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作为联权共有人、普通共有权人、夫妻共同财产,或作为附带生存者取得权的夫妻共同财产持有财产。
一般规定婚姻期间财产权利
Section § 751
在加州,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所有权。这意味着在婚姻期间,每一配偶对所有共同获得的财产拥有相同的权利和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 平等权益 配偶
Section § 754
如果任何一方配偶就合法属于另一方配偶的房产,提交了关于其离婚、婚姻无效或合法分居的公开通知,那么在三个月内,该房产不得出售或设定新的债务,除非双方配偶同意或法院另有规定。
如果关于解除婚姻、婚姻无效或双方合法分居诉讼待决的通知,在任何一方配偶居住于另一方配偶个人财产的不动产所在的县被记录,则该不动产在此后三个月内,未经双方配偶共同同意,不得自愿或非自愿地转让、设定负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法院另有命令。
离婚通知 个人财产 房地产转让
Section § 755
本法律旨在明确加州雇员福利计划相关术语的含义,使其与联邦《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下的定义保持一致。它规定,如果退休金或雇员福利已支付给某人,负责支付的个人将免除对此类福利的任何索赔责任,除非他们在分配前就知道有其他人声称拥有这笔钱。但是,这并不妨碍与计划无关的其他索赔向已收到福利的人提出。
(a)CA 家庭法 Code § 755(a) 在 (b) 款中使用时,“参与者”、“受益人”、“雇主”、“雇员组织”、“具名受托人”、“受托人”和“管理人”等术语具有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P.L. 93-406)(ERISA)第3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29 U.S.C.A. Sec. 1002)。“雇员福利计划”一词具有本法典第80条所规定的相同含义。“受托人”一词应包括在ERISA中使用的“具名受托人”。“计划发起人”一词应包括在ERISA中使用的“雇主”或“雇员组织”(29 U.S.C.A. Sec. 1002)。
(b)CA 家庭法 Code § 755(b) 尽管有第751条和第1100条的规定,如果根据雇员福利计划(包括受经修订的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P.L. 93-406)管辖的计划)向参与者或参与者、雇员或前雇员的受益人或遗产支付款项或退款,则该支付或退款完全免除了计划发起人以及进行支付或退款的管理方、受托人或保险公司对此的所有不利索赔,除非在支付或退款之前,计划发起人或计划管理人已收到由其他某人或代表其他某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声称该其他某人有权获得该支付或退款或其中一部分。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或免除参与者可能面临的由计划发起人、受托人、管理人或进行福利支付的其他人员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索赔。
雇员福利计划 ERISA 计划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