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婚姻许可证
Section § 350
Section § 351
加州的结婚许可证必须包含关于结婚双方的几个关键信息。它需要显示他们的身份、出生时或经合法更改后的完整姓名、邮寄地址以及出生日期。
Section § 352
本条规定,如果你或你的伴侣不具备合法结婚的资格,或者你们任何一方在申请结婚证书时处于醉酒或吸毒状态,则无法获得结婚证书。
Section § 354
如果你想在加州办理结婚证,你需要出示一张县书记员认可的带照片的身份证明,以证明你的姓名和出生日期。如果你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可以使用可信证人的宣誓书来代替。书记员可以要求你宣誓回答问题以核实你的信息,他们会把这些记录下来让你签字。如果需要,书记员还可能要求你提供额外的文件。你不需要提供关于你的种族或肤色的信息。如果婚姻涉及身在海外的人,他们的代表必须代为办理这些手续。
Section § 355
Section § 357
Section § 358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卫生部制作并分发一份小册子,其中包含有关遗传缺陷、艾滋病、家庭暴力以及与婚姻相关的姓名变更选项的信息。该小册子将分发给结婚执照申请人和注册同居伴侣的人。它还规定,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分发一份针对LGBTQ群体的家庭虐待专门小册子。该小册子应易于获取,并旨在尽可能将所有必要信息合并到一份文件中。
Section § 359
如果您想结婚,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您和您的伴侣需要一同前往县书记官处申领结婚执照。执照上的具体内容可以在《健康与安全法典》中找到。拿到执照后,您需要将其交给主持您婚礼的人员。该人员将填写执照的特定部分,并记录一到两名婚礼见证人的姓名、签名和地址。婚礼结束后,主持人员必须在10天内将填妥的执照交回您申领执照的县的县记录官处。“交回”可以指亲自递交或在截止日期前邮寄。这些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60
如果结婚证在婚礼后但在交还给县记录员之前丢失、损坏或销毁,证婚人必须向县书记员提交一份宣誓书以获取一份副本。这份副本必须在婚礼后一年内签发并交还。书记员可以收取费用以弥补成本。如果结婚证在仪式前丢失、损坏或销毁,夫妻必须办理一份新的,旧的则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