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合法确认谁是孩子的父母。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可以通过证明某人是孩子的生身父母,或根据本节中的其他规定来证明。对于养父母和孩子,亲子关系通过收养证明来确认。

父母子女关系可按以下方式确立:
(a)CA 家庭法 Code § 7610(a) 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可通过证明生育该子女或根据本部分规定来确立。
(b)CA 家庭法 Code § 7610(b) 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可通过收养证明来确立。

Section § 76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一个人在何种情况下被视为孩子的推定父母。如果一个人与孩子的母亲结婚,并且孩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婚姻结束后不久出生,那么这个人就被推定为父母。即使婚姻在法律上无效,如果一个人曾试图与孩子的母亲结婚,他们仍可能被推定为父母。在孩子出生后,如果一个人与母亲结婚或试图结婚,或者在出生证明上被列为父母,或者承诺抚养孩子,他们也可以被推定为父母。此外,如果某人与孩子共同生活并扮演父母角色,或者孩子是在父母去世后在特定条件下受孕的,这些情况也可以确立亲子关系。

如果一个人符合第2部分第1章(自第7540条起)或第3章(自第7570条起)规定的条件,或符合以下任何一款规定,则该人被视为孩子的生身父母:
(a)CA 家庭法 Code § 7611(a) 视为父母与孩子的生母彼此已婚或曾是夫妻,且孩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生,或在婚姻因死亡、宣告无效、宣告不成立或离婚而终止后300天内出生,或在法院判决分居后出生。
(b)CA 家庭法 Code § 7611(b) 在孩子出生前,视为父母与孩子的生母曾试图以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形式结婚,尽管该尝试性婚姻已无效或可能被宣告无效,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7611(b)(1) 如果该尝试性婚姻只能由法院宣告无效,则孩子在该尝试性婚姻存续期间出生,或在该婚姻因死亡、宣告无效、宣告不成立或离婚而终止后300天内出生。
(2)CA 家庭法 Code § 7611(b)(2) 如果该尝试性婚姻无需法院命令即无效,则孩子在同居关系终止后300天内出生。
(c)CA 家庭法 Code § 7611(c) 在孩子出生后,视为父母与孩子的生母彼此已结婚或曾试图以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形式结婚,尽管该尝试性婚姻已无效或可能被宣告无效,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7611(c)(1) 经视为父母同意,视为父母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被列为孩子的父母。
(2)CA 家庭法 Code § 7611(c)(2) 视为父母根据书面自愿承诺或法院命令有义务抚养孩子。
(d)CA 家庭法 Code § 7611(d) 视为父母将孩子接到家中,并公开承认孩子是其亲生子女。
(e)CA 家庭法 Code § 7611(e) 孩子在逝者死亡后仍在子宫内,且符合《遗嘱认证法典》第249.5条规定的条件。

Section § 76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自动推定某男子是子女的父亲。具体来说,如果子女是通过强奸(特指《刑法典》第261条中提及的)而受孕,并且该男子被定罪,则他不会被推定为父亲。此外,如果子女是在法定强奸(特指《刑法典》第261.5条中提及的)情况下受孕,其中母亲未满15岁,父亲21岁或以上,并且该男子被定罪,则他不会被默认视为父亲。

在第7611条不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某男子不应被推定为子女的生父:
(a)CA 家庭法 Code § 7611.5(a) 该子女是因违反《刑法典》第261条的行为而受孕,且该父亲已被判犯有该项违法行为。
(b)CA 家庭法 Code § 7611.5(b) 该子女是因违反《刑法典》第261.5条的行为而受孕,且该父亲已被判犯有该项违法行为,并且在受孕时母亲未满15岁,而父亲已满21岁或以上。

Section § 7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存在多方主张或冲突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亲子关系推定来确定子女的法定父母。如果根据第7611条存在关于子女父母的推定,只要有强有力的相反证据,就可以对其提出质疑并推翻。如果不同的推定之间或与基因父母的主张之间存在冲突,法院会根据对子女最有利的原则作出裁决,并考虑子女的稳定性和情感需求等因素。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仅承认两名父母会对子女造成伤害,法院甚至可以承认两名以上的父母。签署或不签署自愿亲子关系声明可以作为考虑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这些规则指导着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质疑过程,以确保所有决定都以子女的福祉为重。

(a)CA 家庭法 Code § 7612(a) 除非第2部分第1章(自第7540条起)和第3章(自第7570条起)另有规定,否则根据第7611条产生的推定是一种影响举证责任的可反驳推定,且只能在适当的诉讼中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予以反驳。
(b)CA 家庭法 Code § 7612(b) 如果根据第7611条产生两项或多项相互冲突的推定,或者如果根据第7611条产生的一项或多项推定与根据第7555条被认定为基因父母的人的主张相冲突,则以事实为基础,基于更重要的政策和逻辑考量而产生的推定应予优先。如果其中一位推定父母也是根据第7540条认定的推定父母,则根据第7540条产生的推定只能根据第7541条予以反驳。
(c)CA 家庭法 Code § 7612(c) 在适当的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仅承认两名父母会对子女造成损害,法院可以认定本分部项下主张亲子关系的两名以上人员为父母。在确定对子女的损害时,法院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将子女从与已满足子女生理需求和心理关爱需求,并长期承担该角色的父母的稳定安置中移除所造成的伤害。认定对子女造成损害不要求认定任何父母或主张亲子关系的人不称职。
(d)CA 家庭法 Code § 7612(d) 除非法院在作出(c)款规定的认定后另有命令,否则根据第7611条产生的推定将因确立子女由他人亲子关系的判决而被反驳。
(e)CA 家庭法 Code § 7612(e) 一个人签署或拒绝签署自愿亲子关系声明的行为,在关于确立或终止亲权程序的法律亲子关系问题上,可以作为一项因素予以考虑,但不得具有决定性作用。
(f)CA 家庭法 Code § 7612(f) 本条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761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辅助生殖案件中谁被视为法定父母。如果一名女性通过辅助生殖,使用捐赠者的精子或卵子生育子女,只要意向父母提供书面同意,他们就可以被视为法定父母。捐赠者通常不被视为子女的法定父母,除非有书面协议另有规定。对于提供给他人用于生殖的卵子或胚胎,提供者不被视为父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提供者和接受者均有意让提供者成为父母。人们可以签署协议放弃对胚胎的权利,从而使其成为捐赠者而非法定父母。此类协议在离婚案件中经法院批准后即具有约束力。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613(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613(a)(1) 如果一名女性通过辅助生殖受孕,所用精子、卵子或两者均由非该女性配偶的捐赠者捐赠,且经另一意向父母同意,则该意向父母在法律上被视为所孕育子女的亲生父母。该另一意向父母的同意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该另一意向父母和通过辅助生殖受孕的女性签署。
(2)CA 家庭法 Code § 7613(a)(2) 未能按照 (1) 款要求以书面形式同意,并不妨碍法院认定意向父母已同意,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在孩子受孕之前,该女性和意向父母曾有口头协议,约定该女性和意向父母都将是孩子的父母。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613(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613(b)(1) 提供给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执业精子库,供非捐赠者配偶的女性用于辅助生殖的精子捐赠者,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所孕育子女的亲生父母,除非捐赠者和该女性在孩子受孕前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捐赠者将是父母。
(2)CA 家庭法 Code § 7613(b)(2) 如果精子未按照 (1) 款规定提供给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执业精子库,则供非捐赠者配偶的女性用于辅助生殖的精子捐赠者,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所孕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A)CA 家庭法 Code § 7613(b)(2)(A) 捐赠者和该女性在受孕前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捐赠者不会是父母。
(B)CA 家庭法 Code § 7613(b)(2)(B) 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孩子是通过辅助生殖受孕的,并且在孩子受孕之前,该女性和捐赠者曾有口头协议,约定捐赠者不会是父母。
(c)CA 家庭法 Code § 7613(c) 提供卵子供非提供者配偶或非婚伴侣的人用于辅助生殖的提供者,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所孕育子女的亲生父母,除非法院发现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卵子提供者和每个接受者均意图让该提供者拥有亲权。
(d)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613(d)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613(d)(1) 提供胚胎供非提供者配偶或非婚伴侣的意向父母用于辅助生殖的提供者,在法律上被视为非所孕育子女的亲生父母,除非法院发现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提供者和意向父母均意图让该提供者成为父母。
(2)CA 家庭法 Code § 7613(d)(2) 如果卵子、精子或胚胎的提供者并非卵子或精子的原始来源,则每个原始提供者对捐赠的书面同意是必需的,除非该人已签署书面文件同意捐赠,或放弃或解除其对遗传物质的权利,或根据法院命令另有规定。
(e)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613(e)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7613(e)(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未婚且共同拥有胚胎处置法律控制权的人不应被阻止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一方放弃对胚胎的所有法律权益,明确意图放弃所有法律权益的人不应成为使用该胚胎所孕育的任何子女的法定父母,尽管有任何先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或相反的法律判决。在所有对胚胎拥有法律权益或处置控制权的人签署书面文件放弃该权益后,放弃权益的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捐赠者,而非法定父母。该协议签订后,保留对胚胎的法律权益和处置控制权的人应拥有决定胚胎使用和处置的唯一权利,包括尝试受孕的权利,但须遵守 (d) 款 (2) 项规定的任何限制。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交该协议,法院应发布命令,确立捐赠者的非父母身份。
(2)CA 家庭法 Code § 7613(e)(2) 如果共同拥有一个或多个胚胎的法律控制权和权益的人在签署协议时彼此已婚,则该协议仅在法院作出包含该协议的最终离婚判决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后,根据第 7540 条或第 7611 条 (a)、(b) 或 (c) 款的推定将不适用。

Section § 7613.5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意向父母在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受孕时,为确立其作为法定父母的意图而自愿使用的表格。这些表格是可选的,旨在明确受孕时的意图,但不会影响现有的亲子关系法律推定或法院关于父母权利的裁决。这些表格不适用于代孕母亲或代孕协议,并且适用于四种特定情况:两人使用捐赠材料、未婚父母使用其中一方的精子、父母使用其中一方的卵子,以及父母使用已知捐赠者。建议使用这些表格以明确意图,但建议咨询律师以了解自身权利。公证是使这些协议正式生效的程序之一。

(a)CA 家庭法 Code § 7613.5(a) 意向父母可以使用本节规定的表格,但并非必须使用,以表明其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受孕的子女的法定父母意图。这些表格应满足第7613节规定的书面要求,旨在明确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意向父母在受孕时的意图。这些表格不影响基于第7611节的任何亲子关系推定,也不排除法院根据加州法规或判例法审议任何其他亲子关系主张。
(b)CA 家庭法 Code § 7613.5(b) 这些表格仅适用于非常有限的情况。请仔细阅读表格,以确定您是否符合使用这些表格的条件。
(c)CA 家庭法 Code § 7613.5(c) 这些表格不适用于代孕母亲或代孕协议的辅助生殖协议。
(d)CA 家庭法 Code § 7613.5(d) 本节不要求使用其中一种表格来满足第7613节的书面要求。
(e)CA 家庭法 Code § 7613.5(e) 以下是可选的加州辅助生殖法定表格:
加州辅助生殖法定表格,表格 1:
两名已婚或未婚人士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受孕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请使用此表格:您和另一位意向父母(可能是您的配偶或注册同居伴侣)通过使用精子和/或卵子捐赠的辅助生殖技术受孕;并且其中一人将分娩。
警告:签署此表格并不能终止精子捐赠者的亲子关系主张。如果精子在人工授精前提供给执业医师或执业精子库,或者如果您在没有性交的情况下受孕,并且您与捐赠者签订了书面协议,表明您将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受孕且不打算让捐赠者成为父母,则精子捐赠者的亲子关系主张终止,如《家庭法典》第7613(b)节所要求。
关于子女亲子关系的法律很复杂。强烈建议您就您的权利咨询律师。即使您不填写此表格,分娩父母的配偶或同居伴侣仍被推定为在婚姻或同居关系期间出生的任何子女的法定父母。
此表格表明您打算通过使用精子和/或卵子捐赠的辅助生殖技术受孕的子女的父母意图。
我,____________________(打印非分娩人的姓名),意图成为____________________(打印分娩人的姓名)将或已通过使用精子和/或卵子捐赠的辅助生殖技术受孕的子女的父母。我同意分娩人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我意图成为受孕子女的父母。
签名
将分娩的意向父母:___________________(打印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_(日期)
不分娩的意向父母:____________(打印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____________(日期)
公证确认
如果您不签署本表格或类似协议,您的精子捐赠者可能被视为父母,除非精子在人工授精前提供给执业医师和外科医生或执业精子库,或者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您计划通过辅助生殖受孕且不打算让捐赠者成为父母,根据《家庭法典》第7613(b)条的规定。如果您不签署本表格或类似协议,您的卵子捐赠者可能被视为父母,除非法院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您计划通过辅助生殖受孕且不打算让捐赠者成为父母,根据《家庭法典》第7613(c)条的规定。
关于子女亲子关系的法律很复杂。强烈建议您就您的权利咨询律师。
本表格表明您意图使您的精子和/或卵子或胚胎捐赠者不成为您计划通过辅助生殖受孕的子女的父母。
我,_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生育父母的姓名),计划使用辅助生殖技术,通过精子和/或卵子捐赠者或胚胎捐赠受孕,并且我无意让精子和/或卵子或胚胎捐赠者成为受孕子女的父母。
(如适用)我,_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精子捐赠者的姓名),计划将我的精子捐赠给_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生育父母的姓名,如适用,以及第二父母的姓名)。我未与_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生育父母的姓名)结婚,也未与其处于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包括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同居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并且我无意成为受孕子女的父母。
(如适用)我,_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卵子捐赠者的姓名),计划将我的卵子捐赠给_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生育父母的姓名,如适用,以及第二父母的姓名)。我未与_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生育父母的姓名)结婚,也未与其处于注册同居伴侣关系(包括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同居伴侣关系或民事结合),也未与_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生育父母的姓名)有任何亲密且非婚姻关系,并且我无意成为受孕子女的父母。
(如适用)我,_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非生育意向父母的姓名),意图成为_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生育父母的姓名)将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使用精子和/或卵子捐赠受孕的子女的父母,并且我无意让精子和/或卵子或胚胎捐赠者成为父母。我同意生育者使用辅助生殖技术。
签名
生育意向父母: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_(日期)
(如适用)精子捐赠者: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_(日期)
(如适用)卵子捐赠者:___________________(请打印姓名)
(如适用) 未分娩的意向父母:____________ (打印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  ___________(日期)
公证确认
加利福尼亚州
县 ) _____
于 在我面前,(插入官员姓名和头衔)
亲自到场, ,
经令我满意的证据证明,其为该文书上署名之人,并向我确认其以授权身份签署了该文书,且通过其在该文书上的签名,该人或该人所代表的实体已签署了该文书。
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的惩罚下证明,前述段落真实无误。
以我的亲笔签名和公章为证。
签名(盖章)

Section § 76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书面承诺抚养子女,而他们被推定或被指控是该子女的父母,那么即使没有收到任何回报,该承诺也具有约束力。如果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命令该承诺保密,并且法院还可以指定某人代子女处理这些款项。

(a)CA 家庭法 Code § 7614(a) 书面承诺,即因推定父母或被指控父亲与子女关系而产生的提供子女抚养费的承诺,无需对价,并且在受第7632条约束的情况下,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b)CA 家庭法 Code § 7614(b) 为了子女或另一方父母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并且应承诺人的请求,应当命令该承诺保密,并指定一人或机构代表子女接收和支付履行该承诺所支付的所有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