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根据法律的这一部分启动法律案件时,必须立即指派一名律师。该律师可以是公设辩护人,也可以是私人律师。但是,同一名律师不能在该案件中同时代表儿童和儿童的父母。

Section § 7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官需要决定孩子是否需要在法庭上由律师代表。如果由律师代理对孩子最有利,法官将指派一名律师,无论孩子是否有能力支付费用。孩子不必出庭,除非他们自己想去,或者法官特别要求他们出庭。

法院应考虑孩子的利益是否需要指定律师。如果法院认为孩子的利益需要律师代理,法院应指定律师代表该孩子,无论孩子是否有能力支付律师费。除非孩子提出请求或法院如此命令,否则孩子不应出庭。

Section § 7862

Explanation
如果父母没有律师出庭并且请不起律师,法院必须为他们提供一名律师,除非他们清楚地理解自己的选择并决定不要律师。

Section § 7863

Explanation

根据本条规定,当法院指定律师代表案件中的一方时,他们将获得合理的工作报酬和费用。法院将决定具体金额,以及除儿童外,由涉案各方中的谁来支付。如果任何一方无力支付,费用将由县的普通基金承担。

根据本条任命的私人律师应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其金额应由法院确定。如此确定的金额应由实际利害关系人(儿童除外)按照法院认为公正的比例支付。但是,如果法院发现任何实际利害关系人无力承担律师费用,该金额应由县的普通基金支付。

Section § 7864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允许法院暂停案件最长30天,以便指定一名律师,并给予律师时间了解案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