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雇主、其大多数雇员,或两者,向就业发展部主任提交申请,以获得一项特殊计划的批准,该计划自愿向同意的雇员提供残疾福利。通过该计划提供的任何福利必须明确标明为“失业补偿残疾福利”,并且必须与任何其他福利分开。

Section § 32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雇员参加自愿残疾计划时,雇主和雇员向残疾基金缴款的规定。通常,在自愿计划下,雇主和雇员都不需要缴款。然而,自愿计划本身每年必须根据雇员的应税工资,向残疾基金支付 14% 的缴款。这些款项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与自愿计划相关的行政费用和退款。 法律规定这些款项必须按季度提交,如果未在该月底前支付,则会逾期。此外,评估和征收缴款的标准规定也适用。如果需要更改支付费率,主管必须通知州长和立法机关。

Section § 3253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在开始残疾期时受批准的自愿计划覆盖,他们就不能从州的残疾基金获得福利。相反,福利必须由该自愿计划支付。即使雇员在残疾期内出现新的健康问题,这条规则也适用。就业发展局局长将为同时受自愿计划和残疾基金覆盖的人制定规则。

Section § 32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就业发展局局长何时可以批准一项自愿的雇员福利计划。该计划必须提供比州标准福利更好的雇员权利,必须适用于雇主在加州的所有雇员或特定地点的所有雇员,并获得这些雇员的多数同意。它应涵盖未来的雇员,雇主同意进行扣款,并且计划有效期至少一年。如果计划提供保险,保单必须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并由获准的保险公司提供。计划的变更或退出需要适当的通知,特别是当涉及福利或雇员缴款的变更时。此外,工资扣除每年只能增加一次,除非法律另有允许,并且该计划不能对州残疾基金产生负面影响。

就业发展局局长应当批准任何自愿计划,但根据第3255条提交的计划除外,如果他或她发现至少有一名雇员在职,并且存在以下所有情况: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a) 涵盖雇员所享有的权利大于第2章(自第2625条起)中规定的权利,包括第7章(自第3300条起)中规定的权利。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b) 该计划已提供给雇主在本州雇用的所有雇员,或雇主在本州维持的任何一个独立、单独机构的所有雇员。本款所称“雇员”包括从事部分或短期就业的其他形式的个人,以及就业发展局局长通过授权法规规定的非在职雇员。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c) 雇主在本州雇用的多数雇员,或雇主在本州维持的任何一个独立、单独机构雇用的多数雇员,已同意该计划。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d) 如果该计划提供保险,则将要签发的保险单形式已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并将由获准的残疾保险公司签发。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e) 雇主已同意该计划,并已同意进行所需的工资扣除(如有),并将所得款项转交给计划保险公司(如有)。
(f)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f) 该计划规定将未来的雇员纳入其中。
(g)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g) 该计划将生效至少一年,此后持续有效,除非就业发展局局长发现雇主或其在本州受该计划涵盖的多数雇员已发出退出计划的通知。该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就业发展局局长,并且仅在提交通知后的下一个计划生效日期周年日生效,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提交通知之日起30天;但该计划可在任何增加第2653条和第2655条规定的福利金额的法律生效之日退出,或根据第984条确定的雇员缴款费率发生任何变化之日退出,如果退出计划的通知在该法律或变更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送达就业发展局局长。如果因颁布增加福利的法律或因根据第984条确定的雇员缴款费率发生变化而未在30天通知期内退出计划,该计划应在增加或变更生效之日进行修订以符合该增加或变更。
(h)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h) 任何计划中对雇员工资的现有扣除金额,不得在计划生效日期周年日以外的时间增加,除非第3260条允许的雇员工资扣除增加使得该金额可以超过现有扣除金额。
(i)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i) 批准该计划或这些计划不会导致对残疾基金不利的重大风险选择。

Section § 3254.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希望为小型企业管理自愿性残疾计划的小型企业第三方管理人(SBTPA)的要求。要符合资格,SBTPA必须具备特定的业务设置,并服务于最低数量的小型客户(其中大部分员工少于20人),同时还需提供工人赔偿保险。

法律允许为所有客户员工设立单一的自愿计划,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设立主信托账户并确保财务安全。该计划必须提供优于当前基本权利的员工权利,并向所有员工开放。本节还详细说明了这些计划如何修订或终止,并强调了财务安全,确保残疾索赔从SBTPA的资源而非州残疾基金中解决。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a) 就本节而言,“小型企业第三方管理人”(以下简称SBTPA)指董事在申请时认定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申请人: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a)(1) SBTPA根据董事批准的书面协议形式和方式,代表其客户管理自愿性残疾计划。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a)(2) SBTPA拥有至少1,000名加州注册客户,其中80%的客户员工人数少于20人。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a)(3) SBTPA为其加州注册客户处理工资单。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a)(4) SBTPA通过一家附属的加州注册保险公司,向其加州注册客户提供工人赔偿保险。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b) 除本节修改外,“自愿计划”的定义和适用规定应与本章中规定的“自愿计划”相同。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 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标准,董事可以批准一项单一的自愿计划,适用于SBTPA的所有客户及其员工: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1) 该计划由SBTPA管理。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2) 该计划设立一个由SBTPA管理的主信托账户,并要求SBTPA为每个作为SBTPA客户的独立雇主维护一个单独的会计分类账,以反映每个客户的具体计划供款。主信托账户应存放在联邦保险银行。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3) 如果该计划未规定由获准的残疾保险公司承担雇主支付计划所提供福利的责任,则董事不得批准该计划,除非SBTPA代表其客户及其员工符合第3258节的财务安全要求。
(4)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4)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4)(A) 该单一自愿计划将生效至少一年,此后持续有效,除非就业发展部主任认定SBTPA已发出撤回计划的通知。SBTPA提交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就业发展部主任,并应在通知提交后紧随其后的计划生效日期周年生效,但在任何情况下,自通知提交之日起不得少于30天;但如果撤回计划的通知在法律或变更的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送达就业发展部主任,则该计划可在任何增加第2653节和第2655节规定福利金额的法律生效日期或第984节确定的工人供款率变更的生效日期撤回。如果因颁布增加福利的法律或因第984节确定的工人供款率变更而未在30天通知期内撤回计划,则该计划应在增加或变更的生效日期进行修订以符合该增加或变更。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4)(A)(B) 任何作为SBTPA客户的独立雇主,或该客户在本州受计划覆盖的大多数员工,也可以通过在撤回日期前至少30天向SBTPA和就业发展部主任提交书面撤回通知,终止其参与计划。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4)(A)(C) 就业发展部主任可以因故终止SBTPA的独立雇主客户参与该计划,并且雇主的自愿计划资产应从SBTPA而非雇主处追回,如第3262节所述。
(5)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5) 受保员工享有的权利应优于第2章(自第2625节起)中规定的权利,包括第7章(自第3300节起)中规定的权利。
(6)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6) 该计划已向雇主在本州雇用的所有员工提供,或向雇主在本州维持的任何一个独立、单独机构的所有员工提供。本段中使用的“员工”包括从事部分时间或其他形式短期工作的个人,以及董事通过授权法规规定的非在职员工。
(7)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7) 客户在本州雇用的多数员工,或客户在本州维持的任何一个独立、单独机构雇用的多数员工,已同意该计划。
(8)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8) 如果该计划提供保险,拟签发的保险单形式已获得保险专员批准,并应由获准的残疾保险公司签发。
(9)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9) 客户已同意该计划,并已授权SBTPA进行所需的工资扣款(如有),并将款项存入SBTPA管理的主账户,如第 (2) 款所述。
(10)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10) 该计划规定纳入未来雇员。
(11)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11) 任何客户雇员的工资扣款金额,就该计划而言,除在计划生效日期的周年日外,不得增加,除非第3260条允许的雇员工资扣款增加使得该金额超过生效的扣款金额。
(12)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c)(12) 批准该计划或多项计划不会导致对残疾基金不利的重大风险选择。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d) 部门可采纳其认为必要的申请表和程序,以确保遵守本条。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4.1(e) 立法机关在颁布分节 (c) 的第 (3) 款时的意图是,如果SBTPA的雇主客户或SBTPA破产,则在破产日期之前产生的针对任何雇主客户子账户的残疾索赔,应首先动用分节 (c) 的第 (3) 款所述的SBTPA担保来满足,而不是从残疾基金中满足这些索赔。

Section § 3254.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拥有自愿计划的企业被新业主接管,但仍以大致相同的员工继续运营,那么除非新业主或保险人在30天内请求撤回,否则该计划将继续有效。如果未采取任何行动,该计划将继续存在,除非法律变更使得撤回成为可能。通常,计划可以在计划的续期日或在法律或雇员缴款发生变化时撤回,前提是提前30天发出通知。除非计划被撤回,否则如果所有权发生变更,保险人必须更新保单。如果计划未及时撤回,也可以对其进行修订以符合新的法律要求。

Section § 32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通常在同一行业为多个雇主工作的工人设立一项自愿残疾福利计划。如果他们的工资由中央管理,指定的代理人或大多数工人可以申请这项计划。就业发展部主任将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批准此类计划。

该计划应提供比州政府通常提供的福利更好的权利,并涵盖所有通过中央系统领取工资的雇员。它要求75%的定期领取工资的工人同意,所有参与雇主同意,并且如果涉及保险,还需要保险专员的批准。该计划必须包括新雇员,并至少持续一年,除非在适当通知后退出。

该计划必须及时符合福利或缴费方面的任何法律变更,并且工人的工资扣除额不能增加,除非在计划周年日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该计划不应不利地影响残疾基金的风险状况。

当工人从事的就业通常涉及在同一行业为多个雇主交替工作时,并且几个雇主或其中一些雇主合作建立一个在中央地点或多个地点支付工资的计划,并已根据第1096条指定一名代理人,该代理人,或通过一个或多个中央地点定期领取工资的大多数工人,或两者兼有,可以向就业发展部主任申请批准一项自愿计划,用于支付适用于所有在一个或多个中央地点领取工资的雇员的残疾福利。就业发展部主任应批准本条下的任何自愿计划,如果他或她发现存在以下所有情况: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5(a) 给予受保雇员的权利大于本部分第2章(自第2625条起)规定的权利,并且单独说明并指定为“失业补偿残疾福利”,与任何其他福利分开且不同。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5(b) 该计划适用于所有在一个或多个中央地点领取工资的雇员,针对所有在一个或多个中央地点支付工资的就业。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5(c) 在提交初步批准申请之前,在一个或多个中央地点定期领取工资的工人中,有百分之七十五已同意该计划。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5(d) 如果该计划提供保险,则将要签发的保险单形式已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并将由获准的残疾保险公司签发。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5(e) 所有通过一个或多个中央地点支付工资的雇主均已同意参与该计划,并且根据第1096条指定的代理人已同意进行所需的工资扣除(如有),并将所得款项转交给计划保险公司(如有)。
(f)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5(f) 该计划规定将所有未来在一个或多个中央地点领取工资的雇员纳入其中。
(g)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5(g) 该计划应生效至少一年,此后持续有效,除非就业发展部主任发现代理人或在一个或多个中央地点定期领取工资的大多数雇员已书面通知退出该计划。该通知应在生效前至少3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就业发展部主任,并且在提交后,仅对在计划生效日期周年日或之后下一个日历季度开始后支付的工资生效;但如果退出计划的通知在该法律或变更的生效日期前至少30天送达就业发展部主任,则该计划可在任何增加第2653条和第2655条规定的福利金额的法律的生效日期或根据第984条确定的工人缴费率的任何变更的生效日期退出。如果因颁布增加福利的法律或因根据第984条确定的工人缴费率发生变化而未在30天通知期内退出计划,则该计划应在增加或变更的生效日期进行修订以符合该增加或变更。
(h)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5(h) 任何计划中对雇员工资的扣除金额不得在计划生效日期周年日以外的时间增加,除非根据第3260条允许的对雇员工资扣除的任何增加使得该金额可以超过现行扣除金额。
(i)CA 失业保险 Code § 3255(i) 批准该计划或这些计划不会导致对残疾基金不利的重大风险选择。

Section § 325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雇主或其指定代理人,根据一项已批准的计划,对该计划涵盖的所有工作进行工资扣除。这只能在该计划有效并根据某个特定早期条款获得批准期间进行。

在根据第3255条批准的计划的有效期内,雇主或其根据第1096条指定的代理人,可以对该计划涵盖的所有雇佣进行该计划规定的工资扣除。

Section § 32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雇主如何使其福利计划适用于员工。如果85%符合条件的员工同意一项计划,雇主可以选择将其适用于所有员工,但拒绝该计划的员工除外。一旦获得同意,必须向就业发展局局长提交一份通知,说明计划何时开始实施。员工有机会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雇主以拒绝该计划。新员工除非在入职时拒绝,否则将被自动视为同意该计划。员工也可以在任何日历季度开始时,通过书面通知雇主来选择退出。所有必要的通知和表格都必须获得就业发展局局长的批准。

凡是某项计划的适用员工中百分之八十五 (85%) 已同意该计划时,雇主,或已同意该计划的员工中百分之七十五 (75%),或两者,可选择使该计划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但拒绝该计划的员工除外。在此情况下,应向就业发展局局长提交一份通知,说明已达到规定比例的员工同意该计划,并确定该计划将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的日期。在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前至少10天,应以合理方式张贴和分发一份通知,使其引起所有符合该计划条件但尚未同意该计划的员工的注意。给这些员工的通知应载明计划生效日期以及员工拒绝该计划的方式。
自向就业发展局局长提交的通知中确定的时间起,所有符合该计划条件的员工均应被视为已选择受该计划覆盖,但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雇主拒绝该计划的员工除外。
在计划生效日期之后受雇且符合该计划条件的每个人,应被视为自受雇时起已选择受该计划覆盖,除非其在受雇前或受雇时拒绝该计划。每位员工在受雇时应收到一份书面通知,说明其同意或拒绝该计划的权利,以及一份载明该计划主要特点的书面声明。
任何受计划覆盖的员工均可自任何日历季度开始时起,在向雇主发出合理书面通知后,退出该计划。
本节所要求的声明格式和通知格式应由就业发展局局长批准。

Section § 325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企业有一个未由保险公司承保的自愿残疾福利计划,州政府必须确保雇主有能力支付其义务。为了批准该计划,雇主必须:提供担保公司的担保函,或存入经批准的证券,或提供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所需金额是根据涉及工人缴费和应税工资的特定公式计算的。一旦获得批准,任何财务担保(担保函、款项或证券)将由州司库安全保管。

如果一项自愿计划未规定由经认可的残疾保险公司承担雇主支付该计划所提供福利的责任,则主管不得批准该计划,除非雇主向主管提交经认可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以雇主支付其在该计划项下的义务为条件;或向主管存入经主管批准的证券以担保支付该等义务;或向主管存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担保函的罚金金额或证券或信用证的存款金额应由主管确定,且不得低于将根据第984条确定的下一年的工人缴费率乘以第985条规定的在下一年支付给雇员的预计应税工资的0.5倍所得的乘积。经批准后,担保函、款项或证券应根据主管的书面命令存入司库处,用于本节规定的目的。司库应出具存款收据,并且州应对如此存入的任何证券的保管和安全返还负责。

Section § 3259

Explanation
如果雇主的自愿计划由一家持牌残疾保险公司承保,那么该保险公司将取代雇主,承担与该计划已承保部分相关的任何财务评估。

Section § 32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雇主选择是否承担雇员残疾福利计划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如果雇主决定不承担全部费用,他们可以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但是,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如果雇员未被该计划覆盖时,法律特定条款所要求的金额。

雇主可以(但非必须)承担该计划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并可为提供本部分规定的残疾福利,从受该计划覆盖的雇员的工资中扣除一笔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如果该雇员未被该计划覆盖时,第984条和第985条所要求的金额。

Section § 32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公司因缴款过多而退出其自愿残疾计划时,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额外款项如何处理。这些额外资金必须存入州的残疾基金。如果雇主不将资金汇入该基金,他们将被征收罚款。

它沿用了现有的缴款评估和征收规则,但给予雇主在收到评估通知后30天的时间,之后才开始计算利息。

如果在新的一年开始时工资限额或税率发生变化,扣款可以增加,无需进一步批准,只要该变更自1月1日起生效。这使得保险范围能够无缝适应税收变化。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0.5(a) 雇员工资的所有扣款,在雇主因计划缴款超出计划成本而自愿退出计划后仍由其持有,且未按照就业发展局局长授权的法规处置的,应汇交至该部门并存入残疾基金。如果雇主未能将任何扣款汇交至残疾基金,就业发展局局长应向雇主征收该款项。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0.5(b) 第1部分第4章第8条(自第1126节起)关于缴款评估的规定,以及第1部分第7章(自第1701节起)关于缴款征收的规定,应适用于本节规定的评估,但利息在评估通知发出30天后方可开始计算。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0.5(c) 对于在任何日历年的1月1日受自愿计划覆盖的个人,如果根据第985节的工资限额增加或根据第984节的税率增加,该日期或之后扣款金额可以增加,以适用于不超过应税工资的最高限额或不超过最高税率(视情况而定),无需个人进一步同意或就业发展局局长批准,但前提是扣款金额的此类增加自受影响日历年的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32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主管理的自愿计划中,员工缴纳的任何款项或由此产生的收入都被视为信托资金,不属于雇主的资产。雇主必须将这些资金存放在单独的账户中,或者直接交给残疾保险公司。如果这些资金被投资于证券,也必须存放在一个独立的账户中。如果这些信托资金与其他资金混淆,或者雇主破产、资不抵债,或者被指定接管人,那么这些信托资金将享有与某些州政府债权相同的优先受偿权。

Section § 32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就业发展局局长终止一项自愿失业保险计划,如果存在福利无法支付的风险、保障不足或出现其他问题。局长必须通知相关方,并且可以调整终止日期。一旦计划终止,所有与该计划相关的资金——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支付的,以及任何产生的利息——都将转入残疾基金。如果雇主未能汇交所欠资金,局长可以向他们征收与所欠金额相等的款项。关于这些征收的规则有明确规定,利息在评估通知发出30天后开始计算。相关方有10天时间对该决定提出申诉,该期限可因正当理由延长。在对计划终止提出申诉期间,基金的福利支付必须继续。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2(a) 就业发展局局长如发现已产生或将产生的福利有无法支付的风险、支付保障不足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终止任何自愿计划。就业发展局局长应向雇主、雇员团体和保险人发出终止计划意向通知。该通知应说明生效日期和撤销理由。就业发展局局长可更改或暂缓终止的生效日期。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2(b) 尽管有第3260.5条的规定,在就业发展局局长终止计划的生效日期,计划中的所有款项,包括雇主支付的款项、雇员支付的款项、雇主欠自愿计划但尚未支付给计划的款项,以及所有这些款项产生的任何利息,均应汇交至该部门并存入残疾基金。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2(c) 如果雇主在计划终止后未能汇交所有欠残疾基金的款项,就业发展局局长应向雇主征收与所欠款项金额相等的款项。就业发展局局长还应向雇主征收计划终止后从残疾基金支付的所有福利款项,减去计划终止后从雇主处收到的任何款项。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2(d) 第一部分第四章第八条(自第1126条开始)关于款项评估的规定,以及第一部分第七章(自第1701条开始)关于所欠款项收取的规定,应适用于本条授权的评估,但利息在评估通知发出30天后方可开始计算。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2(e) 雇主、雇员团体或保险人可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10天期限可因正当理由延长。申诉委员会可通过规章规定其根据本条确定申诉的时间、方式、方法和程序。
(f)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2(f) 在雇主对自愿计划终止提出申诉期间,从残疾基金支付福利和自愿计划中款项的转移不得延迟。

Section § 3263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的残疾发生在他们离开有自愿残疾计划的工作之后,或者如果该计划被当局终止,他们就不再受该计划的覆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员符合资格,可以立即转为从普通残疾基金领取福利,就像他们一直都在向该基金缴费一样。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3(a) 雇员在与自愿计划雇主的雇佣关系结束后发生残疾,或者就业发展局局长根据第3262条终止自愿计划的,该雇员不再受批准的自愿计划覆盖。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3(b) 已不再受批准的自愿计划覆盖的雇员,如果符合其他资格,应立即有权从残疾基金获得福利,其程度与本章规定未免除缴费的情况相同。

Section § 3264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的残疾福利申请被雇主或保险公司拒绝,雇员可以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提出上诉。任何拒绝支付福利的决定都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异议,但前提是必须用尽所有行政途径。也就是说,在诉诸法庭之前,雇员必须遵循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所有步骤。

Section § 3265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根据自愿计划赢得残疾福利上诉,且雇主或保险公司未在裁决后15天内支付,则主任将介入支付,然后向雇主或保险公司收取已支付的金额。这些收取的金额将存入残疾基金。

如果法律增加了福利金额,而雇主或保险公司未根据正在进行的自愿计划支付差额,则主任将向雇员支付增加的金额,向雇主或保险公司收取费用,并将收取的金额存入残疾基金。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5(a) 如果,在上诉中裁定雇员有权根据经批准的自愿计划领取残疾福利,且雇主或保险公司在行政法法官或上诉委员会的裁决通知后15天内未能支付该福利,则主任应支付该福利,并应向雇主或保险公司征收该金额,且本分部第1部分第4章第8条(自第1126节起)关于征收缴款的规定以及本分部第1部分第7章(自第1701节起)关于收取缴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福利金的追回。如此收取的款项应存入残疾基金。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65(b) 如果经批准的自愿计划未因颁布任何增加第2653节和第2655节规定的福利金额的法律而终止,且雇主或保险公司未能根据该计划支付该增加额,则主任应向雇员支付该福利(如果其符合其他资格),并应向雇主或保险公司征收该金额,且本分部第1部分第4章第8条(自第1126节起)关于征收缴款的规定以及本分部第1部分第7章(自第1701节起)关于收取缴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福利金的追回。如此收取的款项应存入残疾基金。

Section § 326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一名政府官员负责计算退款和抵免中有多少钱可以归因于与工资扣除相关的自愿计划。这项计算是基于比较前一年中,应向残疾基金缴款的工资与未缴款的工资。

Section § 3267

Explanation
雇主,如果其雇员参与了经批准的自愿计划,以及该计划的任何保险提供者,都必须提供主管为妥善管理此计划所需的报告、信息和记录访问权限。

Section § 3268

Explanation
就业发展部主任必须按照官方规定,迅速向雇主、雇员或保险公司提供管理经批准的自愿计划所需的信息。

Section § 3269

Explanation
主任每年负责计算因自愿计划产生的额外行政任务的总成本,并遵循其被授权制定的规则。

Section § 3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如何选择对残疾基金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的某些条款已于1962年1月1日生效。这些条款载于第3254条和第3255条的特定款项中。

Section § 32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自愿计划的修订如何获得批准。主任必须确保修订后的计划符合特定标准,并且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 大多数员工书面同意,(2) 所有受不利影响的员工书面同意,或 (3) 计划的保险人确认已向员工发出关于其退出权利的适当通知。此外,主任可以就这些要求制定补充规定。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271(a) 主任应当批准对自愿计划的任何修订,该修订调整了其在修订生效日期之后的期间的条款,且主任认定经修订的计划将符合第3254节规定的标准,并存在以下任一情况: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271(a)(1) 计划所涵盖的大多数员工已书面同意该修订。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271(a)(2) 计划所涵盖的、受该修订不利影响的所有员工已书面同意该修订。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271(a)(3) 该计划的保险人(如有)已向主任证明,修订通知(无论是单独发出还是作为新证书或承保声明的一部分)已在拟议修订生效日期前至少10天送达雇主,以便雇主在送达后10天内分发给其员工,并进一步证明该通知明确告知了计划所涵盖的员工其退出计划的权利。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271(b) 本节内容无意否认或限制主任制定补充法规的权利,亦不限制其就自愿计划修订要求这一一般事项制定法规的权利。

Section § 3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另一条款中的具体规则适用于根据某些条款收取的款项、汇入残疾基金的款项,以及在最终上诉裁决确认雇员有权获得残疾福利后支付给雇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