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局长将根据本分部收到的款项暂时存入加州的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以供清算。一旦款项清算完毕,必须随后转入州金库,并按照本分部的规定记入适当的基金账户。

局长可以依法将根据本分部收到的所有款项,存入本州的州立银行或国家银行,以供局长清算。清算后,如此存入的款项应存入州金库,并按照本分部的规定记入适当的基金账户。