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70(a) 雇主应负责缴纳依照第13020条规定应扣除和预扣的税款,且不就该笔款项的金额对任何人承担责任。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3070(b) 凡任何雇主或个人依照本分部预扣了任何款项,所预扣的款项应被视为为加利福尼亚州设立的特别信托基金。
本节规定,雇主必须缴纳其应从员工工资中预扣的税款,并且他们无需为支付这些款项而对他人承担责任。此外,雇主预扣的任何税款都被视为加利福尼亚州的特别信托基金,这意味着这笔钱是专门为州政府的目的而持有的。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雇主是政府实体,包括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如城市或机构),他们可以指定一名官员或雇员来处理从工资中扣除的税款的返还。基本上,政府实体内部的某个人有权管理这些财务交易。
本法律解释了当非雇主方支付工资或专门为工资提供资金时的责任。如果贷款人或担保人直接向雇员支付工资,他们需对本应从这些工资中预扣的税款负责。如果他们向雇主提供资金,并且知道雇主无法支付税款,他们也需对未支付的税款负责,但责任上限为他们所提供资金的25%。这些第三方支付给州的款项将计入雇主的纳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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