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a) 经1981年联邦综合预算调节法案(Public Law 97-35)修订的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案的规定和术语定义适用于本部分。“联邦-州延长福利”指根据本部分应支付的福利。
(b)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b)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b)(1) 在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Public Law 111-5)的规定和术语定义在联邦法律中生效,且与根据(a)款适用的规定和定义相冲突或对其进行补充的范围内,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的规定和定义应适用于本部分。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b)(2) 在联邦“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Public Law 116-127)的规定和术语定义在联邦法律中生效,且与根据(a)款适用的规定和定义相冲突或对其进行补充的范围内,联邦“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的规定和定义应适用于本部分。
(c)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 如果以下情况之一适用,则就某一周的联邦-州延长福利而言,存在“开启”指标:
(1)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1) 由该周及紧接该周之前的12周组成的期间内,根据本部分计算的被保险失业率等于或超过前两个日历年内每个相应13周期间平均失业率的120%,并等于或超过5%。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2) 由该周及紧接该周之前的12周组成的期间内,根据本部分计算的被保险失业率等于或超过6%,不论前两年被保险失业率如何。
(3)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3) 对于2009年2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失业周,并持续到根据Public Law 111-5第2005节(a)款授权所有索赔获得100%联邦分担的最后一周之前的四周结束的周(但《国内税收法典》第3306(c)(7)节所述的可报销实体除外),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3)(A) 由美国劳工部长确定的、经季节性调整的本州总失业率平均值,对于由该周结束前公布所有州数据的最近三个月组成的期间,等于或超过6.5%。
(B)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3)(B) 由美国劳工部长确定的、经季节性调整的本州总失业率平均值,对于(A)项中提及的三个月期间,等于或超过前两个日历年内结束的相应三个月期间中任一或两个期间总失业率平均值的110%。
(4)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4) 对于2020年3月18日或之后开始的失业周,并持续到根据联邦“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Public Law 116-127)授权获得100%联邦分担的最后一周之前的四周结束的周(该解释应追溯性地包括该法案授权100%联邦分担的最后一周的任何后续延长,并应视为延长全额联邦资助的修正案是该法案的一部分而生效),或对于国会根据任何未来立法授权100%联邦分担的最后一周之前的四周结束的失业周,对于所有索赔(但《国内税收法典》第3306(c)(7)节所述的可报销实体除外,该节内容以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之日为准),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4)(A) 由美国劳工部长确定的、经季节性调整的本州总失业率平均值,对于由该周结束前公布所有州数据的最近三个月组成的期间,等于或超过6.5%。
(B)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c)(4)(B) 由美国劳工部长确定的、经季节性调整的本州总失业率平均值,对于(A)项中提及的三个月期间,等于或超过前两个日历年内结束的相应三个月期间中任一或两个期间总失业率平均值的110%。
(d)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d) 如果对于由某周及紧接该周之前的12周组成的期间内,(c)款中规定的任何标准均未导致“开启”指标,则存在“关闭”指标。
(e)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e) 就本节而言,为期13周的被保险失业率应参照该期间结束前最近六个日历季度中前四个季度的平均每月受保就业人数确定。
(f)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f)
(c)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f)(c)和(d)款中规定的指标仅在联邦法律强制要求或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g)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g)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州长在联邦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暂停支付本部分规定的延长失业救济金,以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人不会被全部或部分拒绝领取由2008年联邦补充拨款法案(Public Law 110-252)、2008年失业补偿延长法案(Public Law 110-449)和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Public Law 111-5)授权的紧急失业补偿金,并确保州政府能从联邦政府获得支付这些紧急福利的最大报销。
(h)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 尽管有(c)款的规定,对于2010年12月19日或之后开始的失业周,并持续到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由Public Law 111-312第502(b)节授权的日期,或由Public Law 111-5第2005(a)节授权联邦政府为所有索赔提供100%分担的最后一周之前的四周结束的周(但《国内税收法典》第3306(c)(7)节所述的可报销实体除外),适用以下规定:
(1)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1) 如果以下情况之一适用,则就联邦-州延长福利而言,对于某一周存在“开启”指标:
(A)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1)(A) 本部分规定的由该周及紧接该周之前的12周组成的期间的被保险失业率等于或超过前三个日历年度中每个相应13周期间结束时的平均失业率的120%,并且等于或超过5%。
(B)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1)(B) 本部分规定的由该周及紧接该周之前的12周组成的期间的被保险失业率等于或超过6%,不论前三年被保险失业率如何。
(C)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1)(C) 本州经季节性调整的平均总失业率(由美国劳工部长确定),对于在该周结束前公布所有州数据的最近三个月组成的期间,等于或超过6.5%;并且本州经季节性调整的平均总失业率(由美国劳工部长确定),在该三个月期间,等于或超过前三个日历年度中任何或所有相应三个月期间结束时的平均总失业率的110%。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2) 如果在该周及紧接该周之前的12周组成的期间,(1)款中规定的任何标准均未导致“开启”指标,则对于某一周存在“关闭”指标。
(3)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3)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h)(3)(1)和(2)款中规定的指标仅在联邦法律强制要求或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i)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i)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i)(1)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关于本州是否处于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延长福利期,经2020年《失业工人持续援助法案》允许,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案》中关于延长福利期不得在先前生效的延长福利期结束后的第14周之前开始的要求不适用。
(2)CA 失业保险 Code § 4003(i)(2) 尽管本部分有任何其他规定,当联邦法律授权暂时豁免“关闭”期时,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案》中关于延长福利期不得在先前生效的延长福利期结束后的第14周之前开始的要求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