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受父母监护和控制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Section § 7820
Section § 7821
本法律规定,本章项下的任何决定都需要有强有力且有说服力的证据支持,除非有明确提及的例外情况。
Section § 7822
本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未提供孩子的身份证明、未抚养或联系孩子,或者将孩子交给他人照管且无意接回,法院可以宣告孩子被遗弃。如果父母在抚养或保持联系方面只做出极少努力,法院可以推定其有遗弃意图。对于父母下落不明的被遗弃儿童,可在发现孩子120天后提起诉讼,并在180天后举行听证会。在监护权转移或收养计划中,如果某些法律协议未完成,法院仍可宣告遗弃。对于涉及印第安监护人的印第安儿童,适用特殊规定,除非父母未恢复监护权或未履行其义务,否则不推定为遗弃。
Section § 78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儿童受到父母的忽视或虐待,包括严重的性虐待,就可以启动相关程序。此外,儿童必须曾受少年法庭管辖,并且在提交申请之前,父母至少一年没有监护权。在此期间,父母短暂的监护不会重新计算一年的期限。
Section § 7824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法律程序,从而可能将孩子从父母的照护中带走。它特别适用于父母因身体或精神上的无能力而无法充分照护孩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无能力”包括酗酒或吸毒成瘾等问题,除非这些物质是根据医生的处方计划使用的;或者如果父母被认为道德败坏。此外,孩子必须因为由少年法庭照护,而至少一年没有在父母的监护下。如果父母只是在短暂、不重要的时期内与孩子在一起,这仍然算作孩子已经离开父母满一年。
Section § 7825
这项法律允许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剥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首先,父母必须被判犯有重罪。其次,犯罪细节必须表明该父母不适合在未来监护子女。法院可以查看父母过去的犯罪记录,以判断是否存在影响子女福祉的行为模式。此外,如果子女是因父亲强奸母亲而受孕,且父亲因此被定罪,母亲可以对父亲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将被自动视为不适合拥有监护权。
Section § 7826
这项法律允许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采取法律行动:首先,孩子的父母已被法律宣告为发育障碍或精神疾病患者。其次,父母居住或住院地的官方人员确认这些父母无法充分照顾或抚养他们的孩子。
Section § 7827
本节描述了在父母精神失能且无法充分照护子女的情况下,终止亲权的过程。“精神失能”一词指父母患有影响其照护子女能力的精神障碍,且此状况可能持续。为支持此类案件,需要两名专家(合格的精神病医生、神经科医生或心理学家)的证词。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听取其他具有相关经验的执业专业人士的证词,除非他们参与了子女的收养过程。如果父母居住在州外或国外,专家证据可通过宣誓书提交。如果父母的权利可能被终止,且他们没有律师,法院将为其提供一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