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

Explanation

本条主要规定,除非有具体的规则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规则也适用于家事法案件。这包括《民事诉讼法典》中从第391条开始的规则。

除非任何其他法规或司法委员会采纳的规则另有适用规定,否则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规则,包括《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3a篇(从第391条开始)的规定,适用于本法典项下的诉讼程序,并构成其诉讼程序规则。

Section § 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有权制定家庭法案件的规则和程序,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211.5

Explanation
从2024年1月1日开始,如果您是参与特定法律诉讼的退伍军人,法院必须向您提供退伍军人资源信息,包括退伍军人事务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选择使用专用表格告知您的退伍军人身份。如果您这样做,法院会将此表格发送给该部门,该部门随后会与您联系。最后,司法委员会可能会更新必要的规则和表格,以确保这一切顺利进行。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11.5(a)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11.5(a)(1)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本法典规定的诉讼程序中,法院应向自行表明身份的退伍军人提供一份退伍军人资源清单,包括如何联系退伍军人事务部地方办事处的信息。
(2)CA 家庭法 Code § 211.5(a)(2) 退伍军人可自行决定在司法委员会的兵役表格上提供其退伍军人身份信息,将该表格提交给法院,并将其送达诉讼的其他当事方。
(b)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11.5(b)
(1)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11.5(b)(1) 当某人根据 (a) 款第 (2) 项提交一份表明其退伍军人身份的表格时,法院应将该表格的副本传送给退伍军人事务部。
(2)CA 家庭法 Code § 211.5(b)(2) 收到该表格副本后,退伍军人事务部应在合理时间内使用表格上提供的信息联系该人。
(c)CA 家庭法 Code § 211.5(c) 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可修订或制定实施本条所需的规则和表格。

Section § 212

Explanation
当您根据本法典向法院提交呈请书、答复或申请书等文件时,您必须通过“核证”程序,正式宣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Section § 213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复,就相同问题请求不同的救济。这项规定适用于离婚、婚姻无效、分居案件、家庭暴力保护令案件,以及涉及子女探视、监护或抚养费的案件。

(a)CA 家庭法 Code § 213(a) 在传讯令状听证会、对其的修改听证会或动议(非藐视法庭)听证会中,被申请人可以在法规或法院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复声明,就申请人提出的相同问题,寻求不同于申请人所请求的积极救济。
(b)CA 家庭法 Code § 213(b) 本条适用于以下任何程序:
(1)CA 家庭法 Code § 213(b)(1) 婚姻解除、婚姻无效或当事人法定分居程序。
(2)CA 家庭法 Code § 213(b)(2) 与第6218条所述保护令相关的程序。
(3)CA 家庭法 Code § 213(b)(3) 任何其他涉及子女探视、监护或抚养费争议的程序。

Section § 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认为为了公平和保护相关人员有必要时,不公开审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法院工作人员、案件当事人、他们的律师和证人可以出席。

除非本法典或法院规则另有规定,法院在认为为了司法公正和相关人员的利益有必要时,可以指示本法典项下诉讼中提出的任何事实问题的审理不公开进行,并且可以排除所有人,但法院工作人员、当事人、他们的证人和律师除外。

Section § 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修改与婚姻解除、法定分居或子女相关问题(如监护权和抚养费)的判决或命令的程序。通常,除非您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您不能更改这些命令。对于监护权或抚养费的变更,您可以通过邮件通知对方当事人,但必须附上对方地址的证明。如果法院决定将某些问题分开处理,规则会略有不同,送达方式必须更直接。

Section § 2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主要规定了家庭法院诉讼中的沟通规则。它通常禁止单方沟通,即律师在对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法院进行的私下沟通。这项规则适用于律师与法院指定的调解员或评估员之间的对话,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沟通内容仅涉及日程安排。存在例外情况,例如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或需要立即采取行动保护某人安全的情况。此外,调解员或评估员仍可履行其职责,例如报告虐待儿童或伤害威胁,而不会违反这些规则。司法委员会必须在2006年7月前制定一项规则来执行这项法律。

(a)CA 家庭法 Code § 216(a) 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否则在根据本法典进行的任何程序中,诉讼任何一方的律师与任何法院指定或法院关联的评估员或调解员之间,或法院指定或法院关联的评估员或调解员与法院之间,不得有单方沟通,预约安排除外。
(b)CA 家庭法 Code § 216(b) 依照第3150条由法院指定的律师与法院指定或法院关联的评估员或调解员之间不得有单方沟通,除非经法院明确授权或依照第3151条(c)款(5)项进行。
(c)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16(c)
(a)Copy CA 家庭法 Code § 216(c)(a)款和(b)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家庭法 Code § 216(c)(1) 允许调解员或评估员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指控的案件,如第3113、3181和3192条所规定。
(2)CA 家庭法 Code § 216(c)(2) 允许调解员或评估员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指控的案件,如《加州法院规则》第5.215条所规定。
(3)CA 家庭法 Code § 216(c)(3) 如果调解员或评估员认为需要单方沟通,以告知法院调解员或评估员认为限制令是必要的,以防止对儿童或当事方人身安全造成迫在眉睫的风险。
(d)CA 家庭法 Code § 216(d) 本条不应被解释为限制调解员或评估员作为《刑法典》第11165.9条规定的强制报告人可能承担的责任,或调解员或评估员根据Tarasoff诉加州大学董事会案 (1976) 17 Cal.3d 425、Hedlund诉高等法院案 (1983) 34 Cal.3d 695以及《民法典》第43.92条所承担的警告责任。
(e)CA 家庭法 Code § 216(e) 司法委员会应在2006年7月1日前通过一项法院规则,以实施本条。

Section § 2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特定的法庭听证会上,法院应该允许提供现场的、相关的证词,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有充分的理由不这样做(法院必须解释这些理由)。如果一方希望证人作证,他们必须在听证会前提交一份证人名单,说明每位证人将谈论的内容。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法院可能会推迟听证会,并在听证会继续之前作出临时决定。此外,还有一条规定说明何时可以不进行现场作证。

(a)CA 家庭法 Code § 217(a) 根据本法典提起的任何要求说明理由的命令或动议通知的听证会上,除非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或根据 (b) 款认定有充分理由,法院应接受任何与听证会相关且在其范围内的现场、有资格的证词,且法院可以向当事人提问。
(b)CA 家庭法 Code § 217(b) 在适当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有充分理由拒绝接受现场证词,并应在记录中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其认定理由。司法委员会应在2012年1月1日前,通过一项全州范围的法院规则,规定法院在认定充分理由时应考虑的因素。
(c)CA 家庭法 Code § 217(c) 寻求提供除当事人以外的证人现场证词的一方,应在听证会前提交并送达一份证人名单,并附上对预期证词的简要说明。如果证人名单未在听证会前送达,法院可应请求准予短暂延期,并可在延期听证会前作出适当的临时命令。

Section § 218

Explanation
在家庭法案件中,如果判决已经作出后,有人提交了新的动议或请求,那么收集证据和信息的程序(即证据开示)将自动重新启动。这适用于新请求中讨论的问题。这些事项的“审理日期”将是新听证会或任何重新安排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