财产中的一半权益,受损害的配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这些救济措施可以包括经济赔偿或调整财产所有权。配偶从知晓问题之日起有三年时间采取法律行动。然而,存在某些例外情况,例如在配偶死亡后或离婚诉讼期间采取的行动,此时可能不受时间限制。如果一方配偶拒绝了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所需的同意,且拒绝不合理或该配偶丧失行为能力,法院可以免除此要求。救济措施还包括对未披露资产进行赔偿,如果该不当行为特别恶劣,法院可能判给全部价值。

(a)CA 家庭法 Code § 1101(a) 配偶对另一方配偶因违反信托义务而损害索赔配偶目前在共有财产中不可分割的二分之一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单一交易或一系列交易模式,且该交易或交易已造成或将造成对索赔配偶在共有财产中不可分割的二分之一权益的不利影响,享有索赔权。
(b)CA 家庭法 Code § 1101(b) 法院可以命令对婚姻双方的财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并可以确定共有财产的所有权权利、收益权或使用权,以及婚姻双方所有财产的分类。
(c)CA 家庭法 Code § 1101(c) 法院可以命令将配偶的姓名添加到仅以另一方配偶名义持有的共有财产中,或者将以其他所有权形式持有的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予以更正以反映其共有性质,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家庭法 Code § 1101(c)(1) 另一方配偶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的合伙权益。
(2)CA 家庭法 Code § 1101(c)(2) 专业公司或专业协会的权益。
(3)CA 家庭法 Code § 1101(c)(3) 如果另一方配偶是唯一参与经营和管理该业务的配偶,则为非法人企业的资产。
(4)CA 家庭法 Code § 1101(c)(4) 任何其他财产,如果该修订会不利地影响第三方的权利。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101(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1101(d)(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 (a) 款提起的任何诉讼,须在申请配偶实际知晓寻求救济的交易或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
(2)CA 家庭法 Code § 1101(d)(2) 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可以在配偶死亡时或结合分居、婚姻解除或婚姻无效诉讼提起,而不受 (1) 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3)CA 家庭法 Code § 1101(d)(3) 在本条项下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以提出懈怠抗辩。
(4)CA 家庭法 Code § 1101(d)(4) 除 (2) 款授权的诉讼外,(a) 款项下的救济措施仅适用于1987年7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交易或事件。
(e)CA 家庭法 Code § 1101(e) 在任何需要双方配偶同意的共有财产交易中,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法院可以应配偶的动议,免除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要求:
(1)CA 家庭法 Code § 1101(e)(1) 拟议交易符合共有财产的最佳利益。
(2)CA 家庭法 Code § 1101(e)(2) 同意被任意拒绝,或因不同意配偶的身体无行为能力、精神无行为能力或长期缺席而无法获得同意。
(f)CA 家庭法 Code § 1101(f) 根据本条提起的任何诉讼,可以无需提起婚姻解除、分居或婚姻无效诉讼,也可以结合该诉讼或在配偶死亡时提起。
(g)CA 家庭法 Code § 1101(g) 一方配偶违反信托义务的救济措施,包括第721条和第1100条规定的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判给另一方配偶50%或等同于50%的任何未披露或违反信托义务转让的资产,外加律师费和诉讼费。资产的价值应确定为在违反信托义务之日、资产出售或处置之日或法院判决之日的最高价值。
(h)CA 家庭法 Code § 1101(h) 一方配偶违反信托义务的救济措施,如第721条和第1100条所规定,当该违反行为属于《民法典》第3294条的范围时,应包括但不限于判给另一方配偶100%或等同于100%的任何未披露或违反信托义务转让的资产。

Section § 1102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夫妻双方如何共同控制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对于出售或出租财产超过一年等重大决定,双方都需要同意。当一方配偶将财产转让给另一方时,此规则不直接适用。如果产权证上只有一方配偶的名字,且对方在善意且不知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进行交易,那么1975年之前达成的交易通常被视为有效,1975年之后达成的交易也一样。如果一方配偶单独签署此类文件有任何问题,任何质疑该文件的诉讼必须在该文件备案后一年内提起。最后,任何一方配偶都可以使用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来支付离婚等情况下的律师费。

(a)CA 家庭法 Code § 1102(a) 除了第761条和第1103条另有规定外,无论夫妻共同不动产是在1975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取得的,任何一方配偶均有权管理和控制该不动产,但若该夫妻共同不动产或其中权益的租赁期超过一年,或被出售、转让或设定负担,则夫妻双方必须亲自或通过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共同签署相关文书。
(b)CA 家庭法 Code § 1102(b) 本条不适用于配偶之间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的租赁、抵押、转让或转移。
(c)CA 家庭法 Code § 1102(c) 尽管有(b)款规定,以下两项均应适用:
(1)CA 家庭法 Code § 1102(c)(1) 如果丈夫单独签署的、持有夫妻共同不动产登记产权的租赁、合同、抵押或契据,且承租人、购买人或受押人在善意且不知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1975年1月1日之前执行,则应推定其有效。
(2)CA 家庭法 Code § 1102(c)(2) 如果任何一方配偶单独签署的、持有夫妻共同不动产登记产权的租赁、合同、抵押或契据,且承租人、购买人或受押人在善意且不知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1975年1月1日当日或之后执行,则应推定其有效。
(d)CA 家庭法 Code § 1102(d) 对于本条所述的、影响以任何一方配偶单独名义登记的财产、且由该配偶单独签署的文书,旨在撤销该文书的诉讼,不得在该文书在土地所在县的记录员办公室备案登记一年期满后提起。
(e)CA 家庭法 Code § 1102(e) 本条不排除任何一方配偶根据第2033条的规定,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以在婚姻解除、婚姻无效或当事人合法分居的诉讼中聘请或维持法律顾问,而对其在夫妻共同不动产中的权益设定负担。

Section § 1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夫妻共同拥有财产,但一方或双方因设有遗产管理人或缺乏法律行为能力而无法管理时,应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出售或赠与其共有财产的规则,将遵循法律法规中与遗嘱认证相关的另一部分所规定的具体程序。这些程序适用于共有财产的管理,以及赠与或出售个人财产或不动产权益,包括在需要同意但一方或双方配偶无法提供同意时的情况。

(a)CA 家庭法 Code § 1103(a)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设有遗产管理人或缺乏管理和控制共有财产的法律行为能力,则共有财产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处分)程序,适用《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6部分(自第3000条起)规定的程序。
(b)CA 家庭法 Code § 1103(b)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设有遗产管理人或缺乏法律行为能力,无法根据第1100条规定同意赠与共有个人财产或无偿处分共有个人财产,或无法根据第1100条规定同意出售、转让或设定共有个人财产的负担,则该赠与、处分、出售、转让或设定负担的程序,适用《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6部分(自第3000条起)规定的程序。
(c)CA 家庭法 Code § 1103(c) 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设有遗产管理人或缺乏法律行为能力,无法根据第1102条规定共同签署共有不动产或其中任何权益的租赁、出售、转让或设定负担,则该租赁、出售、转让或设定负担的程序,适用《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6部分(自第3000条起)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