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和就业能力服务就业培训委员会
Section § 10200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旨在通过投资于一线工人(即直接生产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人员)的培训项目,以应对全球和州际竞争,从而增强本州的劳动力。这些项目旨在创造或保留高薪、高技能的工作,特别是在受竞争威胁的行业中。优先考虑那些能刺激加州经济、提供工作保障、培训新员工和被取代员工以及支持弱势群体的项目。这些项目必须补充而非取代现有培训资金,并鼓励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合作。
法律强调与现有培训和经济发展项目进行协调,并允许资助学徒项目。最终目标是促进就业增长,使工人掌握新技术和就业机会所需的技能,理想情况下还能支持职业发展和招聘代表性不足的群体。
Section § 10201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就业培训项目中使用的各种术语。它解释说,“部门”指的是就业发展部,而“雇主”包括几乎所有雇主,但某些具有特定失业保险安排的公共或非营利实体除外。它明确指出,“合格参与者”是指失业人员或符合特定就业标准的人员,例如已受雇至少90天。该法律还定义了“执行董事”、“基金”、“工作”、“新雇佣培训”、“专家组”、“再培训”、“软技能”、“州平均小时工资”、“受训人员”和“培训机构”等术语。这些定义有助于建立就业培训资金和资格的框架,以及对受训员工的某些工资要求。
Section § 10201.5
Section § 10202
雇佣培训小组是雇佣发展部的一部分。它由州长任命的执行主任领导,该主任必须有政府工作经验。这位主任负责监督小组的所有运作,包括经小组批准,根据需要设立部门。小组可以根据公务员制度规则雇佣必要人员,但执行主任和两名助理主任除外,他们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这些助理主任也由州长任命,他们听从执行主任的指示,并履行指派的职责。所有人员都由小组或其指定的代表管理。
Section § 10202.5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由八名成员组成的专家小组,主要关注商业管理和雇佣关系。其中七名成员是任命的,而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员则自动成为有投票权的成员。
州议会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和州长负责任命这些成员。任命的成员分为私营部门劳工代表和商业代表,其中劳工代表由州劳工联合会提名,商业代表由商业组织提名。
由州长任命的成员有固定的任期,而由议长任命的成员则由议长决定其任期。任命的成员可以报销差旅费,并且每次参加会议或执行公务可获得100美元,每月最高不超过300美元。
Section § 10203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专家组可以在州内任何地方开会,并且必须在萨克拉门托设一个中央办公室,外加三个区域办公室。其中两个设在南加州,一个设在北加州。此外,执行董事必须在每个区域办公室指派一名专门负责帮助小型企业的人员,通过制定培训计划和加快培训提案的审批流程来提供帮助。
Section § 10204
本法律条款要求一个小组与地方和州的劳动力发展委员会以及2014年联邦《劳动力创新和机会法案》下的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合作。他们必须制定一个计划,用于数据共享和协调培训项目,使其与特定分部内的其他相关项目保持一致。
Section § 1020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个小组的职责,该小组负责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经济变化,为工人制定培训计划。小组必须每年制定并更新一份三年计划,审查劳动力市场数据,并评估培训项目在提高就业保障和惠及经济方面的有效性。法律规定要监测经济变化,并确保提案符合特定标准,包括行业需求和小型企业的需求。培训合同可以与多方签订,并且免于竞争性招标,但必须以绩效为基础且不超过24个月。小组必须确保财务控制,评估培训项目,每年向立法机构报告,加快合同处理,并与商业和劳工团体协调。它还必须对专有信息保密,并确保运营透明。
Section § 10206
本节解释了特定资金如何用于各种培训和行政目的。资金可用于报销合理的培训费用和相关的行政开支。资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分配,例如固定费率合同或基于预算的审查,但不能用于支付介绍费或前期开发费用。此外,承包商和雇主都必须通过实物捐助来表明他们对培训价值的坚定承诺,同时要考虑到他们的规模和财务能力。小型企业发展中心也可以提供服务以支持本章的目标,并且所有支出都需经过预算审查。
Section § 10207
委员会必须在收到一份完整的申请后60天内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他们还需要为与委员会签订了特别协议的州机构提交的提案建立快速审查程序。
Section § 10209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合同的指导原则,旨在帮助个人获得新工作或保住现有工作。培训必须具有职业发展潜力和长期就业保障,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包括基础和识字技能培训。导致企业所有权变更并可能使现有劳动协议失效的培训提案将不予批准。
为了公平分配资金,以前获得过资助的企业在未来的培训项目中可能需要承担更多费用。十万美元以下的较小合同可由执行董事批准,但需接受专家小组的审查。培训费用分阶段支付,其中一部分会保留,直到受训人员至少工作90天,除非行业惯例允许不同的试用期。
最后,新雇员培训合同必须包含就业安置服务,以确保受训人员在培训后能够找到工作。
Section § 10210
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只有在这些机构能证明几件事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它们需要有良好的记录,证明能成功安置学员并让他们留在工作岗位上,雇主对它们以前的学员感到满意,并且要显示出市场对所提供培训的需求。培训内容必须符合雇主的需求。培训机构的会计系统必须有足够的控制措施,以确保数据准确、运营高效,并符合政府标准。专家小组可以随时查看这些会计系统,以检查是否合规。
Section § 10211
如果您是根据本章参加特定培训项目的受训人员或雇员,您的项目将获得相关主管的官方认可和批准,并遵循始于第1266节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10212.2
Section § 10213
劳工发展部(EDD)需要与该小组合作,提供支持和技术援助。这可能包括提供就业市场数据、预测哪些工作会有需求,以及关于不同培训方法的建议。
Section § 10214.5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专门小组将至多15%的培训资金分配给旨在提高一线员工技能和就业保障的项目。这些项目无需满足通常的资格标准。每年,或在紧急情况下,该小组会确定应优先获得此项资金的行业和职业,重点关注那些收入接近州平均小时工资的工人。在失业率高或紧急情况的地区,该小组可以放宽工资和就业保留标准,例如要求受训者在培训结束后120天内至少就业90天。
该小组还可以利用资金提高主要季节性行业(如农业或其他周期性业务)的生产力和就业。对于这些行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受训者在培训后收入高于培训前),该小组可以免除某些工资和保留要求。该小组还制定了审议资助提案的标准,并可能通过竞争性招标选择合同,旨在使这些项目与本章的目标保持一致。
Section § 10214.6
本节规定,一个委员会必须制定指导方针,以管理用于培训费用的替代资金项目,且不使用就业培训税。这些资金可以来自各种政府来源。他们制定的指导方针必须确保适当的财务监督。
委员会可以为此制定规则,但这些规则无需经过通常的政府审批程序。
此外,委员会可以征求提案并签订协议以获取资金,且这些无需遵循典型的竞争性招标规定。
Section § 10214.7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一项计划,该计划拨款用于培训有资格或最近领取过CalWORKs福利的个人。CalWORKs是加州的一项经济援助计划。其目的是通过提供就业培训来帮助这些个人。要符合资格,个人必须在培训开始时或开始前一年内领取过CalWORKs福利。
该法律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例如豁免某些雇主资格标准、最低培训工资要求以及具体的就业留用规定。重点是采用创新培训策略,帮助参与者获得并保住工作。行政程序应简化,以快速批准和管理培训合同,并支持小规模培训工作。
Section § 10214.9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专门的小组资助在医疗机构工作的护士助理和护理人员的培训项目,帮助他们成为执业护士。立法机关希望这些资金能帮助实现本章的目标。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例如确保培训项目至少1000小时,并且员工在参加项目期间每周前20小时的工资高于州最低工资的120%,小组可以免除最低工资要求。培训应能帮助学员获得全职工作。此外,在完成前800小时的培训后,资金还可以覆盖最多750小时的培训费用。参与这些项目的雇主无需满足一些常见的资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