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根据第 1528.5 节存入的款项外,失业管理基金应由本州为管理本部分而拨款的所有款项、根据第 1558.5 节为支出目的而存入的款项,以及从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任何机构(包括劳工部长)或从任何其他来源为此目的收到的所有款项组成。根据第 1528.5 节请拨并存入本基金的款项应仍是失业基金的一部分,且只能根据该节规定的条件使用。
财务规定行政基金
Section § 1555
本节规定失业管理基金作为州金库中的一个特别账户继续运作。存入该基金的款项会自动提供给主管,用于特定目的,且不受财政年度限制。这些资金不会过期,并持续供主管用于授权的活动。
失业管理基金 特别基金 州金库
Section § 1556
本节说明了失业管理基金的资金来源。它包括州政府为管理目的拨款的资金、根据特定条款存入的用于支出的资金,以及从联邦实体或其他来源获得的资金。根据第 1528.5 节专门存入的资金仍属于另一基金,并有特定的使用规则。
失业管理基金 州拨款 联邦资金
Section § 1557
这项法律规定,失业管理基金里的钱必须与其他州政府的钱分开存放。这笔钱必须存放在其所在的银行或储蓄贷款机构的独立账户中。存放这笔钱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必须像保护其他州政府资金一样保护它,并遵守特定的政府法规。如果这笔钱存放在储蓄贷款机构,那么其抵押品也必须单独存放。
失业管理基金 单独账户 保管机构
Section § 1558
加州的失业管理基金中的资金严格用于支付失业保险计划的运营成本和相关行政事务。这包括第1786条和第1788条中提到的某些款项。从联邦政府获得的资金必须按照美国劳工部长的指示使用,以确保该计划得到有效管理。
除第1558.5条另有规定外,失业管理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应仅用于支付本部门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1786条和第1788条授权的款项,绝无其他用途;并且,除根据第1528.5条收到的款项外,根据《社会保障法》第302条从联邦政府为该基金收到的所有款项,应仅用于劳工部长认为必要的目的和金额,以实现本部门的适当和高效管理。
失业管理基金 管理成本 失业计划
Section § 1558.5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失业管理基金的资金可用于失业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开支,但必须符合州或联邦法律。基金可以暂时垫付这些开支,但最终必须根据美国劳工部批准的成本会计系统,由州或联邦基金、合同或补助金等其他来源的资金偿还。基金主任负责管理这些资金往来。
失业管理基金 管理费用 权责发生制成本会计
Section § 1559
这项法律规定了失业管理基金资金的处理规则。它指出,该基金的资金应像其他州专项资金一样进行管理。但是,局长可以提取少量资金,最高可达去年基金总支出的1%,用于报酬、差旅费和其他必要开支,当时无需详细文件。这些提取的资金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或应财政部要求,通过详细记录进行事后核实,并由主计长进行审计。
失业管理基金中的所有资金应按照法律规定用于州财政部其他专项资金的方式、条件和要求进行存入、管理和支付,但局长可以提取,无需当时提供凭证和明细账单,总额不超过紧接前一财政年度从该基金支付总额的1%的款项,用作周转金,用于支付已赚取的报酬、差旅费预付款、根据Sections 1786 and 1788进行的支付、根据《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三部第二章第7条(自Section 26720起)关于扣押令或执行令征收所授权收取的费用、佣金和开支,或其他必要的现金支付。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或在任何其他时间,应财政部的要求,如此提取的资金应通过提交给主计长并经其审计的凭证和明细账单进行核算和证实。
失业管理基金 周转金 支付款项
Section § 1560
该法律允许州司库管理失业管理基金中的额外资金。如果基金中的资金超出当前所需且尚未投资,司库可以将其存入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这笔资金应像州财政部中的其他专项资金一样处理,并遵循公共资金存款的相同规则。
失业管理基金 州司库 超额资金
Section § 1561
州司库必须确保妥善管理与失业管理基金相关的职责。如果他们未能做到,将通过其公务保证金承担财务责任。此责任不影响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保证金。因损失而从该保证金中追回的任何款项都将重新存入失业管理基金。
州司库责任 公务保证金 忠实履行
Section § 1562
这项法律承诺加州将确保任何被不当使用或丢失的联邦资金将通过州的普通基金得到补充。这适用于根据《社会保障法》和其他特定就业相关法案收到的资金。如果出现问题,补足这些被滥用资金所需的金额将列入州预算,以确保它们及时得到恢复。
本州承认其有义务予以补足,并承诺本州将确保未来提供资金,用于补足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三章从联邦政府收到的任何款项、失业管理基金中任何未支配的余额,以及根据《瓦格纳-佩瑟法案》规定授予本州的任何款项。经劳工部长认定,此类款项因任何行为或意外情况,已丢失或用于非劳工部长为本部分以及本分部第3部分(自第3501条起)和第4部分(自第4001条起)的适当管理所必需的目的,或超出其认定必需金额。此类款项应在合理时间内由州议会从本州普通基金中拨款至失业管理基金予以补足。主管应以提交下一年度财务需求报告的通常方式向财政部长报告,州长应在其提交给州议会的下一份预算报告中列入所需的补足金额。
联邦资金补足 社会保障法 瓦格纳-佩瑟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