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规定应急基金
Section § 1585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财政库中设立了就业发展部应急基金。该基金接替了人力资源开发部应急基金,并从多个来源收取资金。这些来源包括所有缴款利息和罚款(除某些特定条款规定外);从预扣个人所得税中收取的罚款和利息;由该部门资助的财产所产生的租金或收益;以及该部门使用资金所产生的利息。
州财政库中设有一个专项基金,称为就业发展部应急基金。就业发展部应急基金是人力资源开发部应急基金的继承者。以下款项应存入或转入本基金: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585(a) 根据本分部收取的全部缴款利息,但第1595条和第3章第6条(自第821条起)另有规定除外。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585(b) 根据本分部收取的全部罚款,但第1375.1条、第1958条和第3654.2条以及第3章第6条(自第821条起)另有规定除外。
(c)CA 失业保险 Code § 1585(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部门根据第6分部(自第13000条起)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的规定收取的全部罚款和利息。
(d)CA 失业保险 Code § 1585(d) 源自本基金支出款项的财产所产生的租金或收益。
(e)CA 失业保险 Code § 1585(e) 本基金支出款项的利息。
就业发展部 应急基金 缴款利息
Section § 1585.5
本法律条款规定,局长需估算因违反个人所得税预扣规定而收取的罚款和利息。这些金额随后每季度转入个人所得税基金。然而,对于2014-15财政年度,这项季度转账要求被暂停。
(a)CA 失业保险 Code § 1585.5(a) 局长应估算部门根据第6部(自第13000条起)收取的与个人所得税预扣相关的罚款和利息金额,并应按季度将该金额转入个人所得税基金。
(b)CA 失业保险 Code § 1585.5(b) 对于2014-15财政年度,根据(a)款向个人所得税基金的季度转账暂停。
罚款和利息 个人所得税 预扣违规
Section § 1586.5
这项法律允许就业发展部在失业信托基金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州公共工程项目(例如购买土地或建造建筑物)时,从应急基金获取额外资金。如果项目的成本估算或投标超出可用资金,可以使用这笔额外资金。这确保了即使初始资金不足,必要的项目也能继续进行。关于这笔额外资金的支出决定需要获得财政部长和州公共工程委员会的批准。
特此从应急基金向就业发展部拨款,金额足以增加根据 Section 1528.5 从失业信托基金获得的拨款,用于购置不动产,或用于州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设备,以支付已获得拨款但因估算超出可用金额或收到的投标超出估算而无法实施的此类公共工程项目,在此类增加拨款后,可以为此授予合同,尽管有政府法典 Section 14275 的规定。
可以为购置不动产进行拨款,以增加为购置不动产而作出的拨款,这些不动产因购置成本超出拨款所提供的金额而无法购置。
可以为购买设备进行拨款,以增加授权用于购买设备的拨款。
支出应根据财政部长的行政命令,并经州公共工程委员会批准。
应急基金 就业发展部 失业信托基金
Section § 1588
这项法律允许将最初从应急基金中拨出用于行政开支的资金转移到失业管理基金。但是,如果这笔钱没有按原定目的使用,财政总监可以命令将其退回应急基金。
应急基金 失业管理基金 行政开支
Section § 1589
本节允许局长将多项退款索赔合并为一项。局长无需为每个应付款项的基金单独提交退款索赔,而是可以向州审计长提交一份单一索赔。然后,审计长将从应急基金支付,通过将指定金额转入应急基金,以支付来自失业基金、就业培训基金、失业补偿残疾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基金等各种基金的退款。
对于根据本分部已确定应付款项的每个基金,局长可以无需提交退款和应付退款利息索赔,而是向州审计长提交一份单一索赔,列明每个基金应付的金额,以便从应急基金支付。审计长应随即从应急基金开具支付令,并将局长证明应从清算账户—失业基金、就业培训基金、失业补偿残疾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基金划拨的款项转入应急基金。
退款索赔 州审计长 应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