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家庭法 Code § 7620(a) 任何通过辅助生殖意图在本州成为法定父母而发生性行为或导致受孕的人,或在本州签订代孕辅助生殖协议的人,因此服从本州法院的管辖权,就根据本部分提起的诉讼而言,涉及可能因该性行为或辅助生殖而受孕的子女,或可能因该辅助生殖协议而受孕的子女。
(b)CA 家庭法 Code § 7620(b) 如果子女是根据第7960条所定义和第7962条所描述的代孕辅助生殖协议受孕的,则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本州法院对确定子女亲子关系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1)CA 家庭法 Code § 7620(b)(1) 代孕辅助生殖协议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居住在本州,或在代孕辅助生殖协议签订时居住在本州。
(2)CA 家庭法 Code § 7620(b)(2) 导致受孕的医疗程序,包括体外受精或胚胎移植,或两者兼有,在本州进行。
(3)CA 家庭法 Code § 7620(b)(3) 子女在本州出生。
(c)CA 家庭法 Code § 7620(c) 根据本部分提起的诉讼应在以下地点之一提起:
(1)CA 家庭法 Code § 7620(c)(1) 子女居住或被发现的县。
(2)CA 家庭法 Code § 7620(c)(2) 如果子女是待定或拟议收养的对象,则在任何一个持有执照的加州收养机构,该机构已接收或拟接收该子女,并且在该县设有办事处。
(3)CA 家庭法 Code § 7620(c)(3) 如果子女是待定或拟议收养的对象,则在部门办事处或调查该申请的公共收养机构所在县。
(4)CA 家庭法 Code § 7620(c)(4) 如果父母已故,则在已开始或可能开始对子女父母遗产进行遗嘱认证程序的县。
(5)CA 家庭法 Code § 7620(c)(5) 如果子女是根据代孕辅助生殖协议受孕的,则在第7962条(e)款所述的任何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