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和就业能力服务听障人士就业服务
Section § 11000
本法律承认,加州有超过150万听力障碍者或重度听力受损者,他们在寻求就业服务时经常面临挑战。许多就业机构没有充分配备来满足他们的沟通需求。法律建议,通过专业服务,如咨询、口译和就业安置,可以改善这些人的就业状况。然而,这些项目正在经历资金削减,因此法律呼吁建立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以维持这些重要的服务。
Section § 11001
Section § 11002
这项加州法律条款概述了为听力障碍人士提供的就业服务。它规定这些服务必须包括全面的沟通支持,例如由合格专业人员提供的口译服务、电信辅助,以及在需要时提供的沟通技能培训。此外,该法律强调倡导平等获得就业服务、职业发展和安置协助、由同样有听力障碍的同伴提供的就业咨询,以及就业安置后的后续支持,以解决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Section § 11003
这项法律要求部门在听取该领域专家的意见后,制定选择为聋人和听障人士提供就业服务的承包商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能够以客户偏好的方式进行沟通、通过认可获得社区支持,以及拥有来自公共或私人来源的资金。
在选择承包商时,优先考虑那些让聋人或听障人士参与员工或管理层角色的提案,并强调促进所服务社区的自决权。
Section § 11004
本节概述了部门在加利福尼亚州为听障和重听人士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
部门必须决定办事处的地点,优先考虑那些需要合同以避免服务中断的办事处,并与其他州机构协调。应建立统一的会计程序和合同,并根据既定标准发布和评估征求建议书。部门应使用现有的耳聋定义,根据需要审计合同,并每年在联邦就业服务计划中考虑这些服务。
必须协助承包商追踪重要数据,例如服务人数、服务类型和成本、就业安置、后续援助以及员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