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本部分之目的:
(a)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a) “延长期间福利”指根据本部分应支付的延长失业补偿福利。
(b)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b) “正常福利”指根据本分部第1部分(自第100条起)应支付的失业补偿福利。
(c)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c) “福利用尽者”指因以下任一原因无权获得正常福利的个人: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c)(1) 他或她有一个未到期的福利年度,并且已用尽他或她的正常福利。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c)(2) 他或她的最近一个福利年度在其提交首次申请的周或紧接之前的13个日历周内到期,并且他或她无权设立福利年度。
(d)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d) “受保失业率”指某一周通过以下方式计算出的百分比:
(1)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d)(1) 该周及紧接之前的12周期间内,每周平均提交常规失业补偿申请的个人数量,除以
(2)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d)(2) 同一期间的平均每月受保就业人数。
主任应根据美国劳工部长颁布的适用于联邦法案第203条(e)款的法规和指南解释此定义。
(e)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e) “延长福利期”指在出现“开启”指示的第一周后的第三周开始,并在出现“关闭”指示的第一周后的第三周结束的期间,但任何延长福利期不得少于连续13周,且任何延长福利期不得在先前延长福利期结束后的第14周之前开始。如果受保失业率等于或超过6%,则该周存在“开启”指示。如果受保失业率低于6%,则该周存在“关闭”指示。
(f)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f) “首次申请”指福利用尽者在延长福利期内提交的、具有生效日期的、旨在设立延长期间福利金和延长期间的首次延长期间福利申请。
(g)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g) “延长期间福利金”指根据本部分允许符合条件的福利用尽者获得的最高延长期间福利金额。
(h)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h) “延长期间”指从福利用尽者提交有效首次申请的周的第一天开始,到包含有效首次申请的延长期间周或其主要部分的日历月之后的第五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或之前开始的最后一周结束的期间。
(i)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i) “父福利年度”指个人成为福利用尽者所依据的福利年度。
(j)CA 失业保险 Code § 3503(j) “联邦法案”指《1970年联邦-州延长失业补偿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