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1

Explanation

加州的就业发展部(EDD)负责与创造就业、管理失业福利以及其他就业相关职责。EDD 的负责人,即就业发展部主任,负责监督此前由福利支付部主任管理的各项任务。这些任务包括计算福利、确定和收取缴费(如税费)、处理准备金账户、管理贷项和退款,以及批准失业和残疾保险计划。

劳工和劳动力发展局下设就业发展部,该部门承担此前由州福利支付部或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在创造就业活动方面行使的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就业发展部应由一名名为就业发展部主任的执行官员管理,该主任承担此前由福利支付部主任在以下职能方面行使的职责、宗旨、责任和管辖权: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01(a) 创造就业活动。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01(b) 进行人工计算以及进行或拒绝重新计算福利金额和期限。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01(c) 确定缴费率以及管理和收取缴费、罚款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和解除留置权。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01(d) 设立、管理和转移准备金账户。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01(e) 进行评估以及管理贷项和退款。
(f)CA 失业保险 Code § 301(f) 批准选择承保或为失业和残疾保险承保提供资金。

Section § 30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的劳动就业发展部(EDD)负责管理与其职责相关的所有资源,包括记录、办公室、用品和资金。这些资源用于履行该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Section § 301.7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1977年曾在州福利支付部工作,并且你的工作职责现在属于就业发展部的职责范围,你将被调到这个新部门。别担心——你的工作身份和权利不会因这次调动而改变。你将保留你的公务员身份,除非你的职位不属于这些规定涵盖的范围。

在立法机关1977-78常会1977年部分修订本条法规的生效日期,所有在州公务员制度中任职(临时雇员除外),并从事第301条赋予就业发展部的职能的州福利支付部官员和雇员,应调入就业发展部。这些人员的身份、职位和权利不应因调动而受影响,并应根据《州公务员法》作为就业发展部的官员和雇员予以保留,但公务员制度豁免的职位除外。

Section § 302

Explanation
州长任命就业发展局局长,但这项任命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局长的任期由州长决定。他们的年薪由政府法典的另一特定部分规定。

Section § 30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劳工发展部将设五名副主任,由州长任命。这些任命需要参议院批准。副主任的任期由州长决定,其薪资由现有法律规定。

Section § 304

Explanation
本条文的意思是,每当本条文提及本分部时,它也指同一法典中的所有其他分部。这就像是说,如果你提到其中一部分,你指的是整套规则。

Section § 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就业发展部部长负责制定、更新或废止管理就业发展部职能所需的规章。此过程必须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概述的某些规则。

Section § 3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人力资源开发部主任制定的所有现有规则将继续有效并可执行,直到就业发展部主任决定更改或废除它们。

Section § 3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此前由福利支付总监通过的法规,只要在1977-78立法会期间所做的特定变更生效之前是有效的,就仍然有效且可执行。这些法规将继续适用,直到就业发展总监决定重新采纳、修改或废止它们。

所有此前由福利支付总监根据本法典通过,且在立法机关1977-78常会期间颁布的本条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立即生效的所有法规,应继续有效并完全可执行,除非并直至被就业发展总监重新采纳、修订或废止。

Section § 306

Explanation
就业发展局局长有权制定、修改或取消规定,以有效地履行其在本法典下的职责。

Section § 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提出请求,部门必须向你提供其规章、条例和其他官方文件,以及更新。部门可以收取复制和邮寄这些文件的费用,但州议员除外,他们如果提出请求可以免费获得一份。机密文件不在此列。

部门应在任何个人或实体提出请求时,提供部门的任何或所有规章、条例、指南、公告、手册、普遍适用标准,或根据任何州或联邦法律承担的部门职责,以及为确保及时收到上述任何材料的补充修订而必需的任何订阅服务。部门应收取费用以弥补 (1) 复制材料的成本和 (2) 与订阅服务相关的邮资;但是,应请求,每位州议员可免费获得一份材料。
任何被正确归类为机密的文件应免于遵守本节的要求。

Section § 310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就业发展部部长或就业发展部决定,他们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是否只适用于今后的情况,而不适用于过去的行动或事件。

Section § 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就业发展局局长任命管理就业相关事务所需的助理,但申诉部门人员除外。它还授权局长将职责委派给部门员工,以确保行政管理顺畅。

局长及其代表根据特定的政府规定,拥有与部门负责人相同的权力。对于与本部门相关的调查或听证会,局长可以将其权力授权给副手或经授权的个人。

就业发展局局长应任命其认为本部门行政管理所需的助理,申诉部门人员除外,并应遵守《政府法典》的规定;局长可将其认为本部门妥善管理所需的此类权力和职责授权给部门的任何官员或雇员。
就业发展局局长及其在执行本部门事务中的授权代表,应拥有《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2节第2条(自第11180条起)所规定的部门负责人的所有权力。为本部门项下的任何调查、听证或程序之目的,就业发展局局长可将其相关权力授权给任何副手或经其书面正式授权的其他人。

Section § 315

Explanation
本节描述了部门内上诉部门的结构。它包括上诉委员会、行政法法官、他们的主管,以及他们的文职人员和助理。

Section § 3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失业保险服务提供多语言支持,旨在帮助英语水平有限的个人。它定义了“其他语言”、“主要语言”和“多语言访问门户”等关键术语。它强制将重要文件翻译成主要语言和其他语言,确保申请提供语言偏好选择,并要求提供实时口译服务。它为非英语使用者设立了专用电话线路,并要求配备多语言访问协调员。该部门将定期更新语言列表,与语言边缘化社区互动,并向立法机构报告进展。服务不应因语言需求而延迟,如果因语言服务导致延迟,将给予延期以满足截止日期。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a)(1) “其他语言”指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最新美国社区调查,加利福尼亚州英语水平有限成年人使用的前8至15种非英语和非主要语言。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a)(1)(A) 无论是书面语还是口语,2021年的八种其他语言是阿拉伯语、波斯语、旁遮普语、俄语、日语、印地语、孟高棉语(柬埔寨语)和泰语。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a)(1)(B) 此后,该部门应至少每三年审查、评估和更新其他语言列表。在确定“其他语言”定义中包含多少种语言时,该部门可考虑各种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美国人口普查局(包括美国社区调查)、其他州和地方政府机构、社区组织的反馈以及该部门自身的数据跟踪措施。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a)(2) “英语水平有限”指不以英语为主要语言且读、写、理解或说英语能力有限的个人。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a)(3) “语言变体”指特定国家或地区人民使用的一种语言的独特形式。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a)(4) “多语言访问门户”指该部门网站中整合关键网站内容并提供所有已翻译的重要失业保险文件的部分。
(5)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a)(5) “主要语言”指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2019年美国社区调查,加利福尼亚州英语水平有限成年人使用的前七种非英语语言。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a)(5)(A) 当指书面语言时,前七种语言是西班牙语、繁体中文、简体中文、越南语、他加禄语、韩语和亚美尼亚语。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a)(5)(B) 当指口语时,前七种语言是西班牙语、粤语、普通话、越南语、他加禄语、韩语和亚美尼亚语。
(6)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a)(6) “重要信息”指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的信息,对于个人理解如何获得任何援助、福利、服务或培训是必要的,或法律要求提供的信息。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b) 部门内适当的司应设立一个与教育和公共宣传相关的局、科或单位,旨在告知雇主和工人根据本法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并向公众普遍宣传其基本宗旨、规定和运作。所有关于失业和残疾保险计划的标准员工信息手册应以英语和主要语言印刷。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c) 不迟于2022年6月1日开始,每份失业保险申请应包含一个部分,要求个人指明其首选的书面语、口语或手语,并将其保存在个人的索赔记录中。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d) 不迟于2022年1月1日开始,该部门应通过合格的口译员或合格的双语工作人员实时提供口语和手语失业保险服务。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d)(1) 如果部门工作人员在真诚努力获取语言服务后仍无法实时获得个人语言及其语言变体的口译服务,部门应在合理时间内以该个人语言提供回电或转接电话。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d)(2) 应个人要求,合格的口译员应在合理时间内以个人首选语言朗读部门的文件和通知。
(e)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e)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e)(1) 不迟于2022年12月1日开始,该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e)(1)(A) 为主要语言的失业保险索赔提供专用电话线路,以努力确保所有电话线路的等待时间一致,并收集和审查英语水平有限个人电话使用数据。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e)(1)(B) 将包含失业保险重要信息的静态、非个性化文件翻译成主要语言和其他语言。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e)(1)(C) 如果个人的语言不属于主要语言或其他语言,则应个人要求,以其首选语言提供文件的翻译或口头或手语口译。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16(e)(2) 本款所述的所有重要文件应在部门网站上提供。

Section § 31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就业发展部主任必须设有一支调查员队伍,负责调查全州范围内任何违反就业法律的行为,以确保这些法律得到妥善遵守。

Section § 318

Explanation
就业发展局局长必须像其他州机构一样,遵守《政府法典》中关于合同、预算和财务的规定。但是,这仅限于这些规定不与《社会保障法》或劳工部长的规章制度相冲突。

Section § 320

Explanation
加州就业发展部主任负责编制并向劳工部长提交报告。这些报告必须符合劳工部长设定的要求,并包含所有必要信息。此外,主任必须遵循任何指示,以确保这些报告准确无误并经过核实。

Section § 32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失业保险计划的主管定期检查政策和做法如何影响该计划的效率。他们需要寻找导致福利延迟、增加部门工作量或未能有效防止欺诈的问题。

主管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他们的发现,首次报告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7月1日,并且可以根据需要继续提交报告,同时要遵循特定的报告提交指南。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3(a) 局长应定期审查用于确定失业保险计划资格和福利金额的政策和做法,以识别出具有以下所有特点的政策和做法: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3(a)(1) 导致资格认定或福利支付延迟。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3(a)(2) 增加部门的工作量。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3(a)(3) 在识别或预防失业保险计划中的欺诈或滥用方面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价值。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3(b) 局长应不迟于2015年7月1日向立法机关报告首次审查的结果,之后可提交后续报告。该报告应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提交。

Section § 320.4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在收到立法机关的适当拨款后执行几项关键任务。这些任务包括每六个月报告和公布有关失业金多付款的信息,对延期工作量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这些评估制定人员配置计划。

它要求在例如确定与COVID-19相关的多付款风险以及在2022年6月前加强申请人的身份验证流程等领域立即采取行动。该部门还负责在2022年3月前修订其仪表板,将临时自动化措施转变为永久性功能,并在2022年5月前建立更好的电话跟踪系统以提高首次电话解决的效率。

此外,截至2022年2月,该部门应为收到错误税表的身份盗窃受害者设立计划,并建立一个集中工具来跟踪潜在的欺诈性索赔。一个专门的欺诈预防部门应在2022年3月前成立,以协调所有这些工作。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 为本部分的宗旨,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本部门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A) 至少每六个月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报告以下所有信息:
(i)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A)(i) 已发出多付款通知的金额。
(ii)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A)(ii) 已豁免的多付款金额。
(iii)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A)(iii) 与这些多付款通知相关的已偿还金额。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A)(B) 报告应涵盖本部门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支付的福利金。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A)(C) 本部门应公布本段要求的信息,直至所有通知的还款期届满。
(2)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2)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2)(A) 立即对其延期工作量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延期资格认定和追溯认证。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2)(A)(B) 本部门根据 (A) 项进行的风险评估应通过考虑历史多付款趋势,以及联邦政府为应对COVID-19疫情而采纳的新的或修改后的资格要求,来考虑其向不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支付款项的相对可能性。如有必要,本部门应与另一个州机构合作或签订合同以获取协助,进行支持此评估的分析。
(3)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3)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3)(A) 制定工作量计划,根据根据 (2) 项进行的风险评估优先处理其延期工作量,并确定在预期时间内完成工作所需的人员配置和信息技术资源。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3)(A)(B) 根据需要招聘和培训员工,以执行工作量计划。本部门应利用工作量计划处理延期工作,遵循以下所有事项:
(i)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3)(A)(B)(i) 及时向新申请人或持续申请人支付福利金的需求。
(ii)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3)(A)(B)(ii) 联邦政府对延期工作紧迫性的期望。
(iii)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3)(A)(B)(iii) 本部门可能不再被允许追回不当支付福利金的任何截止日期。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4) 立即开始模拟工作量预测,以考虑可能导致失业保险索赔激增的情景。本部门应根据这些情景的可能性规划其人员配置,包括为不太可能但对其工作量有重大影响的情景制定应急计划。
(5)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5) 截至2022年3月1日,修订其公共仪表板中关于积压索赔数量的信息,以明确区分等待付款的索赔和非等待付款的索赔,并明确指出因本部门尚未解决索赔的待处理工作而等待付款超过21天的索赔数量。
(6)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6) 截至2022年6月1日,确定其索赔处理的临时自动化措施中有多少可以保留,并截至2022年9月1日,将这些措施作为其索赔处理的永久性功能。
(7)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7) 截至2022年6月1日,确定申请人无法通过安全身份验证网络(包括ID.me)成功完成身份验证的原因,并与部门供应商合作解决已识别的问题。此后,本部门应定期监测身份验证成功率,以确保持续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员工干预。
(8)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8) 截至2022年6月1日,识别本部门福利系统现代化流程中能够协助本部门及时支付款项并可以逐步实施的要素。本部门随后应优先实施最有可能使加州居民受益的要素。
(9)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9) 截至2022年5月1日,根据衰退计划实施一项正式政策,建立一个跟踪和定期分析失业保险申请人寻求协助原因的流程。
(10)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0)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0)(A) 截至2022年5月1日,实施一项政策,跟踪和监测其首次电话解决率。本部门应至少每月审查首次电话解决数据,以评估其是否向来电者提供了有效的协助。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0)(A)(B)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部门员工能够接听的电话数量,本部门应尽快在其电话系统中添加预录信息功能,以告知申请人在向代理人提交索赔后的权利和责任。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0)(A)(C) 为提供更便捷的客户服务体验,该部门应尽快实施其电话系统的功能,允许来电者请求代理回电,而非等待接通以获得帮助。
(11)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1) 为准备回应收到错误税务表格的身份盗窃受害者,该部门应在2022年2月15日前,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信息,并为这些个人设立一个单独的电子邮件信箱,以便他们联系该部门并获得及时解决。
(12)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2)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2)(A) 在符合联邦法律的范围内,该部门应立即从任何联邦特许金融机构或该部门用于支付福利的其他金融机构获取一份被冻结的申请人账户的完整清单。该部门应在此后立即评估该清单,包括考虑使用ID.me验证申请人身份,以识别应解除冻结的账户。截至2022年3月1日,该部门应指示该机构酌情采取行动冻结或解除冻结账户,以确保其向合法申请人提供福利,但不支付与欺诈性申请相关的福利。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a)(12)(A)(B) 为确保该部门审查机构向其报告的每个可疑或潜在欺诈性账户,截至2022年2月,该部门应建立一个集中跟踪工具,允许其酌情审查并停止支付索赔。该部门应使用此工具监控其内部决策,并跟踪申请人是否回应其身份信息请求,并因此应解除其账户冻结。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0.4(b) 经立法机关拨款后,截至2022年3月1日,该部门应指定一个单位负责协调所有欺诈预防和侦测工作。该部门应赋予该单位足够的权力以履行其职责,并使其职责与政府运营机构的欺诈预防框架保持一致。

Section § 320.5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局长制定规则的权力,要求雇主报告特定信息。这包括就业、失业、工时、工资和商业活动的详细信息。目的是帮助向劳工部长提交报告、管理失业统计数据,并遵守州或联邦法律。

局长可以通过授权法规规定本部门下的雇佣单位以及根据第6分部(自第13000条起)受预扣税约束的雇主需要向部门报告的信息,以便提交劳工部长要求的报告,提供管理本法典所需的信息,估算失业率或进行其他必要的估算,以根据1971年《福利改革法案》、1970年《就业保障修正案》、1971年《紧急失业补偿法案》或1998年《劳动力投资法案》发放或扣留款项,以及提交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法律可能要求的报告或估算。局长的授权法规可以包括报告就业、失业、工时、工资、收入的要求,每个机构进行商业、提供服务或工业运营的工业、商业或其他活动的地点和性质,以及遵守本条所需的其他要求。

Section § 32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参与公共工程项目的美国联邦机构,向加州就业发展部主任请求提供有关失业福利金领取者的特定信息。

可以共享的信息包括领取者的姓名、地址、他们通常的职业和当前的就业状况,以及他们未来获得失业补偿金的资格。

就业发展部主任应请求向任何负责管理公共工程或通过公共就业提供援助的美国政府机构提供以下有关失业补偿金领取者的信息: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1(a) 领取者的姓名。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1(b) 领取者的地址。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21(c) 每位此类失业福利金领取者的通常职业和就业状况。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21(d) 有关此类领取者根据本分部获得进一步补偿权利的声明。

Section § 3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防止欺诈性失业金申请,确保目前在州监狱服刑的人无法领取这些福利。就业发展部主任必须通过监狱记录进行核实,以确认申请失业金的人并未被监禁。

就业发展部还需更新其系统,以电子方式监控惩教部的数据,确保在2023年9月1日之前高效阻止欺诈性申请。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1.5(a) 为防止支付欺诈性失业补偿金申请,就业发展部主任应依据《刑法典》第11105.9条由惩教与康复部提供的信息,核实申请人并非目前在州监狱服刑的囚犯。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1.5(b) 就业发展部应尽早完成必要的系统编程或自动化升级,以实现对惩教与康复部囚犯数据的电子监控,从而防止支付欺诈性失业补偿金申请,但不迟于2023年9月1日。

Section § 322

Explanation
该部门有权与联邦、州或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共享信息。这种信息共享涉及失业或残疾保险、这些保险的税款征收、对失业人员的援助以及关于雇主与雇员义务的法律。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根据授权法规进行妥善管理。

Section § 323

Explanation

加州就业发展部主任可以为州的失业基金申请贷款。他们负责按照《社会保障法》规定的规则偿还这笔贷款。这使得加州及其居民能够从该法案中概述的联邦支持中受益。

就业发展部主任可以申请失业基金预付款,并依照经修订的《社会保障法》第十二篇规定的条件,承担偿还该预付款的责任,以确保本州及其公民获得该篇规定下的可用优势。

Section § 3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失业保险法典的费用将由失业管理基金支付,除非法典的这一部分有其他规定。

Section § 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部门研究并建议有助于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的行动。它鼓励采用实用的方法来培训和指导工人,在经济困难时期推动政府公共工程项目,帮助失业者再就业,并减少失业。它还旨在通过社会保险寻找提供经济保障的有效方法。该部门还有权进行并分享与这些目标相关的研究和调查。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a) 部门可以研究并就可能有助于以下方面的行动提出建议: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a)(1) 促进预防失业和稳定就业。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a)(2) 鼓励并协助采纳职业培训、再培训和指导的实用方法。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a)(3) 促进政府单位和机构建立和运作公共工程储备金,以便在经济萧条和失业时期实施。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a)(4) 以任何可行的方式促进全州失业工人的再就业。
(5)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a)(5) 减少和预防失业。
(6)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a)(6) 建立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提供经济保障的最有效方法。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b) 为实现本条 (a) 款所列目标,部门可以进行并公布调查和研究的结果。

Section § 3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与退伍军人组织合作,研究全州退伍军人的就业和培训需求。他们必须制定这些需求的概况,并建立一个公平的计划,用于分配就业资金以支持退伍军人服务。此外,他们还必须寻求联邦资金来帮助开展这些工作。

该部门应与退伍军人组织和退伍军人服务提供者协商和协调,开展以下所有工作: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5(a) 研究全州退伍军人的需求,并制定退伍军人就业和培训需求的概况。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5(b) 制定一项全州范围的计划,用于公平分配退伍军人就业服务的就业资金。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5(c) 为 (a) 款的目的寻求联邦资金。

Section § 325.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州希望其州政府支持的退伍军人就业培训服务能达到联邦项目《劳动力投资法》所要求的同样高标准。如果州政府在任何财政年度为该项目提供资金,就业发展部必须在11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某些绩效衡量指标。这些指标包括获得个性化服务的退伍军人数量、其中有多少人找到工作、他们就业的持续时间以及他们就业后的平均收入。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6(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州政府支持的退伍军人就业培训服务应达到联邦《劳动力投资法》对为退伍军人提供的服务所要求的相同绩效标准。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6(b) 在任何有州政府资金支持退伍军人就业培训服务项目的财政年度之后,就业发展部应在1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说明以下绩效衡量指标: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6(b)(1) 接受个性化、个案管理服务的退伍军人数量。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6(b)(2) 接受个性化、个案管理服务并成功就业的退伍军人数量。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6(b)(3) 成功就业的退伍军人的留任率。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6(b)(4) 成功就业的退伍军人的平均收入。

Section § 32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调查不同行业和工作之间失业情况的差异程度,以及这如何影响失业基金。如果某些行业给基金造成过高成本,部门应建议雇主提供更稳定的就业方式。此外,如有必要,部门可能会向立法机关建议,对于失业问题严重或持续存在的行业,提高其缴费率。

Section § 3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可以与美国人口普查局合作,扩大一项针对加州最多35,000户家庭的人口调查。部门需向立法机关报告谈判结果。当人口普查局准备好承担这项额外工作时,如果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得资金,部门将向立法机关申请预算以资助与人口普查局的合同。一旦通过预算程序或其他来源获得所需资金,部门即可与人口普查局签订合同,开展这项扩大后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部门将每月向州政府机构(包括立法机关)提供就业和失业数据更新,以协助州经济预测和收入估算。

部门获授权与美国人口普查局进行谈判,以将当前人口调查扩展至加利福尼亚州最多35,000户家庭的样本。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报告其调查结果和谈判成果。当人口普查局准备承担扩展加利福尼亚州人口调查部分所涉工作量时,部门应向立法机关提交预算请求,以获取无法从其他来源获得的资金,用于资助与人口普查局签订的合同。当通过预算程序或其他来源获得充足资金时,部门获授权与人口普查局签订合同,旨在将当前人口调查扩展至加利福尼亚州最多35,000户家庭的样本。根据扩展调查的结果,部门应编制并每月发布有关就业和失业的信息,并向负责编制州经济预测和收入估算的州政府实体(包括立法机关)提供此类信息。

Section § 329

Explanation

本法设立了一个联合执法行动组,以打击地下经济中的非法商业活动。局长或其指定人员担任该行动组的主席,行动组由多个州政府部门组成,旨在打击与劳动、税务、保险和许可法律相关的违规行为。该行动组鼓励信息共享,协调各机构之间的活动,并针对执法行动以威慑逃税行为并减少重复工作。

该行动组可以组建联合执法小组,与地方检察官合作,并建立电话热线等公众举报方式。它还制定了使用共享数据库和民事制裁的程序,并可以将案件移交刑事起诉。该行动组评估必要的立法修改,以加强机构间合作和合规性,并提出共享数据库和通用商业识别号等改进建议。

每年,行动组向州长和立法机关报告其活动,详细说明违规案件和合作努力,并提出法律修订建议。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a) 局长或其指定人员应担任根据W-66-93号行政命令设立的打击地下经济联合执法行动组的主席。该行动组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的代表:就业发展部、司法部、消费者事务部、劳资关系部、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和保险部。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b) 该行动组可邀请以下州机构担任顾问: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机动车辆管理局、酒精饮料控制部和加州公路巡警部。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c) 该行动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c)(1)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c)(1)(A) 促进和鼓励参与机构开发和共享打击地下经济所需的信息,包括针对在地下经济中运营的违反劳动法、税法、保险法和许可法的行为的执法活动。由(a)款所列机构雇用的行动组正式授权代表,应根据本节在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交换情报、数据、文件、机密信息或线索转介。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c)(1)(A)(B) 任何根据本节参与或曾参与行动组并在任何时候获得机密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或以法律不允许的任何方式公开行动组成员收到或报告的任何机密信息。根据本节授权交换的机密信息应保持其机密状态,并应在其他方面受适用联邦和州法律中包含的保密条款的约束。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c)(1)(A)(C) 参与机构还可与根据2011-12年常会第1464号议会法案(2012年法规第21章)设立的劳工执法行动组合作并共享任何适当信息,只要与地下经济相关,包括在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针对在地下经济中运营的违反劳动法、税法、保险法和许可法的行为的执法活动。劳工执法行动组的成员,凡根据本节获得机密信息者,不得泄露或以法律不允许的任何方式公开从行动组收到的任何机密信息。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c)(2) 改善参与机构之间的活动协调。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c)(3) 制定方法以汇集、集中和瞄准参与机构的执法资源,以威慑逃税行为,并最大限度地从公然逃税者和违反现金支付报告法律者那里追回款项。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c)(4) 通过消除重复审计和调查,尽可能降低执法成本。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d) 此外,行动组应有权: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d)(1) 在适当时组建联合执法小组,以利用参与成员的集体调查和执法能力。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d)(2) 设立委员会和程序规则以开展行动组的活动。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d)(3) 争取地方检察官和其他州及地方机构的合作和参与,以实现行动组的目标。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d)(4) 建立向公众征集举报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公开宣传的电话热线。
(5)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d)(5) 制定程序以改善参与机构和劳工执法行动组之间的信息共享,例如共享自动化信息数据库系统、使用通用商业识别号码和集中债务追收系统,在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6)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d)(6) 制定程序以允许参与机构使用民事制裁。
(7)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d)(7) 向包括司法部在内的参与机构提供调查线索,在存在重罪级别刑事调查合作机会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将线索转介给具有适当执法管辖权的机构,并在不道德企业违反州关于地下经济的劳动、就业、许可、保险和税法时,追究刑事责任。
(8)CA 失业保险 Code § 329(d)(8) 根据其活动评估进行以下任何法定变更的必要性:

Section § 331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局长在部门网站首页上提供一个链接,指向关于《联邦失业税法》(FUTA)税收抵免的信息。它还必须详细说明失业基金是否欠联邦政府款项,以及这如何影响雇主成本。此外,这些信息需要每月更新。这项要求将于2030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33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部门优先对其福利支付控制计划进行自动化。这包括自动化管理账簿和收款等任务。自动化系统必须能够自动向收到超额福利金的失业申请人发送每月催收函。

此次自动化节省的任何人力资源都应被用于处理更多故意超额支付的案件。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3(a) 部门应高度重视福利支付控制计划的自动化,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账簿和收款功能的自动化。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3(b) 福利支付控制计划的自动化系统应包含一项功能,该功能提供向已收到超额福利金的失业保险申请人自动签发每月催收函。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3(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福利支付控制计划自动化所节省的人力资源应重新用于处理额外的故意超额支付案件。

Section § 3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指示主任通过多项措施加强失业保险多付款项的追缴。首先,他们应制定程序,让外地办事处迅速将案件转介至中央办公室,以便截留州税退款。他们还应更新系统以发现更多多付款项,审查更多潜在的多付款项案件,并努力确保有足够人员处理这些任务。

主任应采取以下方法,以增加失业保险福利金多付款项的追缴: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4(a) 制定行政或自动化程序,以确保外地办事处将案件适当转介至中央办公室,以便及时截留申请人的州税退款。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4(b) 修改自动化多付款项检测系统,使其能够识别更多多付款项。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4(c) 增加部门审查的潜在多付款项的数量。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34(d) 与立法机关和州长合作,为福利金支付控制计划配备充足人员。

Section § 3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某些部门应与电影业和其他州机构合作,对电影业进行研究并收集数据。他们必须调查就业统计数据、族裔多样性、经济影响以及联邦和州法律的影响。这些调查结果将每两年向相关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委员会报告,前提是州预算中提供了必要的资金。

部门应与电影和影视产业、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以及加州电影委员会协商和协调,开展以下所有工作,但前提是年度预算案中为这些特定目的拨款: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5(a) 研究并维护电影业的就业和产出数据,包括全职、兼职、合同制以及短期或单次活动的雇员。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5(b) 审查娱乐业的族裔多样性和少数族裔代表性。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5(c) 确定电影业的整体直接和间接经济影响。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35(d) 监测与加州竞争电影制作的其他州和国家的电影业就业和活动。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35(e) 审查联邦和州法律以及地方法规对影视娱乐业的影响。
(f)CA 失业保险 Code § 335(f) 每两年向参议院和众议院相关政策委员会主席提交并发布一份报告,详细说明本节要求的信息。

Section § 3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管官员设立一套程序,用来识别企业是否仅仅为了获得更低的失业保险税率而进行转让或收购。

局长应制定程序,以识别为获得较低失业保险缴费率而进行的业务转让或收购。

Section § 339

Explanation

该法律要求部门制定一份详细计划,以应对经济衰退期间失业保险金申领的激增。该计划必须包含从过去经验中吸取的策略,例如新冠疫情。它应概述识别工作量指标、管理增加的工作量以及对员工进行交叉培训的方法。

该计划还应考虑物理和技术需求,调整工作职责,并增强自助服务选项以减少等待时间。分析沟通系统和预算限制至关重要。升级索赔处理工具和分析呼叫中心数据也是计划的一部分,同时还要定期向主要立法机构提交更新。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 部门应制定并,在立法机关拨款后,实施一项经济衰退应对计划,以应对经济衰退导致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增加。该计划应详细说明如何通过预先确定的策略应对经济低迷,该策略应已充分考虑对部门运作的全面影响,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1) 识别从以往经济低迷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包括冠状病毒 (COVID-19) 疫情。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2) 识别部门将监测和使用的指标,以预测可能即将到来的工作量影响。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3) 识别部门将采取的措施以应对工作量的增加,例如对员工进行交叉培训、调整其人员配置水平、优先处理特定任务以及调整其执行某些工作的方式,包括解决以下所有因素: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3)(A) 员工招聘速度。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3)(B) 是否有足够的办公空间供员工使用。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3)(C) 所选地点是否具备所需技术。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4) 分析当前的工作职责或分类,并确保合适的人员从事合适的工作,包括以下所有因素: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4)(A) 现有员工是否准备好承担更复杂的工作、增加的工作量或两者兼有。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4)(B) 识别备用系统以应对工作量的突然涌入。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4)(C) 评估现有季节性员工和兼职员工的利用情况,包括部门是否可以暂时调整现有员工的工作职责,而不是招聘新员工。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4)(D) 评估如何对现有员工进行交叉培训。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4)(E) 延长运营时间。
(5)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5) 识别改进自助服务的方式,以避免与员工通话的长时间等待。
(6)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6) 评估当前的设备库存,包括以下两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6)(A) 确定部门是否应租赁设备。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6)(B) 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设备以支持预期增加的人员配置水平。
(7)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7) 识别部门将启动的调整后的政策或程序,如果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增加达到足以采取该措施的程度。
(8)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8) 分析沟通方式,包括确定是否需要额外的沟通渠道,例如额外的电话线路、额外的电子邮件信箱和外部沟通,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
(9)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9) 识别预算和资金限制。
(10)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10) 增强索赔处理工具,以确保部门的身份验证流程尽可能强大。
(1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11) 通过执行以下两项评估呼叫中心协议: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11)(A) 建立一个跟踪和定期分析失业保险金申领人寻求帮助原因的流程。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11)(B) 通过执行以下两项分析收集到的数据以改进部门的呼叫中心:
(i)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11)(B)(i) 识别并解决部门通过自助服务和非呼叫中心选项协助失业保险金申领人方式中存在的弱点或问题。
(ii)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11)(B)(ii) 开发专业培训模块,以快速培训呼叫中心员工处理来电者最常寻求帮助的项目。
(1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a)(12) 总结部门为实施根据 (b) 款先前提交的经济衰退应对计划中包含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
(b)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b)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b)(1) 部门应不迟于2022年3月1日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参议院劳工、公共就业和退休委员会、众议院保险委员会以及财政部提供经济衰退应对计划的副本,并在此后每两年更新经济衰退应对计划并向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参议院劳工、公共就业和退休委员会、众议院保险委员会以及财政部提供副本。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b)(2) 该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 9795 条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33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部门研究是否有可能且有益地将失业保险扩展到个体经营者。该研究必须探讨如何将个体经营者纳入其中、资金如何运作、福利如何计算,以及如何防止欺诈和管理文件。最终报告须在2023年12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构和一个特定的参议院委员会。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5(a) 部门应进行一项可行性研究,审查将失业保险福利扩展至个体经营者的想法,并报告实施该扩展所需的行动。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5(b) 该可行性研究应至少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5(b)(1) 将个体经营者纳入现有失业保险结构的可行性。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5(b)(2) 适用于个体经营者的融资结构类型。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5(b)(3) 适用于个体经营者的福利确定结构。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5(b)(4) 欺诈风险缓解考量。
(5)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5(b)(5) 文件和追踪的必要性。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9.5(c) 部门应于2023年12月1日前完成可行性研究,并根据《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将其提交给立法机构以及参议院劳工、公共就业和退休委员会。

Section § 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某个部门评估其欺诈预防和检测工具有效性的截止日期。该部门必须在2022年5月1日前制定一份评估计划,并在2022年7月1日前向特定的立法委员会报告其进展。从2023年开始,该部门必须每年分析这些工具的有效性,并向各立法委员会提交报告。关于欺诈策略的详细信息可以进行概括,以保护该部门的安全措施。所有提交的文件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法典要求。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40(a)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40(a)(1) 部门应在2022年5月1日前,向参议院劳工、公共就业和退休委员会、众议院保险委员会、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以及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提供一份评估其欺诈预防和检测工具有效性的计划。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40(a)(2) 部门应在2022年7月1日前,向参议院劳工、公共就业和退休委员会、众议院保险委员会、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以及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提供一份报告,更新其根据第 (1) 款确定的计划执行评估的进展情况。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40(b) 部门应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分析和评估其欺诈预防和检测工具的有效性,并将此分析和评估提交给参议院劳工、公共就业和退休委员会、众议院保险委员会、参议院预算和财政审查委员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以及联合立法审计委员会。关于欺诈方法和工具的详细信息可以概括、排除或删节,以保护部门的欺诈威慑措施。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40(c) 本节所要求的计划、评估和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 9795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