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为因自身疾病或受伤、照顾生病或受伤的家庭成员,或通过出生、收养或寄养安置迎来新孩子而无法工作的人提供部分经济补偿。它旨在减轻此类失业情况造成的困难,并应以支持这些目标的方式进行解释。

本部分的目的是部分补偿因雇员自身的疾病或受伤、家庭成员的疾病或受伤,或新生儿的出生、收养或寄养安置而无法工作的个人所遭受的工资损失,并最大限度地减轻由此造成的失业痛苦。本部分应作广义解释,以帮助实现其既定目的,即减轻失业工人及其家庭所承受的苦难和负担。

Section § 2602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当一般失业规定与残疾福利的具体规定发生冲突时,哪些规定适用。本部分的规定在残疾福利方面优先适用,而一般规定在失业福利方面优先适用。此外,法律的某些章节和条款不适用于本部分,这意味着残疾福利有其自己的一套规定。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2(a) 除非另有规定,本部第1部分(自第100条起)的规定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如果第1部分的规定与本部分的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本部分的规定应优先适用于失业补偿残疾福利,而第1部分的规定应优先适用于失业补偿福利。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2(b) 本部第1部分第6章(自第1501条起)的规定不适用于本部分。
(c)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2(c) 第312、318、1251、1253、1253.3、1254、1255、1262、1279、第1326条至第1333条(含)、1339、1340、第1375条至第1378条(含)以及1380条不适用于本部分。

Section § 2603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特定法律支付的残疾福利金,不会计入雇主根据失业保险法典特定部分设立的财务账户。

Section § 26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就业发展部主任认为残疾基金可能出现财务问题,他们必须通知州长和立法机关。他们可以建议调整福利金额或延长福利等待期等变更。在紧急情况下,州长可以授权主任修改福利或资格规定,以保持基金稳定,直到紧急情况结束或立法机关采取进一步行动。

Section § 26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联邦政府,特别是劳工部长或其他高级别机构,认定本法律的任何部分与某些联邦失业规定不符,那么该部分法律必须立即停止适用。

如果劳工部长或其他更高权力机构在任何时候裁定或认定,本部分的任何条款因本部分所含的任何规定而不符合《社会保障法》第三章或《联邦失业税法》第3302条和第3303条的规定,则该条款应立即失效。

Section § 260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失业保险法中特定部分所指的“雇佣”的含义。通常,它指的是为公共或政府实体提供的服务,但有具体的包含和例外情况。这包括在政府运营的医院、公共住房机构的工作,一些州雇员的工作,以及特殊协议涵盖的工作。

此外,它还涵盖了为与医疗设施相关的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前提是这些组织不使私人受益或参与政治活动。对于牧师和神职人员等宗教职务有例外规定。本节自1978年7月1日起生效。

本部分所指的“雇佣”是指: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6(a) 本分部第1部分(自第100条起)所定义的“雇佣”中包含的服务,但就第605条所定义的任何公共实体提供的服务而言,本部分所指的“雇佣”仅包括:
(1)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6(a)(1)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3分部(自第32000条起)设立、维持和运营的医院提供的服务。
(2)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6(a)(2) 为公共住房管理机构提供的服务,无论该机构由州或地方政府分支机构运营。
(3)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6(a)(3) 州雇员在第2781条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的服务。
(4)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6(a)(4) 根据本部分通过选择性覆盖协议涵盖的服务。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6(b)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所有为公司、社区基金、基金或基金会提供的服务,只要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所定义的医疗设施的运营相关(包括《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70条(a)款所述的机构,但不包括县医院),且其净收益的任何部分均不归任何私人股东或个人所有,其活动的主要部分并非进行宣传或以其他方式试图影响立法,不参与或干预(包括发布或分发声明)任何支持公职候选人的政治竞选活动,并且根据1954年《国内税收法典》第501(a)条免征所得税,但以下服务除外:由正式任命的牧师、神职人员、拉比、教区长、副牧师、牧师或宗教部长提供的服务;或由通过祈祷治愈病患的宗教实践者提供的服务;或由职责是主持宗教组织定期宗教仪式的读经员提供的服务;或由宗教团体的成员在履行该团体要求的职责时提供的服务;或由宗教组织的管理机构指定并受其纪律约束(包括被其免职)的任何其他在宗教实践中提供服务的人员。
本条于197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6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有其他法律(第 (632) 条)可能另有说法,为美国邮政局担任邮政文员兼投递员的工作,在本法律的这一部分中也被视为“就业”。但这只有在国会允许本法律适用于邮政局,并且允许各州要求邮政局从工人薪资中扣除一部分款项,用于失业残疾福利的情况下才成立。

Section § 26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佣”包括在私人住宅、大学或兄弟会/姐妹会提供的家政服务,条件是在一个日历季度内支付750美元或以上的现金工资。它还涵盖了支付750美元或以上的居家支持服务,并明确了三类雇主单位:选择服务提供者的接受者、与县签订合同的个人/实体,以及直接雇佣支持人员的县。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6.5(a) 就本部分而言,“雇佣”也指在私人住宅、当地大学俱乐部或大学兄弟会或姐妹会的当地分会提供的家政服务,该服务由雇主单位支付现金工资七百五十美元($750)或以上给在该日历年或前一个日历年任何一个日历季度内从事此类服务的人员。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6.5(b) 就本部分而言,“雇佣”也指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九编第三部分第三章第7条(自第12300条起)提供的居家支持服务,该服务由雇主单位支付现金工资七百五十美元($750)或以上给在该日历年或前一个日历年任何一个日历季度内从事此类服务的人员,并且是以下情况之一:
(1)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6.5(b)(1) 此类服务的接受者,如果州或县直接向接受者选择的服务提供者或向此类服务的接受者付款或安排付款以购买服务,但须遵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12302.2条的规定。
(2)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6.5(b)(2) 县与其签订合同以提供居家支持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3)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6.5(b)(3) 任何根据既定的县公务员制度要求或对于没有公务员制度的县的绩效考核制度要求,雇佣和指导居家支持人员的县。

Section § 26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残疾福利期”,即某人连续失业和残疾的时间,从他们提交有效的残疾福利申请时开始计算。如果两次残疾期是由于相同的原因造成的,并且间隔不超过60天,它们将被视为一个连续的福利期。这项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8(a) “残疾福利期”,就任何个人而言,指从个人提交有效的失业补偿残疾福利申请的第一天开始的连续失业和残疾期。就本部分而言,因相同或相关原因或状况导致的两个连续残疾期,且间隔不超过60天,应被视为一个残疾福利期。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608(b) 本节于2016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2609

Explanation

“有效索赔”一词指的是失业补偿残疾福利金的申请。要符合有效索赔的条件,申请人必须失业、残疾,并且从雇主那里获得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些标准。这些条件必须与法典及其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规则相符。

“有效索赔”指依照本法典的规定以及据此通过的规章制度提出的任何失业补偿残疾福利金索赔,前提是该个人处于失业和残疾状态,并且已获得雇主支付的、符合第 2652 条规定资格领取福利金所必需的就业工资。

Section § 26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如何确定没有活跃失业福利年度的个人申请残疾福利时的“残疾基准期”。它规定,基准期是个人残疾申请开始前结束的四个日历季度。例如,如果申请在十月开始,基准期就是当年六月结束的四个季度。同样,对于在其他月份开始的申请,基准期分别由截至九月、十二月或三月的季度确定。

“残疾基准期”是指,对于没有未到期的失业补偿金福利年度的个人而言,对于在十月、十一月或十二月开始的残疾福利期,指截至紧接前一个六月的四个日历季度;对于在一月、二月或三月开始的残疾福利期,残疾基准期应为截至紧接前一个九月的四个日历季度;对于在四月、五月或六月开始的残疾福利期,残疾基准期应为截至紧接前一个十二月的四个日历季度;对于在七月、八月或九月开始的残疾福利期,残疾基准期应为截至紧接前一个三月的四个日历季度。

Section § 26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符合失业福利条件的人的残疾基准期。如果某人在其残疾基准期内有足够的收入,该基准期将与第2610条中定义的相同。如果没有,则将与失业补偿金的基准期相同。

对于拥有未到期失业补偿金福利年度的个人,“残疾基准期”应为: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1(a) 如果该个人在该残疾基准期内有足够的合格收入,则与第2610条规定的残疾基准期相同。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1(b) 如果该个人在第2610条规定的残疾基准期内没有足够的合格收入,则与用于确定失业补偿金福利年度的基准期相同。

Section § 2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那些因在正常残疾基准期内失业而无法提出有效残疾福利索赔的人的福利确定问题。如果在某个季度中,某人失业超过60天并积极寻找工作,那么该季度可以被更早的季度替代。这种替代有助于确立获得福利的资格。然而,如果替代的季度不包含足够的工资以满足索赔资格,福利将会终止。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第2611条 (b)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确定任何人的福利权利时,凡因其在根据第2610条确立的正常残疾基准期内失业而无法根据第2652条确立有效索赔的,应从残疾基准期中排除那些该人未从事任何就业服务达60天或以上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季度。对于所有如此排除的季度,应以紧接正常残疾基准期开始之前的同等数量的季度替代。本条规定的福利权利应终止于任何残疾福利期,该福利期在替代季度不再包含足以根据第2652条确立有效索赔的足够工资时开始。

Section § 2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就业发展局局长创建并维持一个关于残疾保险权利和福利的教育计划。雇主必须告知所有新雇员其残疾保险权利,包括因疾病、受伤或怀孕而享有的权利。自2004年1月1日起,该通知还包括照护生病或受伤的家庭成员,以及在子女出生或安置后的第一年内与新生子女建立亲子关系方面的权利和福利。雇主必须在雇佣新雇员时以及雇员因相关个人或家庭原因离职时告知他们。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3(a) 就业发展局局长应制定并维护一项关于残疾保险权利和福利的教育计划。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3(b) 局长应向受本部分管辖的雇员的每位雇主提供一份通知,告知工人因疾病、受伤或怀孕而享有的残疾保险权利和福利。每位雇主应向1988年6月1日或之后雇用的每位新雇员,以及向1989年7月1日或之后因怀孕或非职业性疾病或受伤而离职的每位雇员提供该通知。
(c)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3(c) 自2004年1月1日起,局长应向受本部分管辖的雇员的每位雇主提供一份通知,告知工人因雇员自身的疾病、受伤或怀孕,或雇员需要照护任何生病或受伤的家庭成员,或雇员需要在子女出生或因寄养或收养而安置后的第一年内与未成年子女建立亲子关系而享有的残疾保险权利和福利。该通知还应指示雇员按照公司政策的方式提供请假原因的通知。每位雇主应向2004年1月1日或之后雇用的每位新雇员,以及向2004年7月1日或之后因怀孕、非职业性疾病或受伤、或需要照护任何生病或受伤的家庭成员、或需要在子女出生或因寄养或收养而安置后的第一年内与未成年子女建立亲子关系而离职的每位雇员提供该通知。

Section § 2614

Explanation

每年6月30日前,部门负责人必须向加州的一些立法委员会报告部门在预防和侦测欺诈方面的工作。这包括评估他们使用被监禁人员数据来发现欺诈性索赔的系统有多有效。这项评估应考察这些检查的频率、效果如何,以及是否不公平地影响了符合福利条件的人。评估结果会包含在年度欺诈报告中,但出于安全原因,具体的欺诈预防细节可能会保密。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4(a) 局长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就部门的欺诈威慑和侦测活动向众议院保险委员会、众议院劳工和就业委员会以及参议院劳工、公共就业和退休委员会提交报告。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4(b) 部门应评估其针对被监禁人员信息进行索赔交叉比对系统的有效性。该评估应包括部门进行交叉比对的频率、交叉比对在侦测和预防欺诈方面的成功程度,以及交叉比对是否对试图合法获取福利的符合条件的索赔人产生负面影响。 部门应将此评估纳入其关于欺诈威慑和侦测活动的年度报告中。关于欺诈方法和工具的详细信息可以进行概括、排除或编辑,以保护部门的欺诈威慑措施。

Section § 2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残疾福利和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的部门,在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开始收集详细的人口统计数据,包括种族、族裔、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数据收集将采用标准化的联邦类别,包括西班牙裔、拉丁裔、亚裔和太平洋岛民身份的特定细分群体,允许个人自我认同。此外,还需要根据另一项法律遵守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标准。如果联邦标准发生变化,该部门必须更新其数据收集方法,并将提供一个在线仪表板,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以展示项目参与数据,并与人口基准进行比较。

(a)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5(a) 部门在本部分的管理中,应收集申请第 2 章(自第 2625 条起)规定的残疾福利或第 7 章(自第 3300 条起)规定的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的个人的统计数据,包括种族和族裔数据以及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数据。部门应在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实施本节的要求。
(b)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5(b) 部门应使用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联邦种族和族裔数据维护、收集和呈现标准》中的标准化联邦种族和族裔类别来收集种族和族裔数据。
(c)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5(c)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5(c)(1) 部门还应收集种族和族裔细分群体数据,这些细分群体汇总后应符合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类别。
(2)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5(c)(2) 部门应以至少与 2011 年联邦医疗保健调查标准所要求的详细程度相同的方式,收集西班牙裔或拉丁裔个人的细分群体数据,该标准题为《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关于种族、族裔、性别、主要语言和残疾状况数据收集标准的实施指南》,允许个人不仅可以自我认同为西班牙裔或拉丁裔,还可以自我认同为墨西哥裔、墨西哥裔美国人、奇卡诺人;波多黎各裔;古巴裔;或其他西班牙裔或拉丁裔来源。
(3)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5(c)(3) 选择“其他西班牙裔或拉丁裔来源”这一剩余类别的个人,应有机会具体说明他们自我认同的群体。
(4)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5(c)(4) 部门应以至少与《政府法典》第 8310.5 条 (a) 款第 (1) 和 (2) 项对亚裔和太平洋岛民个人所要求的详细程度相同的方式,收集亚裔和太平洋岛民个人的细分群体数据,允许个人不仅可以自我认同为亚裔或太平洋岛民,还可以自我认同为《政府法典》第 8310.5 条 (a) 款第 (1) 和 (2) 项中规定的亚裔或太平洋岛民细分群体之一的成员,或选择“其他亚裔”或“其他太平洋岛民”的剩余类别。
(5)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5(c)(5) 选择“其他亚裔”或“其他太平洋岛民”这些剩余类别的个人,应有机会具体说明他们自我认同的群体。
(d)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5(d) 部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8310.8 条收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数据。
(e)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5(e) 部门应采纳人口统计数据收集标准、程序和流程以实施本节。随着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种族和族裔类别及标准的发展,部门应根据任何新的最低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种族和族裔类别或标准更新人口统计数据收集标准、程序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与中东和北非人口相关以及种族和族裔问题排序或组合方式相关的标准。
(f)CA 失业保险 Code § 2615(f) 部门应开发并在线提供一个面向公众的仪表板,该仪表板发布与个人项目参与相关的分类人口统计数据,并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部门应将该信息与相关的人口统计估算数据进行基准比较,以确定本州各人口群体成员的项目注册情况是否与其在相应估算人口基准中的份额一致或存在差异。对于种族和族裔人口统计数据,此类基准应使用最初在 (b) 款中规定并随后根据 (e) 款规定的联邦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类别的估算人口数据来确定。在可行的情况下,还应使用根据 (c) 款规定的细分群体类别的估算人口数据作为额外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