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预扣税税款的代扣代缴
Section § 13020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雇主从员工工资中预扣税款。对于居民员工,无论他们在哪里工作都适用;对于非居民员工,如果他们在加州工作则适用。预扣的税款应与员工将工资计入应税收入后实际应缴的税款大致相当,计算时会根据个人免税额进行调整。
预扣金额的计算方法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规定。如果计算结果大致相同,雇主可以使用会计机器进行这些计算。重要的是,对于在加州担任董事职务并获得报酬的非居民公司董事,不需要进行预扣。
Section § 13021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雇主报告和汇缴代扣所得税的要求。雇主必须提交季度扣缴报告,无论是否支付了工资,并每季度提交代扣税款。对于同时向联邦报告的雇主,如果代扣金额达到或超过 $500,则必须遵守类似的州税时间表。如果雇主每年支付的款项超过 $20,000,则必须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汇缴税款,某些情况除外。雇主即使不被要求也可以选择使用电子支付,并且如果他们按时汇缴了95%的税款,则免受罚款,除非是故意为之。此外,对于每月代扣至少 $350 的雇主,必须每月支付税款。每年也必须进行年度对账,特定年份除外,相关变更自2013年起生效。
250
400
Section § 13021.5
加州法律的这一部分定义了雇主与州之间交易中使用的电子资金转账相关的关键术语。“电子资金转账”是一种无需使用支票,通过自动清算所或联邦储备银行电汇等网络以电子方式转移资金的方法。“自动清算所”是一个帮助银行发送和接收支付记录的系统,而“借记”和“贷记”则指资金在银行账户之间如何流动。
州承担借记交易的费用,但雇主需支付与贷记交易或联邦储备银行电汇相关的任何费用,后者需要部门批准。“营业日”被定义为通常的工作日,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结算日期”是资金交换被记录下来的日期。最后,“累计平均支付额”是随着时间推移的平均存款金额,它也可能代表单笔年度支付。
Section § 13023
本节允许部门制定规定,允许雇主估算员工每个季度的工资,以便计算每次发薪时应预扣多少税款。这意味着雇主在计算预扣税款时,可以将估算的平均工资视为实际工资。雇主还可以在整个季度内调整预扣金额,以确保其与如果员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是按季度计算时应预扣的金额相符。
Section § 13024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定规定,在通常要求之外,从员工工资中额外扣缴税款。这只有在雇主和雇员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额外扣缴的款项将被视为本分部下必须扣除的任何其他税款。
Section § 130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零售销售人员获得的报酬不是现金,但他们通常的工作报酬是现金佣金,那么雇主就不必从这种非现金支付中预扣税款。但是,雇主必须按照法规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供关于这种报酬的特定信息。
Section § 13026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雇员提供一份预扣豁免证明,雇主无须从雇员工资中预扣州税。该证明必须声明雇员去年没有欠联邦所得税,并且预计今年也不会欠税。
Section § 13027
Section § 13028
这项法律规定,养老金、年金和其他递延收入在税款预扣方面被视为工资。如果一个人选择不对这些资金进行预扣税款,该选择通常也适用于本州法律,除非他们经支付方同意选择进行预扣。本法律下计算预扣税款的规则与联邦计算方法一致,并允许选择特定的计算方式。如果计算出的每月预扣金额低于10美元,支付方则无需预扣。本法律不适用于居住在加州以外的收款人,并且相关部门将制定规定以帮助实施这些规则。
Section § 13028.1
Section § 13028.5
这项法律解释了补充失业补偿金在税务上如何处理。这些福利被视为工资,这意味着它们将作为常规收入征税。它们支付给因裁员、工厂关闭或类似原因而被迫离职的员工。要使这些款项可征税,它们必须是涉及雇主的计划的一部分,并且必须计入员工的总收入。
Section § 13028.6
本法律规定了不被视为常规工资的病假工资,如果个人提出请求,仍可进行税款预扣。病假工资是指根据雇主参与的计划,支付给因病缺勤雇员的款项。如果雇员希望从病假工资中预扣税款,他们必须提交书面请求,说明金额和他们的社会安全号码,并且该请求在七天后生效。此外,如果病假工资是集体谈判协议的一部分,则可能适用不同的规则,预扣金额将由该协议确定。
Section § 13029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制定规则,对通常不被视为工资的某些款项进行预扣,前提是付款人和收款人都同意。
预扣可以适用于雇员服务报酬或部门认为适当的其他款项。双方必须以指定的方式同意。
在协议期间,此类款项在法律和税务上将被视为工资。
Section § 13030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工资支付不遵循常规工资周期时,雇主应如何处理税款扣除。如果工资是针对非标准工资周期支付的,扣除额应与包含相同天数(包括周末和节假日)的类似周期相匹配。如果支付工资时未考虑任何特定工资周期,扣除额应反映自上次支付、工作开始日期或当年1月1日(以后者为准)以来所经过的天数。如果这些周期短于一周,法律允许使用每周工资减去免税额来计算扣除。
Section § 13031
这项法律规定了雇主如何判断在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给雇员的款项是否算作工资。如果雇员在一个持续31天或更短的工资支付周期中,至少有一半时间赚取了工资,那么该期间内赚取的所有款项都将被视为工资。然而,如果雇员在该周期中超过一半的时间没有赚取工资,那么该期间内的任何付款都不算作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