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部分项下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指定一名适当的当事人代表该子女行事,并可命令送达法院认为适当的进一步程序通知。
免受父母监护和控制总则
Section § 7805
本法律解释了在涉及儿童的法院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查阅某些法律文件。对于家庭法院的案件,只有法院工作人员、涉案儿童、其父母或监护人、律师以及法官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可以查阅这些文件。如果案件提交到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等更高级别的法院,则只有法院工作人员、涉案当事人、其律师以及首席法官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可以查阅。此外,如果分享信息有助于儿童的福祉,则可以将其提供给负责社会服务或福利的机构,例如州社会服务部或县福利部门。
(a)CA 家庭法 Code § 7805(a) 在本部分项下程序中提交的申请书,或在本部分项下程序中提交的、由缓刑官或由监事会指定负责管理公共社会服务项目的县级部门的报告,仅可由以下人员查阅:
(1)CA 家庭法 Code § 7805(a)(1) 法院工作人员。
(2)CA 家庭法 Code § 7805(a)(2) 该程序所涉儿童。
(3)CA 家庭法 Code § 7805(a)(3) 该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
(4)CA 家庭法 Code § 7805(a)(4) 各方的律师。
(5)CA 家庭法 Code § 7805(a)(5) 法官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b)CA 家庭法 Code § 7805(b) 在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审理的、旨在审查根据本部分项下程序作出的判决或命令的程序中,法院记录和各方提交的诉讼摘要仅可由以下人员查阅:
(1)CA 家庭法 Code § 7805(b)(1) 法院工作人员。
(2)CA 家庭法 Code § 7805(b)(2) 该程序的当事人。
(3)CA 家庭法 Code § 7805(b)(3) 各方的律师。
(4)CA 家庭法 Code § 7805(b)(4) 案件待决法院的首席法官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c)CA 家庭法 Code § 780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认为这样做将促进儿童的福祉,法院和缓刑官可向以下任何机构提供与根据本部分提交的申请书有关的信息:
(1)CA 家庭法 Code § 7805(c)(1) 州社会服务部。
(2)CA 家庭法 Code § 7805(c)(2) 县福利部门。
(3)CA 家庭法 Code § 7805(c)(3) 公共福利机构。
(4)CA 家庭法 Code § 7805(c)(4) 由州社会服务部许可的私人福利机构。
儿童诉讼程序 法院工作人员查阅权 父母查阅权
Section § 7807
本节规定,当提交解除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申请时,某些家庭和监护权相关的法律不适用。在审理该申请期间,其他影响子女的法律程序,例如监护权或探视权动议,将暂停。但是,这不影响法院发布与家庭暴力或受抚养人案件相关的命令的能力。
解除父母监护权 儿童诉讼中止 监护权申请
Section § 7808
本条规定,如果一个孩子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抚养人,某些规则将不适用于他们。相反,如果需要终止这些孩子的亲权,则必须通过此处列出的其他特定法律程序进行:即《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6.26条,本《家庭法典》第8604条至第8606条以及第8700条,以及自第7660条开始的一系列法律。
本部分不适用于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0条(c)款,在1989年1月1日或之后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抚养子女的未成年人,在该未成年人是法院受抚养子女的期间。对于这些未成年人,终止亲权的唯一方式规定在以下法规中:
(a)CA 家庭法 Code § 7808(a) 《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6.26条。
(b)CA 家庭法 Code § 7808(b) 本法典第8604条至第8606条(含)以及第8700条。
(c)CA 家庭法 Code § 7808(c) 本法典本分部第3部分第5章(自第7660条起)。
受抚养子女 少年法庭 亲权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