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亲子关系法确立亲子关系
Section § 761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合法确认谁是孩子的父母。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可以通过证明某人是孩子的生身父母,或根据本节中的其他规定来证明。对于养父母和孩子,亲子关系通过收养证明来确认。
Section § 7611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一个人在何种情况下被视为孩子的推定父母。如果一个人与孩子的母亲结婚,并且孩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姻结束后不久出生,那么这个人就被推定为父母。即使婚姻在法律上无效,如果一个人曾试图与孩子的母亲结婚,他们仍可能被推定为父母。在孩子出生后,如果一个人与母亲结婚或试图结婚,或者在出生证明上被列为父母,或者承诺抚养孩子,他们也可以被推定为父母。此外,如果某人与孩子共同生活并扮演父母角色,或者孩子是在父母去世后在特定条件下受孕的,这些情况也可以确立亲子关系。
Section § 7611.5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自动推定某男子是子女的父亲。具体来说,如果子女是通过强奸(特指《刑法典》第261条中提及的)而受孕,并且该男子被定罪,则他不会被推定为父亲。此外,如果子女是在法定强奸(特指《刑法典》第261.5条中提及的)情况下受孕,其中母亲未满15岁,父亲21岁或以上,并且该男子被定罪,则他不会被默认视为父亲。
Section § 761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存在多方主张或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亲子关系推定来确定子女的法定父母。如果根据第7611条存在关于子女父母的推定,只要有强有力的相反证据,就可以对其提出质疑并推翻。如果不同的推定之间或与基因父母的主张之间存在冲突,法院会根据对子女最有利的原则作出裁决,并考虑子女的稳定性和情感需求等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仅承认两名父母会对子女造成伤害,法院甚至可以承认两名以上的父母。签署或不签署自愿亲子关系声明可以作为考虑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这些规则指导着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质疑过程,以确保所有决定都以子女的福祉为重。
Section § 7613
本法规定了在辅助生殖案件中谁被视为法定父母。如果一名女性通过辅助生殖,使用捐赠者的精子或卵子生育子女,只要意向父母提供书面同意,他们就可以被视为法定父母。捐赠者通常不被视为子女的法定父母,除非有书面协议另有规定。对于提供给他人用于生殖的卵子或胚胎,提供者不被视为父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提供者和接受者均有意让提供者成为父母。人们可以签署协议放弃对胚胎的权利,从而使其成为捐赠者而非法定父母。此类协议在离婚案件中经法院批准后即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7613.5
本节讨论了意向父母在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受孕时,为确立其作为法定父母的意图而自愿使用的表格。这些表格是可选的,旨在明确受孕时的意图,但不会影响现有的亲子关系法律推定或法院关于父母权利的裁决。这些表格不适用于代孕母亲或代孕协议,并且适用于四种特定情况:两人使用捐赠材料、未婚父母使用其中一方的精子、父母使用其中一方的卵子,以及父母使用已知捐赠者。建议使用这些表格以明确意图,但建议咨询律师以了解自身权利。公证是使这些协议正式生效的程序之一。
Section § 761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书面承诺抚养子女,而他们被推定或被指控是该子女的父母,那么即使没有收到任何回报,该承诺也具有约束力。如果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命令该承诺保密,并且法院还可以指定某人代子女处理这些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