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3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为需要照护家庭成员的员工提供临时残疾福利(即带薪家庭假)对社会有益。随着越来越多的父母工作以及单亲家庭的增加,对这种支持的需求正在增长。在家庭假期间提供工资替代有助于员工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通过提高生产力和减少员工流失,对员工和雇主都有利。

目前,联邦和州法律允许因家庭和医疗原因请无薪、受工作保护的假期,但在此期间不提供工资。许多工人无法请家庭假,因为他们负担不起无薪休假,这可能导致家庭更多地依赖州福利计划。

该法律旨在州残疾保险系统内设立一个由员工缴费资助的计划,以便在家庭照护假期间提供经济支持。该计划的行政费用将从残疾基金中支出。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0(a) 为照护家庭成员的工人提供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符合公共利益。随着双亲参与劳动力市场的人数增加,以及单亲家庭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人数增长,对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的需求日益加剧。随着需要照护的人口(包括工人的子女和父母)相对于劳动年龄成年人数量的增加,工人请家庭照护假期间对部分工资替代的需求将更加突出。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0(b) 家庭临时残疾保险应被称为带薪家庭假。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0(c) 发展帮助家庭适应工作与家庭之间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制度,不仅有益于工人,而且通过提高工人生产力、降低员工流失率而有益于雇主。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0(d) 联邦《家庭和医疗假法案》(FMLA) 和加州《家庭权利法案》(CFRA) 赋予受保雇主旗下的合格员工在12个月内享有最长12个工作周的无薪、受工作保护的假期。根据FMLA和CFRA,无薪假可用于新生儿的出生、收养或寄养;照护重病子女、父母或配偶;或员工自身的严重健康状况。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0(e) 州残疾保险福利目前为因自身非工作相关伤害、疾病或状况(包括怀孕)而无法工作需要请假的工人提供工资替代,但未涵盖照护生病或受伤的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同居伴侣的假期,或与新生儿建立亲子关系的假期。
(f)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0(f) 本州大多数工人无法请家庭照护假,因为他们无法承担无薪假的费用。当工人在家庭照护假期间未获得某种形式的工资替代时,家庭会因工人收入损失而遭受困境,从而增加对州失业保险系统的需求以及对州福利系统的依赖。
(g)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0(g) 立法机关旨在设立一项家庭临时残疾保险计划,以帮助协调工作与家庭的需求。该家庭临时残疾保险计划应是州失业补偿残疾保险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通过员工缴费供资,并应根据本部分设立的州残疾保险计划的政策进行管理。与家庭临时残疾保险计划相关的初始和持续行政费用应从残疾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3301

Explanation

本节在加州州伤残保险计划内设立了家庭临时伤残保险 (FTDI) 计划。该计划为因照护生病家庭成员、与新生子女建立亲子关系或处理某些与军事相关的紧急情况而停工的工人提供最长八周的工资替代。

福利金额取决于收入水平,并根据工资和州平均工资计算,对低于和高于设定门槛的群体有详细规定。福利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八周,且总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员工基准期内支付的工资总额。

索赔必须在第一个可补偿日期的41天内提交,除非有正当理由延迟。本节将持续有效,直至其被整合到就业发展部的新索赔系统(称为EDDNext)中。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a)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a)(1) 本章的宗旨是在州伤残保险计划内设立一个家庭临时伤残保险计划。家庭临时伤残保险应向因照护重病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同居伴侣,在子女出生或因寄养或收养而安置后一年内与未成年子女建立亲子关系,或参与与个人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中服役或被召集服役相关的合格紧急情况而停工的工人,提供最长八周的工资替代福利。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a)(2)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削减根据《加州家庭权利法案》(CFRA) 或怀孕伤残假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b)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b)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b)(1) 对于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伤残期,个人的“每周福利金额”应为第2655节规定的金额;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伤残期,应为第 (2) 款规定的金额。个人有资格领取家庭临时伤残保险福利,金额等于个人每周福利金额的七分之一,适用于个人因照护重病或受伤的家庭成员,在子女出生或因寄养或收养而安置后一年内与未成年子女建立亲子关系,或参与与个人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中服役或被召集服役相关的合格紧急情况而无法工作的每个完整天。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b)(2) 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伤残期,每周福利金额应如下: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b)(2)(A) 当雇主在个人伤残基准期内工资最高的季度向个人支付的工资金额少于七百二十二美元五十美分 ($722.50) 时,则为五十美元 ($50)。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b)(2)(B) 当雇主在个人伤残基准期内工资最高的季度向个人支付的工资金额超过州平均季度工资的70%时,每周福利金额应等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雇主在个人伤残基准期内工资最高的季度向个人支付的工资的70%,除以13,但不得超过劳工部根据《劳工法》第4453节规定的最高工人赔偿临时伤残赔偿每周福利金额;或州平均每周工资的63%。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b)(2)(C) 当雇主在个人伤残基准期内工资最高的季度向个人支付的工资金额为七百二十二美元五十美分 ($722.50) 或更多,但为州平均季度工资的70%或更少时,则每周福利金额应等于雇主在个人伤残基准期内工资最高的季度向个人支付的工资的90%,除以13,但不得超过劳工部根据《劳工法》第4453节规定的最高工人赔偿临时伤残赔偿每周福利金额。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b)(3) 就本款而言,“州平均每周工资”和“州平均季度工资”具有第2655节 (g) 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c) 在任何家庭临时伤残保险福利期内,可支付给个人的最高金额应为个人“每周福利金额”的八倍,但在任何情况下,应支付的福利总额不得超过在个人伤残基准期内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总额。如果福利金额不是一美元 ($1) 的倍数,应计算为下一个更高的一美元 ($1) 的倍数。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d) 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家庭临时伤残保险福利的支付不得超过八周。

Section § 33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设立了一个家庭临时伤残保险计划,作为州伤残保险的一部分。它为因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工人提供最长八周的经济福利,例如照护生病的家人、与新生子女建立亲子关系,或处理与家庭成员服兵役相关的事务。该法律规定了如何根据工资计算每周福利,并详细说明了可获得的最高福利。重要的是,它不影响《加州家庭权利法案》或怀孕假下的现有权利。

工人可以在需要福利前30天开始申请流程,并且必须在符合条件的第一天起41天内提交申请。该法律将在就业发展部新的索赔管理系统实施后生效。

(a)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a)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a)(1) 本章的宗旨是在州伤残保险计划内设立一个家庭临时伤残保险计划。家庭临时伤残保险应向因以下原因请假的工人提供最长八周的工资替代福利:照护患重病的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或同居伴侣;在子女出生或因寄养或收养而安置后一年内与未成年子女建立亲子关系;或参与与个人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或被召集服役相关的合格紧急情况。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a)(2) 本章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削减根据《加州家庭权利法案》或怀孕伤残假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b)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b)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b)(1) 对于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伤残期,个人的“每周福利金额”应为第2655节规定的金额;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伤残期,应为第 (2) 款规定的金额。个人有资格领取家庭临时伤残保险福利,金额等于个人每周福利金额的七分之一,适用于个人因照护患重病或受伤的家庭成员、在子女出生或因寄养或收养而安置后一年内与未成年子女建立亲子关系,或参与与个人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或被召集服役相关的合格紧急情况而无法工作的每个完整天。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b)(2) 对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伤残期,每周福利金额应如下: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b)(2)(A) 当在个人伤残基准期内工资最高的季度,雇主支付给个人的就业工资金额少于七百二十二美元五十美分 ($722.50) 时,则为五十美元 ($50)。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b)(2)(B) 当在个人伤残基准期内工资最高的季度,雇主支付给个人的就业工资金额超过州平均季度工资的70%时,每周福利金额应等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个人伤残基准期内工资最高的季度,雇主支付给个人的就业工资的70%除以13,但不得超过劳工部根据《劳工法》第4453节规定的最高工人赔偿临时伤残赔偿每周福利金额;或州平均每周工资的63%。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b)(2)(C) 当在个人伤残基准期内工资最高的季度,雇主支付给个人的就业工资金额为七百二十二美元五十美分 ($722.50) 或更多,但等于或少于州平均季度工资的70%时,则每周福利金额应等于个人伤残基准期内工资最高的季度,雇主支付给个人的就业工资的90%除以13,但不得超过劳工部根据《劳工法》第4453节规定的最高工人赔偿临时伤残赔偿每周福利金额。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b)(3) 就本款而言,“州平均每周工资”和“州平均季度工资”的含义与第2655节 (g) 款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c) 在任何家庭临时伤残保险福利期内,支付给个人的最高金额应为个人“每周福利金额”的八倍,但在任何情况下,应支付的福利总额不得超过在个人伤残基准期内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总额。如果福利不是一美元 ($1) 的倍数,应计算为最接近的一美元 ($1) 的更高倍数。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d) 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最多支付八周的家庭临时伤残保险福利。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e) 个人可在预计的首个可获赔偿日之前最多30天启动 索赔程序。个人应在提出福利索赔的首个可获赔偿日之后的第41个连续日之前,提交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索赔申请,经部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该期限应予延长。如果首次索赔不完整,索赔表应退还给索赔人以供填写完整,并且应在部门将其邮寄给 索赔人后的第10个连续日之前填写完整并退回,但经部门证明有正当理由的,该期限应予延长。
(f)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1.5(f) 本节在作为EDDNext项目的一部分,并入就业发展部的综合索赔管理系统后生效。

Section § 33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自2014年7月1日起加州家庭临时残疾保险资格相关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谁符合“受照护人”和“照护人”的资格,包括家庭成员和参与军事相关情况的雇员。它具体说明了谁被视为“子女”、“同居伴侣”、“孙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和“姻亲父母”。“家庭照护假”包括与新生子女建立亲子关系、照护患有严重健康问题的近亲家庭成员,以及参与符合条件的军事相关紧急情况。“严重健康状况”涉及重大的医疗需求。家庭残疾保险需要“有效索赔”,涵盖照护重病家庭成员或与新生子女建立亲子关系等情况。

2014年7月1日及之后,就本部分而言: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a) “受照护人”指正在接受严重健康状况照护的家庭成员,或照护人正在建立亲子关系的新生子女。就第3302.2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紧急情况而言,“受照护人”还包括正在接受援助的军人成员,或军人成员的子女或父母,或正在参与符合条件的紧急情况的雇员。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b) “照护人”指正在为严重健康状况提供所需照护的家庭成员;正在与新生子女建立亲子关系的家庭成员;或正在参与第3302.2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紧急情况的雇员。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c) “子女”指亲生、领养或寄养的儿子或女儿,继子或继女,法定被监护人,同居伴侣的儿子或女儿,或雇员代行父母职责的人。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d) “同居伴侣”具有《家庭法典》第297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e) “家庭照护假”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e)(1) 在子女出生或因寄养或领养而安置后的第一年内,与未成年子女建立亲子关系的假期。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e)(2) 照护患有严重健康状况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或同居伴侣的假期。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e)(3) 参与第3302.2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紧急情况的假期。
(f)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f) “家庭成员”指本条所定义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或同居伴侣。
(g)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g) “孙子女”指雇员子女的子女。
(h)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h) “祖父母”指雇员父母的父母。
(i)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i) “军人成员”指雇员的子女、配偶、同居伴侣或父母,该军人成员正在美国武装部队中执行受保障的现役或被召集服现役,如第3302.1条(a)款所定义。
(j)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j) “父母”指亲生、寄养或领养的父母,姻亲父母,继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在雇员是子女时,对雇员代行父母职责的其他人。
(k)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k) “姻亲父母”指配偶或同居伴侣的父母。
(l)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l) “严重健康状况”指涉及在医院、临终关怀院或住院医疗机构的住院照护,或涉及医疗服务提供者持续治疗或持续监督的疾病、受伤、损伤或身体或精神状况,如《政府法典》第12945.2条所定义。
(m)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m) “兄弟姐妹”指通过共同的法定或亲生父母,因血缘、领养或姻亲关系与另一个人相关联的人。
(n)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n) “配偶”指合法婚姻的伴侣。
(o)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o) “有效索赔”指根据本法典规定及其项下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提出的任何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索赔,如果索赔福利的个人失业,并且已在雇主处获得符合第2652条福利资格的必要工资,且正在照护患有严重疾病的家庭成员,或在子女出生或因寄养或领养而安置后的第一年内与未成年子女建立亲子关系。
(p)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p) “十二个月期间”,就任何个人而言,指从个人首次提出家庭临时残疾福利有效索赔之日开始的连续365天。

Section § 3302.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军事服役背景下的家庭临时伤残保险福利相关的关键术语。“涵盖的现役”指美国正规武装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在外国的军事部署。“残疾福利期”是指个人可以申请福利以照护生病家庭成员、与新生子女建立亲子关系,或处理与家庭成员兵役相关的某些紧急情况的时期。该定义包括了将多个休假期间视为一个福利期的规则,如果这些休假是出于相同原因或与怀孕和子女亲子关系相关。本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1(a) 就本章而言: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1(a)(1) “涵盖的现役”指,就美国正规武装部队成员而言,该成员随正规武装部队部署到外国期间的勤务;就美国武装部队预备役部队成员而言,该成员根据联邦征召或现役命令部署到外国期间的勤务。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1(a)(2) “残疾福利期”指,就任何个人而言,从个人首次建立有效申请家庭临时伤残保险福利的权利之日起的失业期,该福利用于照护重病家庭成员,在子女出生或因寄养或收养而安置后的第一年内与未成年子女建立亲子关系,或参与与该个人的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中的涵盖现役或被征召至涵盖现役相关的合格紧急情况。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1(a)(2)(A) 在12个月内为同一照护对象提供的家庭照护假期间应被视为一个残疾福利期。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1(a)(2)(B) 第2608节所定义的怀孕残疾期,以及与该子女出生相关的亲子关系家庭照护假期间,应被视为一个残疾福利期。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1(b) 本节应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302.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因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的现役军人身份而请假时,何为“合格的紧急情况”。这包括在接到服役通知后七天内处理相关事宜、参加军事活动或项目、为受影响的子女管理托儿和学校变动,以及因缺席而办理财务和法律事务。它还涵盖了参加咨询、陪同服役人员休假、参加部署后活动、处理服役人员死亡引发的问题、为无法自理的父母安排或提供照护,以及任何与服役相关的约定活动。

就本章而言,“与个人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的现役或被召集服现役相关的合格紧急情况”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a) 在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接到即将被召集或命令服现役通知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进行的活动,以处理因该召集或命令而产生的任何问题。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b) 参加以下任何一项或两项活动: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b)(1) 军方主办的、与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的现役或被召集服现役相关的官方仪式、项目或活动。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b)(2) 由军方、军事服务组织或美国红十字会主办或推广的、与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的现役或被召集服现役相关的家庭支持或援助项目以及信息简报。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c) 与以下任何一种子女相关的活动:亲生子女、领养子女、寄养子女、继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或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中作为父母代理人(in loco parentis)的子女,该子女在带薪休假开始时年龄不超过18岁,或者如果年龄等于或超过18岁,但因残疾而无法自理: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c)(1) 当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的现役或被召集服现役需要改变现有托儿安排时,为子女安排替代性托儿服务。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c)(2) 当提供托儿服务的需求源于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的现役或被召集服现役时,在紧急、即时需要的基础上为子女提供托儿服务。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c)(3) 当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的现役或被召集服现役需要注册或转学时,将子女注册或转学到新的学校或日托机构。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c)(4) 参加与子女学校或日托机构工作人员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与学校官员就纪律措施进行的会议、家长会或与学校辅导员的会议,当这些会议因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的现役或被召集服现役而产生的情况所必需时。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d) 出于以下任何一项或两项目的办理财务和法律事务: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d)(1) 办理或更新财务或法律事务,以应对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服现役或被召集服现役期间的缺席,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并执行财务和医疗保健授权书、转移银行账户签字授权、注册国防登记资格报告系统(DEERS)、获取军人身份证,或准备或更新遗嘱或生前信托。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d)(2) 在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服现役或被召集服现役期间,以及在现役终止后的九十天内,作为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的代表,在联邦、州或地方机构面前,为了获取、安排或上诉军事服务福利。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2.2(e) 参加由非医疗保健提供者提供的咨询,为自己、为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中的成员,或为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中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寄养子女、继子女、法定被监护人,或该成员作为父母代理人(in loco parentis)的子女,该子女在带薪家庭假开始时年龄不超过18岁,或者年龄等于或超过18岁但因残疾而无法自理,前提是咨询需求源于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的现役或被召集服现役。

Section § 33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居民何时可以获得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自2014年7月1日起,如果您因与新生子女建立亲子关系、照护重病家庭成员或处理家庭成员的军事相关事务而无法工作,您可能有资格获得此福利。主管必须确认您已申请临时残疾福利并提交了必要文件,才能完全符合资格。

从2021年1月1日起,这些规定将对寻求此类福利的人员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a) 自2014年7月1日起,仅当主管作出分项 (b) 中所述的两项认定后,个人方可被视为有资格获得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金额为其每周福利金额的七分之一,在其因以下任何原因无法从事其常规或惯常工作之日: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a)(1) 个人正在与未成年子女建立亲子关系,在子女出生或安置后的第一年内,与寄养或收养相关。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a)(2) 个人正在照护患有重病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配偶或同居伴侣。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a)(3) 个人正在参与符合条件的紧急情况,与其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中的受保现役或被召集至受保现役相关。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b) 个人仅当主管认定以下两项条件均满足时,方可被视为有资格获得分项 (a) 中所述的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b)(1) 个人已按照授权法规的要求提出临时残疾福利申请。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b)(2) 个人已按照第2708节和第2709节的要求提交证明,或为了参与与其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中的受保现役或被召集至受保现役相关的符合条件的紧急情况,已根据第3307节的要求提供了所需信息。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c) 本节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303.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个人何时没有资格获得家庭临时伤残保险福利。如果您已经领取失业金、州伤残福利或某些其他现金福利,您就不能获得这些福利。此外,如果其他家庭成员可以提供照护,您可能也不符合资格。另外,如果您有权根据《家庭医疗休假法》(FMLA)或《加州家庭权利法》(CFRA)休家庭假,您的家庭临时伤残保险假应与这些假同时休。最后,雇主可以要求您在开始领取这些福利之前使用部分年假,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从2025年1月1日开始的新伤残期。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1(a) 个人在以下任何情况适用的任何一天,均无资格获得家庭临时伤残保险福利: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1(a)(1) 个人已收到或有权收到根据第1部分(自第100条起)或任何其他州或联邦政府的失业补偿法规定的失业补偿福利。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1(a)(2) 个人已收到或有权收到第2629条所定义的现金福利形式的“其他福利”。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1(a)(3) 个人已收到或有权收到根据第2部分(自第2601条起)或任何其他州的伤残保险法规定的州伤残保险福利。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1(a)(4) 另一名家庭成员(如第3302条所定义)在个人提供所需照护或参与与该个人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的受保障现役或被召集至受保障现役相关的合格紧急情况的同一天内,已准备好、愿意且能够提供服务并可供使用。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1(b) 有权根据《家庭医疗休假法》(FMLA)和《加州家庭权利法》(CFRA)休假的个人,应将家庭临时伤残保险(FTDI)假与根据FMLA和CFRA所休的假同时进行。
(c)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1(c)
(1)Copy 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1(c)(1) 作为员工在任何12个月期间首次领取家庭临时伤残保险福利的条件,如果员工有资格获得这些福利,雇主可以要求员工在首次领取这些福利之前,休最多两周已赚取但未使用的带薪年假。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1(c)(2) 本款不得解释为免除雇主就本款主题事项可能承担的任何集体谈判义务。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3.1(c)(3) 本款不适用于在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伤残期。

Section § 330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符合条件的工人可以根据具体规定领取福利金。然而,一旦就业发展部的系统实施新的技术更新(EDDNext项目),本节将被废止。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4(a) 合格工人应根据本分部规定的条款领取福利金。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4(b) 本节仅在第3304.5节作为EDDNext项目的一部分被纳入就业发展部(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的综合索赔管理系统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33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部门必须在收到符合条件的人正确填写的家庭临时残疾保险金申请后14天内,或在该人符合资格后(以较晚者为准),发放首笔款项。

这项规定将在被纳入就业发展部(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新的综合索赔管理系统后开始实施。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4.5(a) 部门应根据本章规定,在收到申请人正确填写的首份家庭临时残疾保险金申请后14天内,或在资格开始后尽快(以较晚者为准),向经部门认定符合领取该福利资格的经济条件合格的申请人发放首笔家庭临时残疾保险金。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4.5(b) 本节将在被纳入就业发展部(Employment Development Department)的综合索赔管理系统(作为EDDNext项目的一部分)时生效。

Section § 33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为了骗取家庭临时伤残福利而谎报他人的医疗状况,他们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是虚假获得的福利的25%。现有的关于评估、退款和追缴的规定将适用于这些罚款,所有收取的罚款将存入一个专项基金。

如果局长发现任何个人为了获取家庭临时伤残保险福利,意图欺诈,无论是为本人还是为任何其他人,虚假证明任何人的医疗状况,局长应对该个人处以相当于因虚假证明而支付的福利金额25%的罚款。第1部分第4章第8条(自第1126条起)关于评估的规定、第1部分第4章第9条(自第1176条起)关于退款的规定,以及第1部分第7章(自第1701条起)关于追缴的规定,应适用于本条规定的罚款。根据本条收取的罚款应存入应急基金。

Section § 3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不会给患者带来额外费用,主任可以要求提供更多的医疗证明。这些证明可能包括诊断结果、症状,以及一份关于患者严重健康状况的声明,以证明需要员工协助的合理性。这份声明必须由治疗患者的医生或医疗官员,或部门代表提供。

此外,除非另一项法律(第2709条)另有规定,主任还可以要求患者接受检查,以确认是否存在严重的健康状况,判断是否需要照护人员,并确定照护人员协助的必要期限。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6(a) 主任可以要求提供额外的医疗证据,以补充首次或任何持续的申请,如果这些额外证据的获取不会给受照护人带来额外费用。主任可以要求额外证据包括以下任何或所有信息: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6(a)(1) 诊断的识别。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6(a)(2) 症状的识别。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6(a)(3) 一份陈述,阐明受照护人需要雇员参与的严重健康状况的事实。该陈述应由以下任何人员完成: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6(a)(3)(A) 治疗受照护人的医生或执业医师。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6(a)(3)(B) 治疗受照护人的医院或医疗机构的登记员、授权医务人员或其他正式授权官员。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6(a)(3)(C) 检查医师或部门的其他代表。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6(b) 除第2709条另有规定外,主任可以要求受照护人接受合理的检查,以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6(b)(1) 是否存在严重的健康状况。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6(b)(2) 照护提供者的参与是否合理。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6(b)(3) 照护提供者参与的合理期限。

Section § 3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员工因家庭成员的军事服役相关合格紧急情况而请求休假的要求。员工可能被要求提供军事命令作为其家庭成员服役状态的证明。请求必须包含紧急情况的详细信息,例如情况类型、开始和结束日期,如果休假不是连续的,则需说明频率。

如果休假涉及会面,员工应提供会面对象的联系信息。对于休养假,必须提供显示已获准休假的军事命令。一旦提交了充分的信息,除了向第三方或国防部核实外,不得要求提供更多细节,且无需员工许可。

这项法律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7(a) 当员工首次因其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中执行的受保障现役、被召集执行受保障现役或收到即将被召集或命令执行受保障现役而产生的合格紧急情况请求休假时,部门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受保障现役命令副本或军方出具的其他文件,以表明该员工的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在美国武装部队中,处于受保障现役或被召集执行受保障现役状态,以及受保障现役服务的日期。此信息只需提供给部门。如果因合格紧急情况而需要休假是由于同一或不同的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执行不同的受保障现役、被召集执行受保障现役或收到即将被召集或命令执行受保障现役而产生,部门可以要求提供新的现役命令副本或军方出具的其他文件。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7(b) 部门可以要求,根据第3302.2节规定的任何合格紧急情况而请求带薪家庭假时,员工需提供充分信息予以支持,该信息应载明以下内容: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7(b)(1) 一份由员工签署的关于请求带薪家庭假的合格紧急情况的适当事实声明或描述。事实应足以支持休假需求,并可包括关于请求休假的合格紧急情况类型的信息以及任何支持休假请求的现有书面文件。例如,此信息可包括军方主办的情况说明会的会议通知副本、确认与辅导员或学校官员预约的文件,或处理法律或财务事务服务账单的副本。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7(b)(2) 合格紧急情况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大致日期。
(3)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7(b)(3) 如果员工因合格紧急情况请求连续一段时期的休假,则需提供该休假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4)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7(b)(4) 如果员工因合格紧急情况请求间歇性休假,则需提供合格紧急情况的频率和持续时间估算。
(5)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7(b)(5) 如果合格紧急情况涉及与第三方会面,则需提供员工会面对象个人或实体的适当联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组织、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可用),以及会议目的的简要说明。
(6)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7(b)(6) 如果合格紧急情况涉及休养假,则需提供员工在美国武装部队中的配偶、同居伴侣、子女或父母的休养命令副本,或军方出具的其他文件,表明该人员已获准休养假,以及该休养假的日期。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7(c) 如果员工提交了完整且充分的信息以支持其因合格紧急情况而提出的休假请求,部门不得向员工索取额外信息。但是,如果合格紧急情况涉及与第三方会面,部门可以联系员工会面的个人或实体,以核实会议或预约安排以及员工与指定个人或实体之间会议的性质。核实与第三方的会议或预约无需员工许可,但部门不得要求提供额外信息。部门还可以联系国防部相关单位,请求核实某人是否处于受保障现役或被召集执行受保障现役,或已收到即将被召集或命令执行受保障现役的通知。不得要求提供额外信息,且无需员工许可。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7(d) 本节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33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的申请表必须提供多种语言版本,而不仅仅是英语。这些语言的种类取决于使用这些语言的申请人数量,正如另一部法典所定义。这项法律将于2025年1月1日开始生效。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8(a) 除英语外,部门应以大量非英语申请人所说的所有非英语语言分发家庭临时残疾保险福利申请表。在本节中,“大量非英语申请人”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7296.2节中定义的“大量非英语人士”的含义相同。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308(b) 本节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