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可引用为《统一亲子关系法》。
统一亲子关系法总则
Section § 7601
本节解释了家庭法中“自然父母”的含义;它指的是未收养子女的父母,无论他们与子女是否有生物学关系。“亲子关系”包括子女与其自然父母或收养父母之间的法律联系和责任。重要的是,法律允许一个子女拥有两个以上的父母。如果一个子女有两个以上的父母,那么法律法规中提及“两个父母”的地方,应解释为指该子女的所有父母。
(a)CA 家庭法 Code § 7601(a) “自然父母”在本法典中系指根据本部分确立的非收养父母,无论其与子女是否有生物学关系。
(b)CA 家庭法 Code § 7601(b) “亲子关系”在本部分中系指子女与其自然父母或收养父母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据此赋予或施加权利、特权、义务和责任。该术语包括母子关系和父子关系。
(c)CA 家庭法 Code § 7601(c) 本部分不排除认定一个子女可以拥有两个以上父母的亲子关系。
(d)CA 家庭法 Code § 7601(d) 就州法律、行政法规、法院规则、政府政策、普通法以及任何其他规范父母权利、保护、利益、职责、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定或渊源而言,任何提及“两个父母”的表述,应解释为适用于根据本部分认定有两个以上父母的子女的每一位父母。
自然父母 非收养父母 亲子关系
Section § 7602
本法律规定,所有子女和父母在彼此的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该子女的父母是否已婚。
亲子关系平等适用于每一个子女和每一个父母,不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
亲子关系 平等权利 婚姻状况
Section § 7603
本条指出,另一项法律,即第3140条,适用于《家庭法典》本部分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这相当于一个指引,表明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采纳或参考第3140条中的规定。
第3140条 适用程序 法律参考
Section § 7604
如果法院认定存在合法的亲子关系,并且其决定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那么在最终裁决之前,法院可以就子女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做出临时决定。
法院可以命令临时救济,包括根据第8部第2部分(自第3020条起)的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如果法院认定以下两点:
(a)CA 家庭法 Code § 7604(a) 根据第7540条或第7541条,存在亲子关系。
(b)CA 家庭法 Code § 7604(b) 该监护权或探视权命令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临时监护权 临时救济 监护权命令
Section § 7605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在涉及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能公平地获得法律代理。如有必要,法院可以根据收入和经济需求,命令一方当事人支付另一方的律师费。法院必须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双方的费用,如果存在经济不平等,则会作出费用裁决。裁决的律师费可以涵盖案件开始之前或之后的法律服务。法院必须迅速对这些费用请求作出裁决,通常在15天内,即使在法庭上需要快速决策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此外,任何裁决都可以在整个法律程序中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包括上诉后的阶段。
(a)CA 家庭法 Code § 7605(a) 在根据本部分确立子女的人身监护权或法定监护权或探视令的任何诉讼中,以及在相关判决作出后的任何诉讼中,法院应确保各方均能获得法律代理以维护其权利,必要时根据收入和需求评估,命令一方(政府实体除外)向另一方或另一方的律师支付在诉讼进行期间为律师费以及维持或辩护该诉讼所合理必需的任何金额。
(b)CA 家庭法 Code § 7605(b) 根据本条提出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请求时,法院应就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裁决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获取资金聘请律师的差异以及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双方的法律代理费用作出认定。如果认定结果表明存在获取资金的差异和支付能力差异,法院应作出裁决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的命令。缺乏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自行诉讼人请求法院命令另一方当事人(如果该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经济能力)支付合理金额,以便未获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之前及时聘请律师。
(c)CA 家庭法 Code § 7605(c) 本条范围内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可以裁决用于在诉讼开始之前或之后提供的法律服务或发生的费用。
(d)CA 家庭法 Code § 7605(d) 法院应增加或修改原有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裁决,以合理必要地用于分项 (a) 所述诉讼或任何相关诉讼的提起或辩护,包括在任何上诉结束后。
(e)CA 家庭法 Code § 7605(e) 除分项 (f) 另有规定外,申请作出、增加或修改律师费(包括聘请律师的合理预付金)或诉讼费用或两者兼有的临时命令,应在分项 (a) 所述任何诉讼进行期间,通过通知动议或通过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提出。
(f)CA 家庭法 Code § 7605(f) 法院应在动议或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听证会后15天内,就根据本条提出的费用申请作出裁决。分项 (a) 所述的命令可以在公开法庭上通过口头动议在以下任一时间作出,无需通知:
(1)CA 家庭法 Code § 7605(f)(1) 在对案件实体进行听证时。
(2)CA 家庭法 Code § 7605(f)(2) 在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585条或第586条对一方当事人作出缺席判决之前。法院应在15天内且在任何判决作出之前,就根据本分项提出的任何动议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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