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婚姻总则
Section § 500.5
本条法律解释说,当县书记员给你一份用于结婚的文件时,它被称为结婚许可证。一旦你将其在县书记员处登记,它就正式成为结婚证书。
Section § 501
从2024年1月1日起,如果一对夫妇在特定情况下想要办理保密结婚许可证,他们必须亲自共同前往县书记官办公室并支付所需费用。
Section § 502
本节规定了在夫妻因住院或监禁等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的情况下,仍可颁发保密结婚许可证的条件。要获得许可证,证婚人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解释夫妻为何无法到场。这份宣誓书须由证婚人和双方当事人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并提交给县书记员。任何缺席当事人的签名必须由公证员或法院认证。
Section § 505
Section § 506
在加州,当两个人使用保密结婚许可证结婚时,主持婚礼的人必须做几件重要的事情。首先,他们需要随身携带保密结婚许可证。仪式结束后,他们需要填写许可证上表明婚姻已完成的部分。最后,在10天内,此人必须将填好的许可证交回最初获得该许可证的县书记官办公室。
Section § 509
如果您在加州办理了秘密婚姻,您可以从证书备案所在县的县书记员处获取一份经认证的结婚证书副本。为此,您只需按照特定的健康与安全法规填写一份申请。您需要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与其他人获取普通结婚证书副本的费用相同。
Section § 510
如果秘密结婚许可证在婚礼后但在提交给县书记员之前遗失、损坏或销毁,举行婚礼的人必须向县书记员说明情况并获取一份副本许可证。他们需要在婚礼后一年内完成。副本可能需要支付费用。如果许可证在婚礼前遗失、损坏或销毁,新人必须办理一份新的,旧的则作废。
Section § 511
这项法律解释了县书记员和州生命统计注册官如何处理保密结婚记录。保密结婚记录通常不对公众开放查阅,只有在法院命令并显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查阅。县书记员将原始记录保存一年,之后可以复制并处置原件。任何复制件都被视为与原件相同。县书记员可以确认婚姻的存在,但除非法院命令,否则不得透露结婚日期等详细信息。这些记录的副本会发送给州注册官,注册官可以确认婚姻的存在,但不得披露结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